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國土資源廳原廳長林耘埜一審被判17年

昨日,紅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對云南省國土資源廳原廳長林耘埜濫用職權、受賄案依法公開宣判,以犯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4年;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5年,并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100萬元;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7年,并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100萬元。

紅河州中院經審理查明,2008年至2011年,被告人林耘埜在擔任云南省國土資源廳副廳長,分管全省礦產資源礦政管理工作期間,濫用職權,違規審批轉讓文山州麻栗坡縣某鎢礦采礦權,違規審批轉讓玉溪市華寧縣某鉛鋅礦探礦權,違規審批變更玉溪市華寧縣某鉛鋅礦探礦權勘查礦種為磷礦,導致國家財產損失共計人民幣11147.3217萬元。另查明,2007年至2014年年初,林耘埜先后利用擔任文山州政府副州長、云南省國土資源廳副廳長的職務便利,先后收受他人送給的現金、金條、手表等財物,并為其謀取利益。其中,收受人民幣及按人民幣折算的財物共計價值2196.6458萬元,收受港幣及按港幣折算的財物共計價值79.66283萬港元,此外還收受美金7萬元。

紅河州中院審理認為,林耘埜行為已分別構成濫用職權罪和受賄罪。林耘埜歸案后,檢舉揭發他人的犯罪行為,經查證屬實,具有立功表現,可依法從輕或減輕處罰;林耘埜系因涉嫌玩忽職守犯罪被立案調查,但歸案后能主動如實供述其受賄犯罪的事實,其所犯受賄罪屬自首,可依法從輕或減輕處罰;林耘埜因濫用職權造成的損失案發后已部分追回,受賄財物案發前已部分退還行賄人,剩余受賄贓款已全部退繳,可依法酌情從輕處罰。根據本案的事實、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法院遂作出如上一審判決。

本站轉載文章和圖片出于傳播信息之目的,如有版權異議,請在3個月內與本站聯系刪除或協商處理。凡署名"云南房網"的文章未經本站授權,不得轉載。爆料、授權:news@ynhouse.com。

相關資訊

猜您喜歡

參與討論

登錄 注冊

熱門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