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更好地發揮國土資源對經濟社會發展的基礎性支撐和保障作用,近日,云南省國土資源廳發布了《云南省人民政府關于促進全省經濟平穩健康發展的意見》的實施意見,提出了全力保障重點項目的用地需求、全面加快建設用地審批速度、大力降低用地成本、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優化管理服務水平五項共十七條穩增長實施意見,具體實施原文如下:
各州、市(滇中產業新區)國土資源局,廳機關各處室、直屬事業單位:
為更好地發揮國土資源對經濟社會發展的基礎性支撐和保障作用,經廳黨組同意,現就貫徹落實《云南省人民政府關于促進全省經濟平穩健康發展的意見》(云政發〔2015〕25號)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全力保障重點項目的用地需求
(一)突出用地保障重點。按照有保有壓的原則,合理調控土地供應結構和重點,確保有限的建設用地資源用在刀刃上,全面加大穩增長的用地保障力度。特別是對7個方面的用地需求,予以全力保障。一是交通、水利、能源、通訊等重大基礎設施建設的用地需求;二是健康、養老、環保等社會民生建設的用地需求;三是新型城鎮化建設的用地需求;四是重點產業、新興產業等產業建設用地需求;五是滇中產業新區、開發開放試驗區、邊(跨)境經濟合作區、綜合保稅區的建設用地需求;六是低丘緩坡試點項目區的建設用地需求;七是扶貧開發和地震災后恢復重建的建設用地需求。
(二)多渠道保障重點項目用地需求。開通快速審批通道,應保盡保做好重點項目的用地保障工作。對工程建設施工或地質勘查需要臨時使用土地的,按臨時用地手續報批保障。對重點項目的控制工期單體工程、有工期要求急需開工的工程,在通過用地預審和立項審批后,通過申請先行用地進行保障。
二、全面加快建設用地審批速度
(三)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加快推進行政職權清理審查工作,于5月底前向社會公開權力清單。進一步清理行政許可中涉及的中介服務事項,簡化審批流程,優化審批程序,推進網上審批大廳建設。進一步清理以廳名義印發的規范性文件,設置審批前置條件或設定法律法規規定以外的行政審批事項的,一律取消。加大信息公開力度,搭建行政審批信息公開平臺。
(四)調整下放用地預審權限。繼續將部分水庫工程、不跨州(市)的220V以下電網工程、部分水電站、太陽能光伏電站等13類建設項目的用地預審權限下放州(市)國土資源局。并結合省級投資項目立項審批權的調整下放,繼續下放建設項目預審權限。
(五)優化礦產壓覆前置審批。涉及壓覆礦產資源的園區建設項目前置審批,由園區統一編制建設項目壓覆礦產資源評估報告。對不涉及壓覆探明礦產資源的,由州(市)國土資源局備案;對涉及壓覆探明礦產資源的,報省國土資源廳審批。
(六)取消地災危險性評估報告備案。嚴格落實國土資源部要求,取消地災危險性評估報告備案。在用地預審和土地征轉用報批時,僅需提交經專家評審通過的地災危險性評估報告和地災評估工作承諾書,不再提交備案證明。
(七)提高土地利用年度計劃指標管理靈活性。預下達2015年年度新增建設用地計劃指標至各州、市(滇中產業新區),保障建設項目用地需求。并按照“總量控制、分期下達、分段考核、動態調劑”的方式進行指標管理,各地用地報件的新增用地使用量按下達計劃指標量的130%組件上報。同時下達各州、市(滇中產業新區)的年度新增建設用地計劃指標可在各州、市(滇中產業新區)內或各州、市(滇中產業新區)間統籌調配使用。
(八)限時辦理建設用地報件。進一步提高建設用地審批效率,嚴格落實辦理時限在法定時限基礎上再縮短三分之一以上的要求。其中用地預審報件齊全的,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批復,規劃修改報件齊全的,在1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上報省政府。對建設用地報件資料齊備并于5月25日以前上報省國土資源廳的2015年新開工項目和2014年及以前項目用地,全部于5月底前全部辦理完畢或完成審查上報。
三、大力降低用地成本
(九)降低征轉用地審批成本。取消各級征地管理費。壩區耕地質量補償費按20%的比例上繳省級財政,其余80%的部分由各州、市(滇中產業新區)自行決定收繳。
(十)減輕企業用地成本。推行工業用地出讓彈性年期制,工業用地可以在法定最高年期內實行縮短出讓年期的方式出讓土地使用權,彈性出讓年期不超過20年。對于以“先租后讓、租讓結合”方式提供用地的,應合理確定出讓和租賃土地的用地界限和范圍,土地以招拍掛方式一次性供應,其中租賃部分年限原則上不超過10年。以“先租后讓”方式提供土地的,應事先約定相關條件,租賃期滿符合事先約定條件的,可辦理出讓用地手續。
