昆明公布10起民生領域典型違法案例

5月8日,記者從昆明市市場監管局獲悉,今年以來,全市各級市場監管部門聚焦群眾反映強烈、社會關注的突出問題,開展“鐵拳”行動,查辦了一批與群眾利益息息相關的違法案件,現將部分典型案件公布如下:

1.昆明某化工有限公司生產不合格的大量元素水溶肥料案

案情概要:2022年12月20日,安寧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根據《產品質量監督抽查檢驗結果》,依法對昆明某化工有限公司生產的大量元素水溶肥料進行檢查核實,并將“鐵(Fe)含量、錳(Mn)含量、鋅(Zn)含量、硼(B)”含量不符合化肥產品執行標準及產品明示質量指標的檢驗報告送達當事人,并對當事人庫存該批不合格的50袋水溶肥料實施查封。

經查,當事人于2022年9月16日生產了該批產品,共計50袋,每袋20千克,合計1噸,預計銷售價格是6200元噸,該批肥料生產后尚未銷售。

當事人的行為已構成生產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的違法行為;安寧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五十條的規定,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生產不合格水溶肥料的違法行為,沒收不合格水溶肥50袋,并處罰款6200元。

2.昆明某商貿有限公司銷售侵犯“一汽”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案

案情概要:2022年11月30日,安寧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根據舉報,對昆明某商貿有限公司銷售的“十萬里長效潤滑油”和“液力傳動油”進行檢查,并對該公司銷售的兩種產品實施強制措施;隨后經商標權利人鑒定,涉案產品涉嫌“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

經查,當事人于2022年11月購進標有“長春一汽油品有限公司出品”字樣及“一汽”商標的液力傳動油,共購進4箱,每箱10桶,共40桶,每箱的進貨價格為85元,進貨總額為340元。購進液力傳動油時未索要購進票據,未簽訂合同,不能提供證明該產品為合法來源的相關證據材料;當事人自購進涉案的液力傳動油后尚未進行銷售。安寧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第二款的規定,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銷售侵犯“一汽”注冊商標專用權的違法行為,沒收40桶(2L桶)液力傳動油,罰款3400元。

3.東川區某魚攤使用不合格計量器具案

案情概要:2023年1月10日,昆明市東川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聯合云南省計量測試技術研究院,對東川區某魚攤用于銷售鮮魚稱重的計量器具(電子臺秤)進行監督檢查,現場檢定技術人員用5公斤的標準砝碼對其電子臺秤進行校對,實測值為5.75公斤,超過國家規定誤差值,檢測結果為不合格。

電子臺秤屬于列入《實施強制管理的計量器具目錄》內強制檢定范圍的工作計量器具,使用前必須檢定合格,當事人已構成使用不合格計量器具的違法行為。昆明市東川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和《集貿市場計量監督管理辦法》第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沒收不合格的計量器具(電子臺秤)一臺,罰款2000元。 

4.云南某化工有限公司生產銷售不合格過磷酸鈣案

案情概要:2023年1月18日,晉寧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根據《產品質量監督抽查問題線索移送處理通知單》的要求,依法向云南某化工有限公司送達了經檢驗不合格的過磷酸鈣的檢驗報告,并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生產不合格過磷酸鈣的違法行為,同時要求立即召回已銷售同批不合格的產品。

經查,當事人生產被抽檢的過磷酸鈣生產日期批號為2022年09月15日,規格型號50kg袋,共計50噸(1000袋),銷售出10噸,已召回40噸。當事人的行為已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的規定,晉寧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責令當事人停止生產不合格過磷酸鈣的違法行為,沒收不合格過磷酸鈣40噸,沒收違法所得200元,并處罰款49950元。

5.云南某設備有限公司使用未經檢驗的壓力容器案

案情概要:2022年10月28日,昆明市西山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云南某設備有限公司進行日常監督檢查,發現該公司正在使用的壓力容器(儲氣罐)未按規定進行檢驗。

經查,當事人于2015年12月8日購買了一個儲氣罐,產品編號為1502B-447,容積1m³,由上海市某賢設備容器廠制造,推薦使用壽命6年,制造許可證TS2231018-2017;該儲氣罐于2016年9月安裝調試完成后正式投入使用,直至2022年10月28日被查獲時,該臺壓力容器在使用期間從未進行過監督檢驗。

當事人的行為已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的規定,昆明市西山區市場監管局責令當事人停止并改正違法行為,并處罰款30000元。

