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滇池保護條例(修訂草案修改稿)》公開征求意見

《云南省滇池保護條例(修訂草案修改稿)》(以下簡稱“《條例(修訂)》”)面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征求意見截止時間為2023年8月4日,社會各界人士可將意見建議以信函、傳真或電子郵件形式,反饋至云南省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經濟立法處。

滇池保護應劃定

湖濱生態紅線和湖泊生態黃線

《條例(修訂)》提出,滇池水質適用國家《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GB3838—2002)。外海水質按照Ⅲ類水標準保護,草海水質按照Ⅳ類水標準保護。入湖河道水質按照水功能區水質目標分類保護。

滇池保護應當劃定湖濱生態紅線和湖泊生態黃線。湖濱生態紅線,是指具有生態功能的濕地、林地、草地、耕地、荒地(未利用地)等湖濱空間的管控邊界線。湖泊生態黃線,是指實現湖泊生態擴容增量、維持生態系統穩定的緩沖空間管控邊界線。

昆明市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劃定的湖濱生態紅線和湖泊生態黃線,確定生態保護核心區、生態保護緩沖區和綠色發展區。生態保護核心區,是指湖濱生態紅線以內的水域和陸域;生態保護緩沖區,是指湖濱生態紅線與湖泊生態黃線之間區域;綠色發展區,是指湖泊生態黃線與湖泊流域分水線之間區域。

昆明市人民政府應當向社會公布生態保護核心區、生態保護緩沖區、綠色發展區的具體范圍,并在湖濱生態紅線、湖泊生態黃線設置界樁、標識。

生態核心保護區

在劃定區域外擺攤、設點最高擬處1000元罰款

《條例(修訂)》提出,生態保護核心區實行最嚴格的生態保護制度,提升水生態系統質量和穩定性,引導人口和產業逐步退出,最大限度減少人為干擾,筑牢湖泊生態安全底線。在生態核心區內非法侵占河湖水域,或者違法利用、占用河湖岸線的,責令停止違法活動,限期拆除并恢復原狀,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沒收違法得,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在生態核心區劃定區域外搭棚、擺攤、設點經營的,責令拆除,可以處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露營、野炊、燒烤、篝火的,責令改正,限期清理、恢復原狀,可以處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圍堰、網箱、圍網養殖,暫養水生生物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同時,在生態核心區擅自采撈對凈化水質有益的水草、底棲生物和其他水生生物的,處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大棚種植或者施用農藥、化肥的,責令改正,限期清理、恢復原狀,對個人處10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船舶未經批準進入滇池水域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并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未經批準從事科研、考古、影視拍攝工作和水上水下活動的,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在生態保護核心區內有生態保護緩沖區、綠色發展區禁止的行為,由滇池管理綜合執法機構按照本條例的規定查處。

生態保護緩沖區

在入湖河道中洗車最高擬處1000元罰款

《條例(修訂)》提出,生態保護緩沖區實行負面清單管控,與生態功能定位不符的開發性、生產性建設活動應當有序退出,鼓勵人口和產業有序退出,增強湖泊生態系統凈化能力、調節能力和修復能力,最大限度降低入湖污染負荷,實現湖泊生態擴容增量。

生態保護緩沖區的集鎮空間只減不增,小區、村莊建設面積只減不增。開展必要的鄉村振興、美麗鄉村設施建設和民房修繕建設等,不得突破村莊規劃確定的邊界及管控要求。

生態保護緩沖區新建、改建、擴建生態保護緩沖區內禁止建設的項目,以及新建、改建、擴建排污口(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排污口除外)、工業園區、陵園、墓葬的,由生態環境、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民政等主管部門依法查處。

此外,在生態保護緩沖區進行規;笄蒺B殖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拒不停止違法行為的,處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并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責令拆除或者關閉。

擅自填堵、覆蓋河道,侵占河床、河堤,改變河道走向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拆除并恢復原狀;逾期不拆除或者不恢復原狀的,依法強制拆除并恢復原狀,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并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

同時,在入湖河道中清洗生產生活用具、車輛和其他可能污染水體物品的,予以警告,可以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在規定時間或者劃定區域外垂釣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漁獲物;情節嚴重的,處200元以下罰款,沒收釣具。

綠色發展區

損毀、移動界樁或者標識最高擬處5萬元罰款

《條例(修訂)》提出,綠色發展區應當控制開發利用強度、調整開發利用方式、實現流域保護和開發利用協調發展,以提升生態涵養功能、促進富民就業為重點,完善生態保護補償和后期管護機制,建設生態特色城鎮和美麗鄉村,構建綠色高質量發展的生產生活方式。

嚴禁審批高污染、高耗水、高耗能項目,禁止在綠色發展區內新建、改建、擴建造紙、制革、印染、染料、煉焦、煉硫、煉砷、煉油、煉汞、電鍍、化肥、農藥、石棉、水泥、玻璃、冶金、火電等項目,以及直接向入湖河道排放氮、磷污染物的工業項目和嚴重污染環境、破壞生態的其他項目,F有高污染、高耗水、高耗能項目應當全部遷出滇池流域。

此外,擅自取水或者違反取水許可規定取水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依法查處;違法砍伐林木、違法開墾、占用林地的,由林業草原主管部門依法查處;違法獵捕、殺害、買賣野生動物的,由農業農村、林業草原主管部門依法查處;損毀、移動界樁或者標識的,由滇池管理綜合執法機構責令限期改正,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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