四、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十一)多方盤活存量閑置土地滿足建設用地需求。繼續推進清理盤活存量建設用地專項行動。抓緊清繳各地所欠征轉用地規費,加快辦理昆明市經國家批準建設用地規模的征轉用地實施方案,大力盤活批而未征、征而未供存量土地。加強閑置土地處置力度。對因使用權人自身原因造成閑置的,閑置1年不滿2年的,要按照土地出讓或劃撥價款的20%征收土地閑置費,限期開發;閑置滿2年的,依法收回并重新安排使用。對屬于政府、政府有關部門的行為造成閑置的,按下列方式處置:一是延長動工開發期限。簽訂補充協議,重新約定動工開發、竣工期限和違約責任。從補充協議約定的動工開發日期起,延長動工開發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一年;二是調整土地用途、規劃條件。按照新用途或者新規劃條件重新辦理相關用地手續,并按照新用途或者新規劃條件核算、收繳或者退還土地價款;三是由政府安排臨時使用。從安排臨時使用之日起,臨時使用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兩年。待原項目具備開發建設條件,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重新開發建設;四是協議有償收回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五是置換土地。對已繳清土地價款、落實項目資金,且因規劃依法修改造成閑置的,可以為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置換其它價值相當、用途相同的國有建設用地進行開發建設;六是市、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規定其他處置方式。
(十二)鼓勵工業企業節約用地。鼓勵工業企業建設節地型廠房,促進低效用地的二次開發。對現有工業用地,在符合規劃、不改變用途的前提下,提高建筑容積率的,不再增收土地價款。對新建工業項目,建筑容積率高于土地出讓合同規定標準的,也不再增收土地價款。
五、優化管理服務水平
(十三)抓緊研究出臺化解用地審批矛盾的政策措施。針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實施管理和用地審批中征而未供、批而未征等長期存在的困難和問題,從規劃修改、壩區基本農田保護、建設用地規模指標管控、規劃符合性審查、提高已批土地使用效率、下放規劃審批權限等方面研究提出化解政策建議,并報請省政府審定盡快實施。
(十四)下放土地整治和地質災害治理工程項目招投標工作。進一步改革完善土地整治和地質災害治理工程項目招投標管理,嚴格實施項目法人制、招投標制、工程監理制、合同制、公告制和審計制六項制度。省級以上(含省級)投資的土地整治項目設計、施工、監理等招投標工作由縣級項目承擔單位統一負責組織,州(市)國土資源部門按照土地整治項目管理有關規定做好指導、監督等工作。省級立項大型以上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招投標工作,由州(市)級國土資源局按省廳制定的實施方案負責組織完成。
(十五)加大穩增長政策的宣傳培訓力度。籌備組織召開各州、市(滇中產業新區)國土資源局長參加的國土資源穩增長政策培訓會。集中宣傳解讀新出臺的政策措施,分析政策實施效果和需要修改完善的環節,進一步統一思想,確保各項政策措施落實到位。
(十六)積極主動跟蹤服務。對公路、鐵路、機場、水利水電等重點建設項目實行專人跟蹤,提前介入,主動指導基層和業主組織用地報件工作,提高報件組織效率。對需要國家審批的建設項目用地,采取“一對一”的方式跟蹤服務。積極到國土資源部匯報溝通,及時解決項目報批中存在的問題,爭取及早完成用地審批手續。同時,主動向國土資源部匯報我省促進經濟平穩健康發展的情況,努力爭取國土資源部對我省用地保障的支持政策。
(十七)加大督查落實力度。省廳領導將根據省政府穩增長工作組的工作要求,深入相關州市開展專項調研督查。省廳各相關處室積極參加省政府8個穩增長工作組持續開展督查。省廳綜合處積極加強對細化政策措施落實情況的統籌協調和督促檢查,實行一月一督查、一月一報告制度
云南省國土資源廳
2015年5月18日
本站轉載文章和圖片出于傳播信息之目的,如有版權異議,請在3個月內與本站聯系刪除或協商處理。凡署名"云南房網"的文章未經本站授權,不得轉載。爆料、授權:news@ynhouse.com。








熱門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