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國土資源廳關于印發《云南省不動產權證書和登記證明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

各州、市國土資源局:

為了加強云南省不動產權證書和登記證明的管理,規范不動產權證書和登記證明的印制、發行、管理和質量監督工作,保護不動產權利人合法權益,保障不動產交易安全,省國土資源廳依據《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和《不動產權證書和登記證明監制辦法》,結合本省實際,制定了《云南省不動產權證書和登記證明管理暫行規定》。經云府登1379號登記,自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現予以印發,請遵照執行。

附件:《云南省不動產權證書和登記證明管理暫行規定》

云南省國土資源廳

2016年10月22日

附件

云南省不動產權證書和登記證明管理暫行規定

第一條  為了加強云南省不動產權證書和登記證明的管理,規范不動產權證書和登記證明的印制、發行、管理和質量監督工作,保護不動產權利人合法權益,保障不動產交易安全,依據《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和《不動產權證書和登記證明監制辦法》,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省國土資源廳負責全省不動產權證書和登記證明的印制、發行、管理和質量監督工作。具體事務性工作由省不動產登記中心承辦。

第三條  省不動產登記中心承擔不動產權證書和登記證明印制發行工作,落實不動產權證書和登記證明的印制數量、進度和組織質量檢查,協助有關部門對違法印制不動產權證書和登記證明行為進行查處。

第四條  不動產權證書和登記證明承印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采取公開招標的方式確定,及時向全省不動產登記機構公布承印單位、印制單價等信息。并將承印單位的確定方式、承印單位名稱、服務期限、印制單價及承印單位制作的不動產權證書和登記證明樣本報國土資源部備案。

第五條  加強不動產權證書和登記證明印制管理,嚴格控制印制成本,建立廉政風險防范制度。確保承印單位在統一組織下,嚴格根據國土資源部規定的印制標準,按照印制合同、任務書確定的不動產權證書和登記證明種類、數量和印制流水號,開展印制工作,保證印制質量。

第六條  省不動產登記中心及時掌握全省范圍內不動產權證書和登記證明的印制數量、印制流水號段和發行情況,并在發行的同時報送國土資源部。

每年6月20日、12月20日前,各州(市)不動產登記中心統計轄區內各縣(市、區)不動產權證書和登記證明的半年印制計劃報省不動產登記中心,省不動產登記中心匯總后下達不動產權證書和登記證明的印制任務書給承印單位。

承印單位自接到印制任務書后的20天內,將印制的不動產權證書和登記證明寄送到各州(市、縣、區)不動產登記機構。各州(市、縣、區)不動產登記機構收到不動產權證書和登記證明后,應對有關單據、印品質量進行認真核對,核對無誤后30天內與承印單位結算費用。承印單位未按時按質完成不動產權證書和登記證明印制、寄送任務,或州(市、縣、區)不動產登記機構逾期未結算費用的,按照合同約定的事宜承擔相應責任。 

第七條  各州(市、縣、區)不動產登記機構支付不動產權證書和登記證明印制費用應當落實銀行賬戶,并將賬戶信息報省不動產登記中心備案。

第八條  各級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嚴格規范管理不動產權證書和登記證明,落實固定存放庫房,配備必要的防盜、防火、防漬、防有害生物等安全保護設施,確保不動產權證書和登記證明的保管完好、存放安全。

第九條  各級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建立不動產權證書和登記證明管理使用臺賬,落實專人專管和備案制度管理。各州(市)不動產登記中心每季度末月20日前將轄區內各縣(市、區)不動產權證書和登記證明的訂購、發放、使用、作廢、銷毀、遺失、結余等情況統一匯總上報省不動產登記中心備案。

第十條  各級負責不動產權證書和登記證明的保管人員玩忽職守、嚴重失職的,依法給予處分,并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第十一條  不動產權證書和登記證明是不動產權利的合法憑證,應當具有唯一的印制流水號,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私自印制、偽造、擅自涂改和復制。取得云南省不動產權證書和登記證明承印資格的單位不得擅自印制和銷售云南省號段的不動產權證書和登記證明。

第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嚴格遵守上述規定,違反本規定印制、銷售、購買、管理和使用不動產權證書和登記證明造成后果的,省不動產登記中心將違法線索移交有關部門依法嚴肅查處,并協助追究當事人法律責任。

第十三條  本規定自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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