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關于城市地下綜合管廊規劃建設投資管理暫行辦法

日前,昆明市人民政府發布了《昆明市關于城市地下綜合管廊規劃建設投資管理暫行辦法》,為集約利用與優化城市地下空間,穩步推進地下綜合管廊建設,文件中提出33條細則辦法,本辦法適用于主城五區以及、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經濟技術開發區、滇池旅游度假區范圍內地下綜合管廊的規劃、投資、建設、運營管理,其他縣(市)可參照執行。具體公告原文如下:

第一條 為規范城市綜合管廊的規劃、建設、投資和管理,集約利用與優化城市地下空間,穩步推進地下綜合管廊建設,保障地下管線安全運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和《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推進城市地下綜合管廊建設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5〕61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城市地下管線建設管理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4〕27號)《云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加強城市地下管線建設管理的實施意見》(云政發〔2014〕63號)《昆明市城市地下管線管理條例》和有關法規、規章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五華區、盤龍區、官渡區、西山區、呈貢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經濟技術開發區、滇池旅游度假區范圍內地下綜合管廊的規劃、投資、建設、運營管理,其他縣(市)可參照執行。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城市地下綜合管廊(以下簡稱“管廊”),是指在城市道路下面建設的,用于集中敷設城市管線的市政公用設施。他將電力、通信、供水、燃氣等多種城市管線集中一體,實行“統一規劃、統一設計、統一建設、統一管理”,以做到城市地下空間的綜合利用和資源共享。

  城市管線是指城市范圍內供水、排水、燃氣、熱力、通信、廣播電視、工業等管線及其附屬設施,是保障城市運行的重要基礎設施和“生命線”。

第二章 基本原則

第四條 規劃引領,統籌建設。城市新區、各類園區、成片開發區域的新建道路應當根據《昆明市中心城區綜合管線專項規劃》的要求,同步建設管廊;老城區應結合舊城更新、道路改造、河道治理、地下空間開發等,統籌安排管廊建設。在交通流量較大、地下管線密集的城市道路、軌道交通、地下綜合體等地段,城市高強度開發區、重要公共空間、主要道路交叉口、道路與鐵路或河流的交叉處,以及道路寬度難以單獨敷設多種管線的路段,應優先建設管廊。加快既有地面城市電網、通信網絡等架空線入地。以下道路原則上同步配套建設管廊:

  (一)規劃紅線50米(含50米)以上的新(改、擴)建城市主干道;

  (二)規劃紅線50米以下,有兩類以上城市管線具有入廊需求的新(改、擴)建城市主、次干道;

  (三)管廊專項規劃確定的城市道路。

第五條 政府主導,創新機制。管廊的建設和運營,應堅持政府主導,民生優先,發揮市場作用,完善價格形成、調整和補償機制。鼓勵社會資本通過采用PPP、BOT等投資建設模式,參與管廊建設和運營管理;或以收購產權經營或委托經營等方式參與管廊的運營管理。如管廊無潛在投資人,則由管廊特許經營單位先行按規劃組織管廊的建設。

第六條 加強領導,落實責任。市住建部門為本市管廊建設和管理的行業主管部門,負責按照管廊規劃和國家有關管廊工程技術規范,制定管廊建設規范和建設行為的監督指導及管廊的管理工作,同時協調燃氣管線按需求進入管廊;市規劃部門為本市管廊規劃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開展管廊專項規劃和管線綜合專項規劃的編制及修編工作,對管廊的線路、走向、位置、空間進行規劃審批;市發改部門負責管廊立項審批及管廊的出售、出租價格的監督指導;市工信部門負責協調供電、通信等專業管線按需求進入管廊;市滇管部門負責協調中水、排水專業管線按需求進入管廊;市水務部門負責協調供水專業管線按需求進入管廊;市公安部門負責協調交通和治安監控按需求進入管廊;市消防部門負責消防的技術審查、核準和監督;市人防部門負責管廊兼顧人民防空需要的技術審查和核準;市城市綜合執法部門按照《昆明市城市道路管理條例》、《昆明市城市地下管線管理條例》的相關規定對違法行為實施處罰;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管廊的相關管理工作。

