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不動產中心不動產統一登記相關問題政策解答(一)

2014年11月24日,國務院總理李克強簽署國務院令,公布《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為更好地讓廣大市民了解不動產統一登記工作,現對不動產統一登記相關政策作如下解讀:

問:什么是不動產?

答:不動產是指土地、海域及房屋、林木等定著物。

問:什么是不動產登記?

答:不動產登記是指不動產登記機構依法將不動產權利歸屬和其法定事項記載到不動產登記薄上的行為。

問:哪些不動產需要統一登記?

答:按照國務院《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所有不動產都要統一到一個部門登記。不動產登記對象包括:1、集體土地所有權,2、房屋等建筑物、構筑物所有權,3、森林、林木所有權,4、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經營權,5、建設用地使用權,6、農民宅基地使用權,7、海域使用權,8、地役權,9、抵押權,10、法律規定需要登記的其他不動產權利。

問:不動產登記的類型有哪些?

答:按照國務院《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的有關規定,不動產登記的類型主要有首次登記、變更登記、轉移登記、注銷登記、更正登記、異議登記、預告登記、查封登記等。

問:不動產登記的程序是什么?

不動產登記程序主要包括:申請、受理、審核、登簿。登記機構根據登記薄上記載的登記事項,繕寫并向申請人發放不動產權證書或登記證明。

問:原有的各類不動產登記簿證是否繼續有效,是否需要更換?

答:不動產登記簿證啟用后,對啟用前依法制作并記載登記內容的土地、房屋、林權、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涉及的登記薄、卡、表、冊、證繼續有效,比如:《集體土地所有證》、《國有土地使用證》、《集體土地使用證》、《房屋所有權證》、《房地產權證》、《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林權證》以及《土地他項權利證明書》、《房屋他項權證》、《房屋預告登記證明》等證書、證明繼續有效。按照“不變不換”的原則,權利不變動,薄證不更換,在依法辦理變更登記、轉移登記等登記時,逐步更換為新的不動產登記薄證。

問:昆明市不動產統一登記工作何時啟動?在啟動全市不動產統一登記前,已經申請的房屋、土地、林權等各類登記如何辦理?

答:按照國務院《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國務院令656號)以及黨中央、國務院關于建立不動產統一登記制度的工作部署,昆明市人民政府決定自2016年6月30日起,在全市范圍內實施不動產統一登記。6月30日前,已經申請的房屋、土地、林權等各類登記,由原登記機構(住建、國土、林業部門),按照原審批流程,繼續辦理審批各類不動產登記,頒發原各類舊版證書。

問: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登記是否在今年一并納入不動產登記?

答: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納入不動產統一登記設立5年過渡期,過渡期內,農業部門會同國土部門負責指導全市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登記工作,按照農業部有關規定辦理耕地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登記。過渡期后,改由國土部門負責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登記工作。

問:昆明市不動產登記工作由哪個部門負責? 

答:按照昆明市委機構編辦《關于整合不動產登記職責和機構有關問題的通知》要求,各縣區的土地登記、房屋登記、林地登記等職責,統一交由同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承擔。即將市級土地登記、房屋登記、林地登記等管理職責整合,統一交由昆明市國土資源局負責;將五華區、盤龍區、官渡區、西山區、呈貢區轄區內土地登記、房屋登記、林地登記等管理職責整合,統一交由轄區國土資源分局承擔;其余9個縣區轄區內土地登記、房屋登記、林地登記等管理職責整合,統一交由各縣區國土資源局承擔。

昆明市國土資源局機關設立昆明市不動產登記局。五華、盤龍、官渡、西山、呈貢分局分別加掛“不動產登記局”牌子。其余9個縣區分別國土部門內設或加掛“不動產登記局管理科(局)”的牌子,負責本轄區內不動產登記管理工作。

問:統一登記后,企業群眾到哪里申請不動產登記?各不動產經辦機構如何分工受理?

