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房屋租賃合同中要羅列清楚室內物品。
張女士將一套房子于2009年3月租出去,由于簽約倉促,未將房內物品列在房屋租賃合同內。當她意識到這點時,找到中介公司負責人小李在自己那份合同上羅列了房屋內家具的清單,并讓小李在上面簽了字。一年后,張女士發現出租房內的家具有不同程度的損壞。于是他要求承租方給予相應的賠償。承租方認為,合同上并沒有所列物品,并聲稱,入住時并沒有家具物品。而此時去找經紀人小李作證的時候,小李已經離職不知去向了,于是投訴到中介公司。
案例分析:
1、協議必須經雙方簽字確認,才能對雙方產生法律約束力,張女士手上這份增加內容的合同沒有承租方的簽字認可,該增加內容對承租方顯然沒有法律約束力。只能算是證據,因當時的經紀人已不知去向,這個清單也就缺乏法律上的證明效力。
2、經紀人在簽訂房屋租賃合同的時候,一定要將室內的物品羅列清楚,并寫明狀態、品牌、型號等,如有高檔物品,拍照后并在照片背后由雙方簽字,這樣就可以直接作為日后要求損害賠償的依據。如是補充情況,應讓雙方簽字確認。
3、對于將來可能發生的情況,應事先在合同中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若發生糾紛,直接按照合同的約定就可以明確責任關系,避免中介方遭受不必要的損失。
4、在租賃期間,租賃雙方發生不愉快,作為中介方,應積極做雙方協調工作,促使雙方都做出讓步,就賠償數額達成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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