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5月23日云南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 根據2016年9月29日云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關于修改<云南省撫仙湖保護條例>的決定》修正)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撫仙湖的保護和管理,防治污染,改善生態環境,促進經濟和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撫仙湖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撫仙湖保護范圍內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 撫仙湖的保護和管理工作遵循保護優先、科學規劃、統一管理、綜合防治、全面保護、可持續發展的原則。
第四條 撫仙湖保護范圍按照功能和保護要求,劃分為下列兩個區域:
(一)一級保護區,包括水域和湖濱帶。水域是指撫仙湖最高蓄水位以下的區域,湖濱帶是指最高蓄水位沿地表向外水平延伸100米的范圍。
(二)二級保護區,是指一級保護區以外集水區以內的范圍。
第五條 撫仙湖最高蓄水位為1723.35米(1985國家高程基準,下同),最低運行水位為1721.65米。
撫仙湖水質按照國家《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GB3838-2002)規定的Ⅰ類水標準保護。
第六條 玉溪市人民政府統一負責撫仙湖保護工作,將撫仙湖保護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長期穩定的保護投入運行機制和生態補償機制。
澄江縣、江川區、華寧縣 (以下簡稱沿湖縣區)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撫仙湖保護工作。
沿湖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轄區內撫仙湖保護工作,并應當指定專職管理人員負責日常管理和保護工作。
玉溪市和沿湖縣區(以下簡稱市、縣區)人民政府公安、國土、環保、住房城鄉建設、農業、林業、水利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撫仙湖的保護工作。
鼓勵撫仙湖保護范圍內的村民委員會(社區)和村(居)民小組通過制定村規民約等方式,組織和引導村(居)民參與撫仙湖保護。
第七條 玉溪市人民政府設立撫仙湖管理機構,對撫仙湖實施統一保護和管理,履行下列主要職責:
(一)宣傳和貫徹執行有關法律、法規;
(二)組織編制撫仙湖保護和開發利用總體規劃、制定撫仙湖水量年度調度計劃,由玉溪市人民政府審核,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三)制定撫仙湖保護管理措施,報玉溪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四)執行年度取水總量控制計劃,管理海口節制閘和隔河調節閘,在撫仙湖一級保護區實施取水許可制度,發放取水許可證,征收水資源費;
(五)制定撫仙湖漁業發展規劃、捕撈控制計劃,規定捕撈方式和網具規格,登記、檢驗漁業船舶,發放捕撈許可證、垂釣證,征收漁業資源增殖保護費;
(六)發放非機動船入湖許可證,負責水上安全管理工作;
(七)組織撫仙湖保護、治理、開發、利用的科學研究;
(八)配合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建立撫仙湖水質監測、預警制度;
(九)在撫仙湖一級保護區設置界樁、標識標牌;
(十)在撫仙湖一級保護區集中行使水政、環保、漁政、水運及海事等部門的部分行政處罰權,其實施方案由玉溪市人民政府擬定,報省人民政府批準。
玉溪市人民政府在沿湖縣區設立的撫仙湖管理機構,按照各自的職責承擔撫仙湖保護和管理的具體工作。
第八條 市、縣區撫仙湖保護和管理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征收的撫仙湖資源保護費、水資源費、漁業資源增殖保護費按照規定上繳財政。
第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撫仙湖的義務,并有權對污染水體、亂建亂占等違法行為進行制止和舉報。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對在撫仙湖保護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環境與資源保護
第十條 撫仙湖保護范圍內的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撫仙湖的水資源、水產資源、國土資源、森林資源、野生動植物以及周邊的自然景觀、文化遺產、自然遺產、名木古樹和漁溝、漁洞的保護,維護撫仙湖的生態系統。
玉溪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星云湖的水污染治理,星云湖水質未達到國家《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GB3838-2002)規定的Ⅰ類水標準時,應當采取措施防止星云湖湖水流入撫仙湖。
第十一條 撫仙湖水量調度應當保證湖水水位不低于最低運行水位,并且滿足海口河沿河居民的生活、生產及河道生態用水流量。需要在最低運行水位以下取用湖水的,由玉溪市人民政府報省人民政府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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