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條 撫仙湖一級保護區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新建排污口;
(二)新建、擴建或者擅自改建建筑物、構筑物,經玉溪市人民政府批準的環境監測、執法船停靠設施除外;
(三)填湖、圍湖造田、造地等縮小水面的行為;
(四)新增住宿、餐飲等經營服務活動或者在漁溝、漁洞、湖岸灘地搭棚、擺攤、設點經營等;
(五)擅自取水或者違反取水許可規定取水;
(六)圍堰、網箱、圍網養殖,暫養水生生物;
(七)使用機動船、電動拖網或者污染水體的設施捕撈;
(八)使用禁用的漁具、捕撈方法或者不符合規定的網具捕撈;
(九) 炸魚、毒魚、電魚;
(十)未經批準采撈水草;
(十一)損毀水利、水文、航標、航道、漁標、科研、氣象、測量、界樁、環境監測和執法船停靠設施;
(十二)將蓄電池置入水中進行燈光誘捕;
(十三)損毀標識標牌、環衛設施;
(十四)在水域清洗車輛、寵物、畜禽、農產品、生產生活用具和其他可能污染水體的物品;
(十五)亂扔泡沫塑料餐飲具、塑料袋等生活垃圾;
(十六)露營、野炊;
(十七)擅自設立廣告牌、宣傳牌;
(十八)放生非撫仙湖土著水生生物物種;
(十九)其他破壞生態系統和污染環境的行為。
第十三條 撫仙湖水域不得使用機動船和水上飛行器,但經市人民政府批準進行科研、執法、救援的除外。
經批準入湖的機動船應當有防滲、防淤、防漏設施,對其殘油、廢油應當封閉處理。
船舶造成污染事故的,應當及時采取補救措施,并向撫仙湖管理機構報告,接受調查處理。
第十四條 撫仙湖二級保護區內禁止新建、改建、擴建污染環境、破壞生態平衡和自然景觀的工礦企業和其他項目。
原建成的工礦企業和其他項目未做到達標排放的應當限期治理;在限期內達不到排放標準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權限予以關、停、轉、遷。
玉溪市人民政府可以在二級保護區內劃定并公布禁止開發的區域。在二級保護區其他區域開發的,應當嚴格控制,限制開發強度、人口密度,并經玉溪市人民政府批準。經批準的開發項目,開發項目方應當進行生態補償,具體辦法由玉溪市人民政府按照程序報省人民政府審批。
經批準的開發項目,不得破壞和污染地下水系。
第十五條 撫仙湖保護范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向撫仙湖及其入湖河道排放、傾倒未達到排放標準或者超過污染物控制總量的工業廢水,排放、傾倒廢渣、垃圾、殘油、廢油等廢棄物;
(二)向撫仙湖及其入湖河道排放、傾倒有毒有害廢液、廢渣或者將其埋入集水區范圍內的土壤中;
(三)在湖濱帶和入湖河道岸坡堆放工業、有毒有害廢棄物等污染物;
(四)生產、經營、使用含磷洗滌用品和國家禁止的劇毒、高毒、高殘留農藥;
(五)獵捕野生鳥類、蛙類;
(六)損壞景物、破壞自然景觀和園林植被、名木古樹、漁溝、漁洞;
(七)銷售不可自然降解的泡沫塑料餐飲具、塑料袋;
(八)其他污染水體的行為。
第十六條 禁止在撫仙湖沿湖面山開山采石、挖沙取土、興建陵園墓地。
撫仙湖保護范圍內允許采石、挖沙取土的范圍,由所在地縣區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水利、環境保護、林業等行政主管部門和撫仙湖管理機構劃定,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開采者應當依法辦理相關手續,采取水土保持措施,并負責治理開采范圍內的水土流失,恢復植被。
第十七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大撫仙湖流域環境保護和生態建設力度,預防、控制生態退化,防止水污染和水土流失;25度以上坡耕地實行退耕還林還草;營造水源涵養林,保護自然植被;實施國土整治、地質災害防治和水環境綜合治理,實行入湖河道治理責任制。
禁止在撫仙湖保護范圍內毀林、毀草。
第十八條 撫仙湖保護范圍內應當發展生態農業,推廣農業標準化,鼓勵綠色生產、綠色消費,妥善處理生產、生活污水和垃圾,防治面源污染。
撫仙湖保護范圍內嚴格控制化肥、農藥的使用量,逐步取消使用塑料大棚、塑料地膜。
