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華區城改辦關于潘家灣小村、新村片區改造項目變更原住宅《“產權調換”安置補償協議》補償安置方式相關事宜的通告

為妥善解決五華區潘家灣小村、新村片區改造項目回遷群眾長期得不到安置的問題,切實維護廣大被征遷人的合法權益,根據《昆明市城市棚戶區改造貨幣化安置的指導意見(試行)》(昆政辦〔2016〕89號)、《昆明市集體土地上房屋拆遷補償安置指導意見》(昆政辦〔2015〕103號)及《昆明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指導意見》(昆政辦〔2015〕104號)等市、區相關法律、法規、政策文件的規定,結合五華區潘家灣小村、新村片區改造項目實際情況,現將五華區潘家灣小村、新村片區改造項目變更原《“產權調換”安置補償協議》或《“產權調換”協議》補償安置方式的相關事宜通告如下:

一、變更協議范圍

  五華區潘家灣小村、新村片區改造項目范圍內已簽訂住宅《“產權調換”安置補償協議》或《“產權調換”協議》及單位住宅、非住宅、商鋪《“產權調換”安置補償協議》的被征遷人。

二、變更協議補償方式   

  (一)對已簽訂《“產權調換”協議》的原潘家灣小村、新村村(居)民,持有《土地使用證》的,按《房屋所有權證》證載面積以片區內房屋的綜合評估單價作為補償標準(具體標準詳見附表1);原協議約定的回遷房屋建筑面積扣減《房屋所有權證》證載面積后的剩余面積,按照《昆明市集體土地上房屋拆遷補償安置指導意見》(昆政辦〔2015〕103號)規定的補償標準。

 。ǘ﹪型恋厣戏课莸难a償標準:參照《昆明市城市棚戶區改造貨幣化安置的指導意見(試行)》(昆政辦〔2016〕89號)、《昆明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指導意見》(昆政辦〔2015〕104號)規定的補償標準,以片區內房屋的綜合評估單價作為貨幣補償安置標準,確定按照原《“產權調換”安置補償協議》認定的證載面積或實測面積,予以貨幣補償。

 。ㄈ﹩挝蛔≌、非住宅及個人商鋪補償標準:對單位住宅部分按照國有土地住宅標準補償;非住宅及商鋪部分按房屋證載面積,根據使用性質以評估價一次性給予貨幣補償。

 。ㄋ模┻^渡費

  1、原過渡費發放標準不變,發放至2016年10月31日;

  2、國有土地上住宅及集體土地上住宅簽訂協議后,按照32元/月/㎡的標準(不足55㎡按55㎡計發),一次性計發3個月過渡費。

三、辦理所需材料及辦理人

 。ㄒ唬┖炗唴f議對象為原協議簽訂人(含共有人),身份證原件(復印件1份)、戶口冊原件(復印件1份)。

  (二)《潘家灣小村、新村片區“產權調換”安置補償協議》(國有土地)或《潘家灣小村、新村片區“產權調換”協議》(集體土地)原件。

  (三)征遷房屋的房屋所有權證及國有土地使用權證。

 。ㄋ模﹨f議確認單原件、五方簽證表原件、評估報告及結算清單原件。

 。ㄎ澹┤魠f議簽訂人因故不能到場,委托他人簽訂協議的,受托人須攜帶本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委托公證書。

 。┤绻灿腥瞬荒艿浆F場須提供授權委托公證書。

  (七)協議簽訂人已離婚的,簽訂協議時須提供《離婚證》及復印件,法院生效裁判文書相應的生效財產分割協議等。

  (八)協議簽訂人離世,繼承人進行協議簽訂的,繼承人需持有本人身份證及復印件,公證單位進行繼承公證的公證書或離世原協議簽訂人遺囑公證書。

  (九)若原產權存在糾紛的,簽協議時須攜帶糾紛當事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應持經公證機關公證的達成產權分配共識的協議或法院做出的生效判決書。

  四、辦理時間地點

  時間:2016年10月27日至2016年12月10日。

  地點:(一)國有部分及單位住宅、非住宅、商鋪的被征遷人:人民西路110號院內原云天化五鈉廠內(人民西路公交車站后);

  (二)集體土地上房屋的被征遷人:昆一中對面停車場內原五華區敬老院。

  五華區龍翔街道辦事處城中村改造工作指揮部

  2016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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