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0日,安寧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發布云南省公務員考試期間考點周邊賓館、酒店住宿價格行為提醒告誡書,詳情如下:
云南省公務員考試期間考點周邊賓館、酒店住宿價格行為提醒告誡書
各相關賓館、酒店(旅店)行業經營者:
2023年度全省公務員考試筆試工作將于2月25日至26日舉行,為規范考點周邊賓館、酒店(旅店)等市場價格秩序,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加強行業價格自律,誠信經營,現提醒告誡如下:
一、各經營者應當嚴格遵守《價格法》、《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禁止價格欺詐行為的規定》和《關于商品和服務實行明碼標價的規定》等法律法規,規范經營行為,加強價格自律,依法誠信經營,自覺維護市場價格秩序。在經營活動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不得不明碼標價、不按規定明碼標價、在標價之外加價出售商品或收取未標明的費用;
(二)不得捏造、散布漲價信息,擾亂市場價格秩序;
(三)不得相互串通漲價;
(四)不得利用虛假的或使人誤解的價格手段,進行價格欺詐;
(五)不得濫用市場支配地位,達成價格壟斷協議;
(六)不得實施其他任何形式的價格違法行為。
二、經營者違反價格法律法規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一)違反《關于商品和服務實行明碼標價的規定》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5000元以下罰款;
(二)違反《價格法》,捏造、散布漲價信息,擾亂市場價格秩序,可以處以50萬元以下罰款;
(三)違反《禁止價格欺詐行為的規定》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四)違反《價格法》,相互串通,操縱市場價格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較重的處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罰款;
五)經營者違反《價格法》第十四條,有其他不正當價格行為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處罰款。
安寧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3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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