撫仙湖保護范圍內應當推進沼氣池、節能灶和以煤代柴、以電代柴等農村替代能源建設;鼓勵使用液化氣、太陽能等清潔能源。
撫仙湖保護范圍內的廢棄物應當進行減量化、無害化處理。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從水資源費中安排一定比例,扶持流域群眾的生產和生活,具體辦法由玉溪市人民政府按有關規定制定。
第十九條 撫仙湖一級保護區禁止畜禽規模養殖和放牧;二級保護區內限制畜禽規模養殖,并逐步削減畜禽規模養殖數量。
限制畜禽養殖的規模標準由玉溪市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布。
第二十條 撫仙湖水資源的開發利用,應當首先滿足城鄉居民生活用水,并兼顧生態環境、農業、工業用水等需要。
第二十一條 直接在撫仙湖一級保護區內取用水(含地下水)的,應當向市撫仙湖管理機構申請取水許可證,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水資源費。家庭生活和零星散養、圈養畜禽飲用等少量取水除外。
在撫仙湖二級保護區內開采地下水,應當經撫仙湖管理機構同意,并依法辦理相關審批手續。
第二十二條 在撫仙湖一級保護區內改建建設項目或者在二級保護區內新建、擴建、改建建設項目的,應當符合撫仙湖保護和開發利用規劃,經玉溪市人民政府批準后,按照基本建設程序辦理手續。
項目建設應當執行環境影響評價制度,堅持污染治理設施、節水設施、水土保持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制度和排污許可制度。污染治理設施、節水設施、水土保持設施應當經原審批部門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產和使用。
撫仙湖一級保護區內已經建設的與撫仙湖保護無關的建設項目,應當限期遷出;對原住居民應當采取有效措施有計劃遷出。對遷出的項目或者居民,應當按照公平合理、妥善安置的原則,依法給予補償。
第二十三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統籌規劃和組織建設撫仙湖保護范圍內的水污染綜合治理工程及其配套設施建設,限期完成環湖截污管道工程建設。
撫仙湖保護范圍內的建設項目,應當按照規劃及相關規定配套建設雨污分流的排水管網、污水和垃圾處理設施。
撫仙湖保護范圍內的住宿、餐飲等經營者應當配套建設污水處理和垃圾收集設施,不得將污水和垃圾直接排入撫仙湖及其入湖河道。
鼓勵撫仙湖保護范圍內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經營者對經處理達標的污水進行循環利用或者凈化處理。
第二十四條 撫仙湖的漁業發展堅持自然增殖和人工放流相結合的原則,重點發展魚康 魚良魚等魚類。
引進、推廣水生生物新品種,應當經市撫仙湖管理機構組織有關專家論證,并按照規定報省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第二十五條 在撫仙湖從事漁業捕撈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向撫仙湖管理機構申請辦理漁船登記、漁船檢驗和捕撈許可證、垂釣證,繳納漁業資源增殖保護費,并按照捕撈許可證、垂釣證核準的作業類型、場所、時限和漁具規格、數量進行作業。
捕撈許可證、漁船牌照和垂釣證不得涂改、買賣、出租、轉讓或者轉借。
第二十六條 撫仙湖實行禁漁制度。
禁漁區由玉溪市人民政府劃定,在禁漁區禁止一切捕撈活動;禁漁期由市撫仙湖管理機構確定,在禁漁期禁止一切捕撈、收購和販賣撫仙湖魚類的活動。
第二十七條 撫仙湖水域的非機動船實行總量控制和集中管理。入湖非機動船的新增、改造、更新應當經撫仙湖管理機構批準,并辦理相關證照。
非機動船入湖應當服從水上交通安全管理,配備救生等安全設備,嚴禁超載。
第二十八條 在撫仙湖一級保護區開展科研、考古、影視拍攝和大型水上體育等活動,應當報市撫仙湖管理機構批準后方可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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