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云南省滇池保護條例(修訂)》被列入省政府年度立法計劃。昆明市滇池管理局結合滇池保護治理實際,起草制定了《云南省滇池保護條例(修訂)》(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征求意見稿》),并于6月2日起,面向公眾公開征求意見。
6月27日,昆明市滇池管理局將就《征求意見稿》進行聽證。對比現行的《云南省滇池保護條例》,《征求意見稿》中擬明確提出,對滇池生態保護核心區內垂釣、游泳等行為,可處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兩線”“三區”
滇池流域內擬這樣劃定
《征求意見稿》擬明確,滇池流域,是指以滇池為主的集水區域所涉及的五華、盤龍、官渡、西山、呈貢、晉寧6個區2920平方公里的行政區域。滇池流域的保護與發展,應當遵循生態優先、綠色發展、統籌協調、科學規劃、系統治理、公眾參與的原則,統籌山水林田湖草系統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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滇池流域保護劃定湖濱生態紅線和湖泊生態黃線,具體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批準的滇池“兩線”劃定方案執行。其中,湖濱生態紅線是具有生態功能的濕地、林地、草地、耕地、荒地(未利用地)等湖濱空間的管控邊界線,是維系湖泊生態安全的生命線;湖泊生態黃線是實現湖泊生態擴容增量、維持生態系統穩定的緩沖空間管控邊界線,是嚴禁開發建設的控制線。
按照“兩線”劃定,《征求意見稿》擬將滇池流域分為生態保護核心區、生態保護緩沖區、綠色發展區。生態保護核心區,是指湖濱生態紅線以內的水域和陸域;生態保護緩沖區,是指湖濱生態紅線與湖泊生態黃線之間區域;綠色發展區,是指湖濱生態黃線與湖泊流域分水線之間區域。其中生態保護核心區、生態保護緩沖區將設置明顯物理標識。
分類管控
“三區”內擬實行分區管控
根據“兩線”“三區”的劃定,《征求意見稿》擬提出,在“三區”范圍內實施分區管控。其中,生態保護核心區禁止開展與生態保護無關的建設活動,實行正面清單管控;生態保護緩沖區禁止開發建設,以生態修復為重點,提高湖泊生態環境承載能力,實行負面清單管控;綠色發展區控制開發利用強度,調整開發利用方式,實行負面清單管控,實現流域保護和開發利用協調發展。
此外,《征求意見稿》還擬將河道兩岸堤防上口外側邊緣線沿地表向外水平延伸50米以內的區域列為主要入戶河道的管理范圍。在管理范圍內,參照生態保護核心核心的管控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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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生態保護核心區內,《征求意見稿》擬禁止新建、改建、擴建建筑物和構筑物。確因提升安全、生態環境保護水平需要建設的符合規劃的防災、防汛抗旱、供水、生態修復、碼頭、步道、廊道、綠道,以及滇池保護治理、污染防治、執法監管、宣傳教育、景觀、旅游設施、不可避讓的線性基礎設施等必要的維護、修復、提升生態功能活動和公共設施建設,必須經昆明市滇池行政管理部門審查,報昆明市人民政府審批。值得注意的是,《征求意見稿》擬明確提出,在生態保護核心區內禁止一切垂釣活動。
在生態保護緩沖區內,《征求意見稿》擬禁止新增工業項目、商品住宅等項目,嚴禁審批高污染、高耗水、高耗能項目。同時,堅決退出違規違建項目,與生態功能定位不符的開發性、生產性建設活動有序退出。對于鼓勵建設的田園綜合體項目,以及適度發展文旅農融合項目,擬按照法律法規及負面清單嚴格審批,從嚴把控。
在綠色發展區內,《征求意見稿》擬明確按照省級制定的禁止及限制產業目錄,控制審批。對可能造成重大環境影響的項目,生態環境部門在項目立項階段應當召開聽證會或者專家咨詢(論證)會。
在滇池面山的管理中,《征求意見稿》擬規定嚴格控制滇池面山區域開發建設活動,不得破壞生態自然景觀,嚴禁區域連片房地產開發。滇池湖湖體周邊面山開發建設活動,禁止開山采石、取土、取沙等各種影響自然生態,景觀的行為。
污染防治
生態保護核心區擬禁種花卉蔬菜
污染防治方面,《征求意見稿》擬提出,擬建立產業發展負面清單。按照國家規定擬定滇池流域禁止和限制的產業、產品目錄,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施行。同時,區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對企業實施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的情況進行監督;限期淘汰污染滇池流域水環境的落后工藝和設備。禁止將污染環境項目轉移給沒有污染防治能力的企業。禁止在滇池流域建設制革、化工、印染、電鍍、釀造、水泥、石棉、玻璃等高耗水、高污染項目。
排污管理中,滇池流域依法實行排污許可管理制度。《征求意見稿》擬規定,在生態保護緩沖區內禁止新增排污口,對現存的排污口嚴格實行登記制度,規范排污口的設置和管理。新建排水管網應當實現雨污分流;對老舊排水管網實施雨污分流改造,有條件的應當建設再生水利用和雨水收集利用設施。
