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 在撫仙湖一級保護區有下列漁業違法行為之一的,由撫仙湖管理機構責令改正,予以處罰:
(一)使用機動船、電動拖網或者污染水體的設施捕撈的,沒收漁獲物和違法所得,可以并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二)使用不符合規定的網具進行捕撈的,沒收漁獲物和違法所得,可以并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沒收漁具、漁船,吊銷捕撈許可證;
(三)圍堰、網箱、圍網養殖的,沒收漁獲物和違法所得,可以并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四)在禁漁區、禁漁期進行捕撈的,沒收漁獲物和違法所得,可以并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沒收漁具、漁船,吊銷捕撈許可證;
(五)禁漁期收購、販賣撫仙湖魚類的,沒收收購物,可以并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六)無證垂釣的,沒收漁獲物和違法所得,可以并處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無證捕撈的,沒收漁獲物和違法所得,可以并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沒收漁具、漁船;
(七)違反捕撈許可證關于作業類型、場所、時限和漁具規格、數量規定進行捕撈的,沒收漁獲物和違法所得,可以并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沒收漁具,吊銷捕撈許可證;
(八)涂改、買賣、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捕撈許可證、垂釣證、漁船牌照的,未經登記、檢驗的漁船入湖捕撈作業的,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九)將蓄電池置入水中進行燈光誘捕的,沒收蓄電池等漁具和漁獲物,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十)炸魚、毒魚、電魚的,沒收漁獲物和違法所得,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十一)未經批準采撈水草的,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十二)放生非撫仙湖土著水生生物物種的,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條 在撫仙湖保護范圍內有下列污染水體行為之一的,由撫仙湖管理機構或者相關部門按照管理職權責令改正,予以處罰:
(一)向撫仙湖及其入湖河道排放、傾倒工業廢水、廢渣、垃圾、殘油、廢油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二)向撫仙湖及其入湖河道排放、傾倒有毒有害廢液、廢渣或者將其埋入集水區的,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并處吊銷排污許可證或者臨時排污許可證;
(三)住宿、餐飲等經營者向撫仙湖及其入湖河道直接排放污水的,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四)向撫仙湖及其入湖河道傾倒生活垃圾、廢棄物或者向水體排放未經處理的生活污水的,可以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五)生產、經營含磷洗滌用品的,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六)船舶向撫仙湖水體傾倒垃圾的,責令船主打撈、清理,可以并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船舶向撫仙湖水體排放殘油、廢油的,可以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七)在水域清洗車輛、寵物、畜禽、農產品、生產生活用具和其他可能污染水體的物品或者使用洗滌用品的;處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八)在湖濱帶和入湖河道岸坡堆放工業、有毒有害廢棄物等污染物的,處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九)銷售不可自然降解的泡沫塑料餐飲具、塑料袋的,處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罰款。
有前款規定的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第六項、第八項行為之一,受到罰款處罰,被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處罰決定的行 政機關可以自責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處罰數額按日連續處罰。
第三十一條 在撫仙湖一級保護區有下列水事等違法行為之一的,由撫仙湖管理機構責令改正,予以處罰:
(一)填湖、圍湖造田造地縮小水面的,由責任人負責恢復,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恢復的,由撫仙湖管理機構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單位代為恢復,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
(二)擅自取水或者違反取水許可規定取水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取水許可證;
(三)損毀水利、水文、航標、航道、漁標、科研、氣象、測量、界樁、環境監測和執法船停靠設施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賠償損失,限期采取補救措施,并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四)新建排污口的,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強制拆除,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五)在漁溝、漁洞、湖岸灘地搭棚、擺攤、設點經營的,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二條 在撫仙湖保護范圍內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撫仙湖管理機構或者相關部門按照管理職權責令改正,予以處罰:
(一)在沿湖面山采石、挖沙取土、興建陵園墓地的,沒收違法所得,由責任人負責恢復植被,可以并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二)損壞景物、破壞自然景觀和園林植被、名木古樹、漁溝、漁洞的,由責任人負責恢復原狀、賠償經濟損失,可以并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三)生產、經營國家禁止的劇毒、高毒、高殘留農藥的,沒收農藥和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四)使用國家禁止的劇毒、高毒、高殘留農藥的,給予警告,并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五)獵捕野生鳥類、蛙類的,依法予以處罰。
第三十三條 在撫仙湖一級保護區有下列違法行為之一的,由撫仙湖管理機構責令改正,予以處罰:
(一)損毀標識標牌、環衛設施的,依法賠償,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二)露營、野炊的,可以處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三)擅自設立廣告牌、宣傳牌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四)放牧的,予以警告,可以并處20元以上50元以下罰款;畜禽規模養殖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五)未經批準開展科研、考古等活動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六)未經批準開展影視拍攝和大型水上體育等活動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七)入湖非機動船未配備救生設備的,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非機動船超載的,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八)未辦理船舶入湖許可證擅自入湖的,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九)亂扔泡沫塑料餐飲具、塑料袋等生活垃圾的,處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
(十)未經批準使用機動船和水上飛行器或者擅自改變機動船和水上飛行器使用用途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第三十四條 在撫仙湖禁止開發區域內進行商業性開發的,或者在一級保護區新建、擴建或者擅自改建建筑物、構筑物的,由當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拆除或者沒收違法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可以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五條 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在撫仙湖保護工作中玩忽職守、收受賄賂、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主管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章 附 則
第三十七條 本條例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1993年9月25日云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通過的《云南省撫仙湖管理條例》同時廢止。
本站轉載文章和圖片出于傳播信息之目的,如有版權異議,請在3個月內與本站聯系刪除或協商處理。凡署名"云南房網"的文章未經本站授權,不得轉載。爆料、授權:news@ynhouse.com。








熱門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