第三章 規劃建設與投資管理

第七條 市規劃部門應當依據城市總體規劃會同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組織編制本市管廊專項規劃。管廊專項規劃經市規劃部門綜合協調,按規定程序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實施。每五年應結合昆明城市發展總體規劃,對管廊專項規劃進行修編。

第八條 管廊專項規劃的編制應當符合本市城市總體規劃。結合地下空間開發利用、各類地下管線、道路交通等專項規劃建設,合理確定管廊建設布局、管線種類、斷面形式、平面位置、豎向控制等,明確建設規模和時序,綜合考慮城市發展遠景,預留和控制有關地下空間。統籌考慮軍隊管線建設需求,合理確定管廊的空間位置、規模、走向等,加強與地下空間、道路交通、人防建設、地鐵建設等規劃的銜接和協調。堅持因地制宜、遠近兼顧、全面規劃、分步實施的原則。建立建設項目儲備制度,積極、穩妥、有序推進管廊建設。

  市規劃部門指導管廊行業主管部門和地下空間開發利用單位、管廊特許經營單位編制管廊專項規劃,管廊專項規劃應當征詢各管線單位意見,各管線單位及行業主管部門應當配合管廊專項規劃的編制工作。

第九條 市住建部門負責依據國家相關技術規范,結合城市發展情況,依法制定和完善地下綜合管廊建設和抗震防災等方面的標準規范。市規劃部門負責審查管廊各類管線接入、引出支線的設計要求,滿足抗震、綜合防災等需要。

  管廊斷面應滿足所在區域所有管線入廊的需求,符合入廊管線敷設、增容、運行和維護檢修的空間要求,并配建行人檢修通道,合理設置出入口,便于維修和更換管道。

  管廊應配套建設消防、照明、通風、給排水、視頻、標識、安全與警報、智能管理等附件設施,提高智能化管理水平,確保管廊安全運行。

  管廊建設應滿足相關技術標準和規范,確保各類管線獨立運行、維護和安全管理,避免產生相互干擾。

第十條 在制定新建、改建、擴建、整治道路計劃時,如有管廊規劃建設要求,管廊可采取納入道路建設項目一并實施,管廊工程與道路同步規劃、建設、驗收、移交竣工檔案。

第十一條 對已建設管廊的區域,該區域內所有管線必須入廊。在管廊以外的位置新建管線的,市規劃部門不予許可審批,市住建部門不予施工許可審批,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不予掘路許可審批。

第十二條 已建設管廊的區域,原則上各類管線必須全部入管廊,除有以下情況外:

  (一)雨污水等考慮重力流設計實施的管線,因受高程影響無法納入管廊的;

  (二)管廊與外部用戶的連接管線。

第十三條 入廊管線應符合國家有關標準,符合管廊運營單位的入廊要求,各管線單位根據國家標準制定入廊規范,確保管廊內的人身、財產安全。

第十四條 管廊依據市場化運作的模式投資、建設、運營,由市政府或特許經營權注入的市級國有投融資平臺公司以特許經營權的方式授予,特許經營期限不超過30年。鼓勵國有企業、管線單位、社會資本以各種合作方式參與管廊的投資、建設、運營管理。

第十五條 取得特許經營權的單位依據《昆明市特許經營權管理辦法》,對管廊進行投資、建設及營運管理,并有權對管廊工程設計方案提出功能和管理的建議與意見。

第十六條 管廊投資和建設管理主體單位應當按照城市基礎設施基本建設程序辦理管廊建設工程的相關手續。

第十七條 管廊建設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的確定,應當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管廊建設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應當符合《城市綜合管廊工程技術規范》(GB50838-2015)。

第十八條 管廊建設工程竣工驗收,按照國家、省、市相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四章 管廊運營和管理