答:市、縣(市)區兩級國土資源部門履行不動產登記職能職責,市縣兩級的不動產登記中心或分中心(國土局下屬事業單位)具體負責辦理不動產統一登記各類業務,全市共有不動產登記經辦機構15個,其中主城區5個,即:昆明市不動產登記中心、五華區不動產登記分中心、盤龍區不動產登記分中心、西山區不動產登記分中心、官渡區不動產登記分中心、呈貢區不動產登記分中心。其余9個縣區(東川、晉寧、富民、宜良、石林、祿勸、尋甸、嵩明、安寧)同時設立不動產登記中心。

主城區不動產登記業務采用1+5辦理模式,即市不動產登記中心受理和辦理主城范圍內的所有不動產登記業務。按照“屬地辦理”的原則,五華、盤龍、西山、官渡、呈貢五個登記分中心以及9個縣區登記中心分別辦理各行政區域內(含已由開發區、度假區托管區域)的不動產登記業務。

問:辦理不動產登記需要多長時間?

答:按照《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規定,不動產登記機構自受理登記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辦結不動產登記手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為了方便和服務群眾,登記窗口將在啟動不動產統一登記工作后,依據實際情況,盡可能提高工作效率,縮短辦事時限。

問:申請登記當事人哪些行為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答:根據《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有關規定,當事人違反實施細則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采用提供虛假材料等欺騙手段申請登記;(二)采用欺騙手段申請查詢、復制登記資料;(三)違反國家規定,泄露不動產登記資料、登記信息;(四)查詢人遺失、拆散、調換、抽取、污損登記資料的;(五)擅自將不動產登記資料帶離查詢場所、損壞查詢設備的。

問:房、地是否可以單獨登記?

依法取得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尚未建造房屋的,可以單獨申請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登記。有建構筑的宗地,必須是土地、房屋都經過依法審批后,可以申請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及房屋所有權登記。

問:不動產登記信息可以隨意查詢嗎?

答:國家實行不動產登記資料依法查詢制度,不動產權利人、利害關系人,可以依法查詢、復制不動產登記資料。有關國家機關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查詢、復制與調查處理事項有關的不動產登記資料。查詢不動產登記資料的單位、個人應當向不動產登記機構說明查詢目的,不得將查詢獲得的不動產登記資料用于其他目的;未經權利人同意,不得泄露查詢獲得的不動產登記資料。

問:哪些情形下,不動產登記機構不予登記?

答:一是申請登記的事項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二是申請登記的不動產權利,存在尚未解決的權屬爭議,或正在爭議中;三是申請登記的不動產權利超過了規定期限;四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予登記的其他情形。

問:不動產登記中哪些登記需要雙方申請,哪些可以由當事人單方申請?

答:因買賣、設定抵押權等申請不動產登記的,應當由當事人雙方共同申請。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當事人單方申請:一是尚未登記的不動產首次申請登記的;二是繼承、接受遺贈取得不動產權利的;三是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生效的法律文書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決定等設立、變更、轉讓、消滅不動產權利的;四是權利人姓名、名稱或者自然狀況發生變化,申請變更登記的;五是不動產滅失或者權利人放棄不動產權利,申請注銷登記的;六是申請更正登記或者異議登記的;七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由當事人單方申請的其他情形。以上情況以外的,均由當事人雙方共同申請。

問:實行不動產統一登記對群眾來說有什么好處?

答:不動產登記是不動產物權發生效力的前提,依法進行的物權公示,具有社會公信力。經過不動產登記,能夠更好地維護不動產交易秩序和交易安全,保障不動產權利人的合法權益。實行不動產統一登記,有利于方便企業、方便群眾,減輕當事人的負擔。分散登記時,在農村,當事人要分別到住建、國土、農業、林業四個不同的部門辦理《房屋所有權證》、《集體土地使用證》、《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和《林權證》。在城市,當事人最少也要辦兩個證,即到住建部門辦理《房屋所有權證》,到國土部門辦理《國有土地使用證》。各種證書繁多,不僅增加了人民群眾辦證的不便,而且增加其時間、金錢成本。統一登記后,在統一不動產登記依據的基礎上,實現登記機構、登記簿冊證和登記信息管理平臺的統一,逐步實現一個窗口對外,減少辦證環節,不讓群眾和企業多跑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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