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生態環境局近日發布消息,將修訂出臺《昆明市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規則和基準實施細則(2023年版)》(以下簡稱《實施細則》),2023年6月1日起施行。
擴大了1項從輕、減輕處罰情形。從輕、減輕處罰情形從2021年版的10項擴至11項。根據《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管理規定》,將“積極配合開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的情形給予從輕、減輕處罰”的有關規定在《實施細則》中給予增加明確,為下一步開展環境違法行政處罰及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件“一案雙查”提供處罰裁量依據,有利于推動企業積極配合開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工作。
擴大了7項不予處罰情形。不予處罰情形從2021年版的14項擴至21項。新增了未密閉易產生揚塵物料、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揚塵污染、產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產和服務活動未采取密閉措施等多種輕微違法不予處罰情形;明確了對首次發現且未造成明顯環境污染后果,經責令限期改正后及時完成整改的輕微違法行為,可以依法不予處罰。
強化了行政處罰8項制度。進一步強化了實施生態環境行政處罰應當執行的查審分離、執法回避、執法公示、執法全過程記錄、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案卷評查、執法統計、裁量判例這8項制度,從公平、公正、公開、全過程記錄、法制審核、執法監督、統計分析、裁量尺度等方面規范行政處罰行為,避免行政處罰的隨意性、任意性,有效防范執法風險。
強化了應當遵循的法律適用原則。針對辦理生態環境違法案件中常見法律適用問題,增加了應當遵循的法律適用原則。例如,一個生態環境違法行為同時違反兩個以上法律、法規或者規章條款,應當遵循適用效力等級較高的法律、法規或規章,效力等級相同的,適用處罰較重的條款;實施了兩個以上生態環境違法行為,如果違法行為之間存在必然牽連關系的,應當遵循選擇處罰較重的違法行為予以認定,并給予處罰。如果違法行為之間不存在必然牽連關系的,應當對每個違法行為分別依法給予處罰。
進一步統一了執法尺度。本次修訂在保持與省規定自由裁量基準一致的基礎上,結合昆明實際,對部分裁量基準進行了完善或細化。同時,對《昆明市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規則和基準規定(2021年版)》中適用性不強或執法人員難以取證的裁量因素、因子及等級進行了調整或補充,對新法律、法規和地方性法規和規章的內容進行更新、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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