6.昆明某電線電纜有限公司生產銷售經檢驗不合格的聚氯乙烯絕緣電線(銅芯聚氯乙烯絕緣軟電線)案

案情概要:昆明某電線電纜有限公司生產銷售的聚氯乙烯絕緣電線(銅芯聚氯乙烯絕緣軟電線)經抽檢檢驗,結果為不合格;該公司對該檢驗結果存在異議并申請復檢,經復檢結果仍不合格。

經過調查核實,該批不合格的聚氯乙烯絕緣電線(銅芯聚氯乙烯絕緣軟電線),于2021年5月21日生產,共生產了20000米,該批涉案產品已經全部售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五十條的規定,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生產不合格產品的違法行為,依法召回問題產品,并處罰款21200元。

7.昆明某幼兒園未按規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兩個責任”案

案情概要:2023年3月23日,昆明市市場監管局高新分局執法人員依法對昆明某幼兒園的食堂進行監督檢查,發現當事人經營的食堂存在未按規定配備食品安全管理人員,未明確人員工作職責,未建立食品安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調度工作制度等違法行為。

昆明市市場監管局高新分局現場對當事人作出了警告,責令當事人在2023年3月27日前改正違法行為。2023年4月7日,執法人員對當事人進行復查,發現當事人食品安全主體責任仍未落實到位,未在期限整改內完成整改。依據《企業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監督管理規定》第十八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二項、第十二項的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其違法行為,處罰款5000元。

8.昆明某口腔醫院有限公司發布違法廣告案

案情概要:昆明某口腔醫院有限公司在其經營的抖音網店發布“某口腔(云南總院)”和抖音平臺,以視頻、音頻、文字形式發布的廣告存在宣傳治愈率、有效率等診療效果,利用患者形象作證明的情形,2023年1月1日開始,當事人通過抖音號“892932939”宣傳某口腔29.9元三次潔牙的團購促銷醫療廣告,視頻首頁使用宣傳用語“某口腔 我吃了幾十年才吃黃的牙齒短短時間就幫我弄白”,該宣傳內容明顯存在宣傳某口腔醫院治愈率、有效率等診療效果的情形。在視頻中第7秒至第11秒內容中,有患者面部形象,并對患者口腔進行潔牙前、潔牙后的對比視頻,該宣傳行為屬于利用患者的名義、形象作證明發布醫療廣告。當事人發布違法醫療廣告的行為,違反了《醫療廣告管理辦法》第七條第(三)、(六)項的規定,依據《醫療廣告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對當事人罰款10000元。

9.云南某網絡科技有限公司經營標注虛假生產日期的食品案

案情概要:根據消費者舉報,稱其在拼多多平臺“某老茶”即“云南某網絡科技有限公司”購買“2007年勐海老班章茶”,該產品生產日期為2013年5月18日,但外包裝生產許可證為SC11453010359281。“SC”標志是2015年實施發布,在2013年以前沒有實施。2023年1月16日,執法人員對經營場所進行了檢查時,當事人已搬離營業場所,未發現涉案物品。 

當事人經營標注虛假食品生產日期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其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188.09元,罰款5000元的行政處罰。

10.云南某科技有限公司進行“刷單炒信”組織虛假交易不正當競爭案

案情概要:2021年12月23日,昆明市市場監管局接到舉報稱,云南某科技有限公司在微信小程序“團團霸王餐”進行刷單炒信。經核查,當事人于2021年10月在微信公眾號上開展團團霸王餐業務。團團霸王餐流程為:第一步,與商家對接確認返現金額后,將門店上架到團團霸王餐小程序平臺。第二步,用戶看到店鋪霸王餐活動并且了解返現要求(明示返現要求有兩種要求:一種是2圖+20字+全五星好評,另一種是無需評價提交訂單截圖)后按意愿報名。第三步,用戶確認報名后會跳轉到外賣平臺小程序下單。第四步,用戶收餐后按返現要求上傳外賣平臺訂單截圖和評價截圖在霸王餐小程序上。第五步,當事人審核訂單后,與商家確認返現金額后由當事人支付到用戶小程序余額。第六步,用戶發起余額提現,即可到賬微信零錢。最后商家才把錢打到當事人公司。從2021年10月1日至2022年1月6日期間,當事人團團霸王餐小程序開展業務2圖+20字+全五星好評團團霸王餐共310單,經營額12643.1元,當事人于2022年1月7日停止提供團團霸王餐。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第二款的規定,構成經營者不得通過組織虛假交易等方式,幫助其他經營者進行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的違法行為。昆明市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第一款和第二十五條的規定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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