第十九條 管廊實行有償使用制度。入廊各管線單位應向負責管廊運營的單位交納入廊費和日常維護費。

  具體收費標準要綜合考慮建設和運營、成本和收益等因素,由管廊運營單位與入廊管線單位按照市場化原則共同協商確定。

第二十條 市發改部門應加強對管廊日常維護費收費標準、計費周期的價格指導,逐步建立收費標準定期調整機制。

第二十一條 入廊費主要用于支付管廊建設成本。日常維護費主要用于支付管廊日常維護、管理費用。

第二十二條 各入廊管線單位分攤入廊費和日常維護費,分攤比例按各管線在管廊內空間占比、管廊附屬設施需求、常規建設成本、行業特點等因素綜合考慮確定。入廊管線產權單位自身購置、安裝、維護和運營的成本產權單位自行承擔。

第二十三條 管廊運營單位與入廊管線單位協商入廊費、日常維護費的收費標準不能取得一致時,由昆明市價格主管部門進行協調,通過組織開展成本調查、專家論證、委托第三方工程咨詢機構評估等形式,為有關方面協商確定收費標準提供依據。

第二十四條 管線進入管廊,一律采取有償使用的原則。公益性管線入廊經報請政府同意后,給予費用減免或費用補助。

第二十五條 管廊運營單位是管廊的日常維護主體,應當與管線單位簽訂服務協議,明確約定維護及日常管理具體職責分工。

第二十六條 管廊運營單位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一)保持管廊內的整潔和通風良好;

  (二)建立健全維護管理制度,搞好安全監控和巡查等安全保障;

  (三)統籌安排管線單位日常維護管理,配合和協助管線單位的巡查、養護和維修;

  (四)負責管廊內共用設施設備養護和維修,建立工程維修檔案,保證設施設備正常運轉;

  (五)組織制定管廊應急防災綜合預案和有針對性的專項應急預案、現場處置方案,并定期組織演練,管廊內發生險情時,應當采取緊急措施并及時通知管線單位進行搶修;

  (六)管廊維護管理實行年度公示制度,對費用實行專戶管理,專款專用,確保賬務公開;

  (七)定期向住建部門報告管廊運營情況;

  (八)負責因管養不當造成管廊本體及附屬設施的損壞的維修;

  (九)為保障管廊安全運行應履行的其他義務。

第二十七條 管線單位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一)建立健全安全責任制,配合管廊運營單位做好管廊的安全運行;

  (二)管線使用和維護,應當執行相關安全技術規程;

  (三)建立管線定期巡查記錄,記錄內容應當包括巡查人員(數)、巡查時間、地點(范圍)、發現問題與處理措施、報告記錄及巡查人員簽名等;

  (四)編制實施管廊內管線維護和巡檢計劃,并接受管廊運營單位的監督檢查;

  (五)在管廊內實施明火作業的,應當符合消防要求,并制定施工方案;

  (六)制定管線應急預案,并報管廊運營單位備案;

  (七)按時交納管廊入廊費及日常維護費;

  (八)負責因使用不當造成管廊本體及附屬設施損壞的維修;

  (九)為保障入管廊管線安全運行應當履行的其他義務。

第二十八條 城市建設工程施工,需要移動、改建管廊設施的,應當符合相關規定。移動、改建費用由遷改需求方負責。

第二十九條 城市其他建設工程毗鄰管廊設施的,應按照有關規定預留安全間距,采取施工安全保護措施,并接受相關部門的監督。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 有關管廊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法審批建設管廊、管線的;

  (二)未履行監督職責,導致管廊建設不符合建設工程質量要求的;

  (三)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

第三十一條 管廊建設、施工相關參與主體,管廊運營單位,管線產權單位違反法律、法規和規章等相關規定的,由市住建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會同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依法予以處罰,并記入不良信用記錄。

第三十二條 未經審批,擅自挖掘城市道路建設管線或以其他方式損壞管廊的,由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依法予以處罰,并通報市住建部門記入不良信用記錄;造成管廊損壞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三條 各行業主管部門和有關企業要積極配合市政府做好各自管線入廊工作。

  各行業主管部門對地下管線建設管理工作配合不力,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法追究相關負責人責任;有關企業對地下管線建設、運營等工作配合不力,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法追究責任并通報行業主管部門。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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