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6月初,昆明市公安局五華分局海源派出所民警在日常消防檢查中發現,班莊村24間出租房存在較大隱患,在責令限期整改后,經營管理責任人拒不履行安全管理義務。近日,五華分局經多方研討會商及調查取證后,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對經營管理責任人處以行政拘留3日的處罰。
6月1日,海源派出所民警對經營管理責任人戴某某位于昆明市五華區班莊村經營的24間出租房進行消防檢查。檢查過程中,民警發現這24間出租房存在電線裸露、電動車停放在樓道、消防通道堵塞、滅火器失效等4項消防安全隱患。隨后,民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昆明市消防條例》有關規定,現場對戴某某開具了責令限期改正通知責令其限期改正。
6月10日,民警再次對以上出現問題的地點進行復查時發現,經營管理責任人戴某某拒不改正,致使其轉租經營的出租房仍存在安全隱患。
對此,昆明市公安局五華分局多部門在證據收集固定、案件標準審查、法律理解和適用等方面會商研討后達成一致,決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三十九條規定,依法對戴某某處以3日行政拘留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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