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云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發布“關于規范和階段性適當降低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的通知 ”,通知中提到,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最高為12%,對于生產經營困難的企業繳存比例最低可調至5%,還可申請暫緩繳存住房公積金,該政策從2016年5月1日起實施,暫按2年執行,具體通知原文如下:
各州、市人民政府:
根據《住房城鄉建設部 發展改革委 財政部 人民銀行關于規范和階段性適當降低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的通知》(建金〔2016〕74)精神,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就我省規范和階段性適當降低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各州市要嚴格執行《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和國家有關部委相關規定,對轄區內住房公積金繳存情況進行核查,凡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高于12%的,一律予以規范調整,不得超過12%。
二、生產經營困難企業除可以申請在5—12%的范圍內降低繳存比例外,還可申請暫緩繳存住房公積金。降低繳存比例和暫緩繳存住房公積金要經本單位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工會討論通過,并經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審核,報住房公積金管委會批準后實施。待企業經濟效益好轉后,再提高繳存比例或恢復繳存并補繳其緩繳的住房公積金。
三、各公積金管理中心要按照《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有關規定和程序,審核單位降低比例和暫緩繳存住房公積金的申請,維護職工代表大會和工會決議的有效性。各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要認真履行審批手續。
四、各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要加強對資金運行情況的測算分析,合理安排資金使用計劃,預防資金流動性風險。
五、各州市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實施本地區規范和適當降低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工作。規范和階段性適當降低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政策從2016年5月1日起實施,暫按兩年執行。
各州市人民政府于2016年6月15日前將本通知落實情況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發展改革委、財政廳、人民銀行昆明中心支行將加強業務指導,及時向省人民政府上報有關情況。
云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云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云南省財政廳 人民銀行昆明中心支行
2016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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