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公積金新政:個人嚴重失信的5年禁止提取和貸款

昨天下午,昆明公積金微信公眾號發布《昆明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積金失信行為管理辦法》,其中提出,嚴重失信個人將被暫停辦理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業務。失信行為的管理期限為5年,該辦法將于5月7日起正式施行。

此次管理辦法中哪些情形會被納入個人一般失信行為?哪些情形會被納入個人嚴重失信行為?失信行為將被如何處理?一起來看看!

什么情況會被納入失信名單?

 第六條 個人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應當納入個人一般失信行為:

(一)住房公積金貸款逾期連續3個月(含)或者累計6個月(含)經催收仍未還款的;

(二)以提供虛假材料等手段騙取套取本人住房公積金被市公積金中心發現或已辦理提取,經市公積金中心批評教育后,即時全額退回的;

(三)市公積金中心認定的其他個人一般失信行為。

第七條 個人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應當納入個人嚴重失信行為:

(一)住房公積金貸款逾期連續6個月(含)或者累計12個月(含)經催收仍未還款的;

(二)以提供虛假材料等手段騙取套取本人住房公積金,經市公積金中心批評教育后,兩個月內未全額退回的,或拒不承認錯誤,不退回的;

(三)以提供虛假材料等不正當手段違法獲得住房公積金貸款的;

(四)以提供虛假材料等不正當手段違法提取他人住房公積金的;

(五)為他人以虛假材料等手段違法違規辦理住房公積金歸集、提取、貸款等業務的;

(六)以購房行為提取住房公積金后又辦理退房手續,經市公積金中心認定無正當理由的;

(七)發生三次(含三次)以上一般失信行為的;

(八)市公積金中心認定的其他個人嚴重失信行為。

失信行為將受什么處理?

第十條 對被納入一般失信行為的個人,應當采取以下懲戒措施:

(一)列為業務受理重點核查對象,加強資格、材料方面的審核;

(二)第一次失信予以警告,第二次失信時以書面形式通知其所在單位。

 第十一條 對被納入嚴重失信行為的個人,除采取第十條規定的懲戒措施外,還應當采取以下懲戒措施:

(一)存在本辦法第七條第二項、第四項、第六項規定情形的,公積金業務辦理部門追繳該職工違規提取的公積金,書面通報繳存單位,并暫停辦理該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和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業務,涉嫌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二)存在本辦法第七條第三項規定情形的,暫停辦理該職工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和提取住房公積金業務,涉嫌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三)存在本辦法第七條第四項規定情形的,對被納入嚴重失信行為的個人,還可以采取以下懲戒措施:

1.按照相關規定將嚴重失信個人向昆明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務平臺、昆明市法人信息共享與應用系統、中國人民銀行個人征信系統或者其他政府部門、行業的信用信息平臺更新報送;

 2.進入法院強制執行程序后仍不履行執法文書的,申請納入人民法院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四)國家或者本市規定的其他失信懲戒措施。

說明:此次管理辦法,除了對個人失信行為規定外,也明確了單位失信行為范疇。

 實施失信行為管理的基本程序是什么?

 (一)信息采集。市公積金中心對符合納入失信行為情形的單位和個人行為及信息進行核實、取證,記錄基礎信息和納入理由,留存相關材料。

(二)風險提示。對擬納入嚴重失信行為的個人或者單位應當履行事先書面告知義務,進行風險提示。

(三)納入審批。市公積金中心應當建立納入失信行為的審批程序。

(四)錄入系統。對決定納入失信行為的,市公積金中心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將有關信息錄入或者批量導入失信行為管理系統。個人失信行為應當包括姓名、身份證件號碼、住房公積金賬號、失信類型及具體行為、失信信息提交部門、納入理由及納入時間等要素。單位失信行為應當包括單位名稱、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姓名、失信類型及具體行為、失信信息提交部門、納入理由及納入時間等要素。

失信管理期限有多久?

被納入失信行為的個人或者單位可以向昆明市公積金中心查詢本人或者本單位的失信信息。失信行為的失信管理期限為5年,自失信行為或者事件終止之日起計算,國家或者本市另有規定的除外。

被納入失信行為的個人或者單位在其失信信息管理有效期內,應主動糾正失信行為,并提供有關證據證明確已糾正的,在失信管理五年期屆滿后,市公積金中心應當在信用信息系統中予以注明后將其失信信息從管理系統中刪除,同時通知其他征信平臺移出。如失信行為在五年期滿后仍然不糾正的個人和單位,失信信息繼續有效,直至失信行為糾正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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