在農作物種植方面,《征求意見稿》擬規定,生態保護核心區禁種花卉蔬菜,推廣種植生態保育型和環境友好型作物,禁施化肥和農藥,減少農田污染物進入滇池。生態保護緩沖區和綠色發展區應控制和減少化肥和農藥使用量,優化種植產業結構,推廣綠色生態種植,鼓勵耕地輪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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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區”內擬統一禁止行為:
生產、銷售、使用含磷洗滌用品和不可自然降解的泡沫塑料餐飲具、塑料袋;
將含重金屬、難以降解、有毒有害以及其他超過水污染物排放標準的廢水排入城市排水管網或者入湖河道;
填湖、圍湖造田、造地等侵占水體或者縮小水面的行為;
向河道、溝渠等水體傾倒固體廢棄物,排放糞便、污水、廢液及其他超過水污染物排放標準的污水、廢水,或者在河道中清洗生產生活用具、車輛和其他可能污染水體的物品;
在河道灘地和岸坡堆放、存貯固體廢棄物和其他污染物,或者將其埋入集水區范圍內的土壤中;
盜伐、濫伐林木或者其他破壞與保護水生態有關的植被的行為;
毀林開墾或者違法占用林地資源;
獵捕野生動物;
在禁止開墾區內開墾土地;
新建、改建、擴建向入湖河道排放氮、磷污染物的工業項目以及污染環境、破壞生態平衡和自然景觀的其他項目;
規模化畜禽養殖;
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核心、緩沖兩區這些行為擬定禁止行為:
新建、擴建工業園區、陵園、墓葬,以及除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排口以外的排污口;
爆破、取土、挖砂、采石、采礦;
利用滲井、滲坑、裂隙和溶洞排放、傾倒含有毒污染物的廢水、含病原體的污水和其他廢棄物;
利用無防滲漏措施的溝渠、坑塘等輸送或者存貯含有毒污染物的廢水、含病原體的污水和其他廢棄物;
核心區擬禁止行為:
在湖岸灘地搭棚、擺攤、設點經營等;
擅自取水或者違反取水許可規定取水;
圍堰、網箱、圍網養殖,違反規定暫養水生生物;
捕撈水生生物;
炸魚、毒魚、電魚;
使用農藥、化肥;
擅自采撈對凈化滇池水質有益的水草、底棲生物和其他水生植物;
損毀水利、水文、科研、氣象、測量、環境監測及碼頭、航標、航道、漁標、界樁等設施;
露營、野炊、燒烤等行為;
開墾、圍墾、填埋等改變濕地用途或者占用濕地。
生態修復與治理
擬探索完善流域內碳排放權交易制度
加強對高耗水行業、重點用水單位的用水定額管理,嚴格控制高耗水項目建設。嚴格執行節水型企業標準、用水定額標準等,削減流域內高耗水產業,加快實施農業、工業和城鄉節水技術改造,提高水資源利用效率,全面減少流域用水。
加強取水許可監督管理,全過程管控取水、用水,保障滇池水位在法定最低運行水位以上。生態保護核心區內嚴格執行取水許可制度,嚴格取水許可審批,強化取水許可監督管理;緩沖區內全面實行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鼓勵引導企業使用先進的節水工藝和設備,依法依規淘汰落后工藝、技術和裝備。
嚴格執行用水定額標準,對標節水型企業有關要求,加快實施農業、工業和城鄉節水技術改造;綠色發展區內全面提高用水效率,開展農業高效節水示范區建設,提高農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數。嚴格執行節水型企業標準、用水定額標準等,實施節水技術改造。加強再生水利用,鼓勵將再生水優先用于工業生產、生態景觀、建筑施工、城市雜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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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湖泊生態質量監測評價機制,科學制定補償標準,探索實施森林、濕地、河道、種植結構調整等生態效益補償機制。探索完善用能權、排污權、碳排放權交易制度。
法律責任
垂釣、游泳等行為擬明確處罰標準
除了在“三區”范圍內的違法行為將受到相應處罰外,值得注意的是,《征求意見稿》還擬對滇池生態保護核心區內垂釣、游泳等違法行為,明確相應的處罰標準。
【垂釣】沒收釣具、釣獲物,并處100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游泳】給予警告,可以并處100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放生外來物種、其他非本地物種、有害物種】責令捕回、找回,給予警告,并處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未經批準使用水上飛行器和燃油機動船】責令改正,處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未經批準從事科研、考古、影視拍攝工作和大型水上活動】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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