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加大儲備土地的監管力度。 記者周密攝
5月16日,昆明市政府辦公室發布《昆明市土地儲備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辦法》共七章38條,主要對昆明市土地儲備部門職能職責、計劃管理、儲備范圍和方式、土地整理利用供應、資金管理等方面進行了規范。該《辦法》7月1日起施行。日前,本報記者就昆明出臺土地儲備管理新規專訪昆明市土地礦產儲備中心相關負責人,并對《辦法》中重點修訂的內容進行了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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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訂的《辦法》與原《辦法》相比,有什么創新和亮點?
答:明確土地儲備概念。土地儲備是指市和縣(市、區)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為調控土地市場、促進土地資源合理利用,依法取得土地,組織前期開發、儲存以備供應的行為。該條與原《辦法》相比,進一步明確了我市土地儲備職能主體為市和縣(市、區)自然資源主管部門。
提出土地儲備分級管理。根據目前土地儲備工作的實際情況,《辦法》將晉寧區納入市級土地儲備機構管理范圍,并在第九條規定,由市級土地儲備機構負責協調和管理全市土地儲備有關工作,編制全市土地儲備與供應計劃。明確市級土地儲備機構主要負責實施五華區、盤龍區、官渡區、西山區、呈貢區、晉寧區、高新區、經開區、滇池度假區范圍內,以及市政府確定區域的土地儲備工作,其他縣(市、區)土地儲備機構負責轄區范圍內的土地儲備工作。根據上述事權劃分原則,在第十八條對土地儲備方案編制、第二十條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手續的辦理等進行了相應規定。
更符合上位管理要求導向及目前操作實際。《辦法》第二十三條將原《辦法》第二十三條中關于按照“項目土地原用途評估價和規劃用途評估價的算數平均值,協商確定收購補償價格”、按照“項目原用途評估價確定收購補償價格”的收購補償價格標準,修改為按有關規定執行,更符合上位管理要求導向及目前操作實際。
加大儲備土地的環境監管力度,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辦法》規定,疑似污染地塊(從事過有色金屬冶煉、石油 加工、化工、焦化、電鍍、制革、垃圾焚燒等行業生產經營活動,以及從事過危險廢物貯存、利用、處置活動的用地),用途擬變更為居住和商業、學校、醫療、養老機構等公共設施用地的,應當按照污染地塊土壤環境管理的有關規定開展土壤環境詳細調查、風險評估、風險管控、治理與修復及其效果評估等工作,只有在符合法定條件的情況下,方可依法進行收儲。
規范土地儲備資金來源及管理。《辦法》對于土地儲備的資金來源、財務管理作了明確規定,嚴禁增加地方政府隱性債務,嚴格執行財政部、原國土資源部關于土地儲備資金財務管理的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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儲備土地必須具備的條件和范圍有哪些?
答:根據《辦法》規定,儲備土地必須具備的條件為儲備土地必須符合國土空間規劃;儲備土地必須是產權清晰的土地;擬收儲土地屬于疑似污染地塊(從事過有色金屬冶煉、石油加工、化工、焦化、電鍍、制革、垃圾焚燒等行業生產經營活動,以及從事過危險廢物貯存、利用、處置活動的用地),用途擬變更為居住和商業、學校、醫療、養老機構等公共設施用地的,應當按照污染地塊土壤環境管理的有關規定開展土壤環境詳細調查、風險評估、風險管控、治理與修復及其效果評估等工作;對符合法定條件的地塊,依法進行收儲。
根據《辦法》規定,土地可以納入儲備范圍包括依法收回的國有土地、收購的土地、行使優先購買權取得的土地、已辦理農用地轉用以及征收批準手續并完成征收的土地、其他依法取得的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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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種情形屬于優先儲備的土地?什么樣的土地不得入庫儲備?
答:根據《辦法》規定,閑置、空閑和低效利用的國有存量建設用地,以及列入國土空間規劃的基礎設施周邊土地、城市更新改造等項目涉及的土地屬于優先儲備的土地。
根據《辦法》規定,存在污染、文物遺存、礦產壓覆、洪澇隱患、地質災害風險等情況的土地,在按照有關規定由相關單位完成核查、評估和治理之前,不得入庫儲備;對于取得方式及程序不合規、補償不到位、土地權屬不清晰、應當辦理有關不動產登記手續而尚未辦理的土地,不得入庫儲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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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儲備土地未供應前,土地儲備是怎樣管護和利用的?
答:根據《辦法》規定,土地儲備機構應當對納入儲備的土地采取自行管護、委托管護、臨時利用等方式進行管護;建立巡察制度,對侵害儲備土地權利的行為要做到早發現、早制止、早處理。對儲備土地的管護,可以由土地儲備機構的內設機構負責,也可由土地儲備機構按照有關規定選擇管護單位。
根據《辦法》規定,在儲備土地未供應前,土地儲備機構可以將儲備土地或者連同地上建(構)筑物,通過出租、臨時使用等方式加以利用。儲備土地的臨時利用,一般不超過兩年,且不能影響土地供應。儲備土地的臨時利用應報同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同意。其中,在城市規劃區內儲備土地的臨時使用,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需搭建建(構)筑物的,應當按照程序報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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儲備土地的出讓起始價是根據什么確定的?
答:根據《辦法》規定,儲備土地的出讓起始價,應當根據評估價、土地儲備成本和基準地價、規劃設計條件等因素綜合確定,不得低于土地儲備和開發成本。主城區范圍內土地出讓起始價由市儲委會集體決策,主城區范圍以外的土地出讓起始價由屬地土地儲備議事協調機構依法集體決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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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存量建設用地收購的方式以及地上建(構)筑物的價格和補償標準是什么?
答:收購方式根據《辦法》規定為貨幣補償收購和土地置換收購。
補償標準根據《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規定,收購儲備國有存量建設用地需根據國有存量建設用地的取得方式、用途等,按照相關規定執行。涉及國有存量建設用地上的建(構)筑物的,應按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的相關規定執行,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征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第二款規定以土地儲備制度處置政府資產等的特殊項目,經市人民政府或者有權處置部門依法批準后實施。記者羅順英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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