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政辦〔2015〕98號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國家級、省級開發(度假)園區,各直屬機構:
經市政府同意,現將《昆明市2015年新能源汽車充電設施建設實施方案》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昆明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5年6月10日
昆明市2015年新能源汽車充電設施建設實施方案
按照《昆明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昆明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及產業發展實施方案的通知》(昆政發〔2014〕46號)和《關于成立昆明市新能源汽車充電設施建設工作領導小組的通知》的要求,結合2014—2015年我市新能源汽車產能、購進計劃及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要求,現提出我市2015年新能源汽車充電設施(以下簡稱充電設施)建設實施方案。
一、指導思想
深入貫徹國家能源戰略,圍繞國家《節能與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規劃》和國家對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試點城市的工作要求,結合我市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新能源汽車發展趨勢,推進全市充電基礎設施建設,為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和商業運營提供服務支撐,促進昆明低碳經濟和循環經濟發展。
二、建設原則
(一)結合我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車型、數量及使用范圍、停放區域,充電設施建設要因地制宜、先易后難、節約土地、效益優先、統一標準、分步實施。
(二)按照“滿足需要、節約資源、適度超前”的原則,建設自用、專用、公用等充電設施,包括在私人用戶所在小區(住宅)停車場地建設自用充電設施;在單位或私人用戶辦公場所、停車場地以及公交、環衛等特定行業停車場地建設的專用充電設施。所建充電設施,不得影響道路通行功能。
(三)在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初期,按照公用快速補電、自用慢充為主導的能源供給模式,采用集中充電與分散充電、快充與慢充、固定與移動相結合的方式建設充電設施。
(四)根據新能源汽車技術性能與運營模式要求,參照服務半徑5公里(平均10分鐘車程)的原則,集中充電站與分散式充電設施建設相結合,主城中心區域以分散單建為主,其他區域以集中合建為主,注重充電設施建設的通用性、兼容性和安全性。
(五)以公交車、出租車、公務車、專用車充電設施建設為突破口,加快充電基礎設施建設,逐步形成充電設施服務網絡,實現全面輻射,保障新能源汽車充電需求。
(六)單位或個人自用和專用充電設施按“一車一樁”、“樁隨車走”的原則,由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或其委托的機構(4S店)負責“全過程組織管理”,并納入其售后服務體系。
(七)經營性充電設施建設遵循“需求導向、建管一體、付費使用”的原則,由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牽頭單位提出充電樁建設需求,政府授予特許經營權的充電設施建設營運公司(以下簡稱特許經營公司)負責建設、運營、管理和維護,充電用戶繳納相應的電費和服務費。
(八)預留發展空間和擴容能力,適應今后一定時期新能源汽車的發展需求。
三、建設方式
結合我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實際,采用政府授權建設、用戶委托代建、自建自用等方式開展我市充電設施建設工作。
政府授權建設方式是由政府授予充電設施建設營運公司特許經營權,由該公司出資建設充電設施,為用戶提供公用、自用和專用充電服務,并按規定向用戶收取電費和服務費的建設模式。
用戶委托代建方式是由新能源汽車用戶出資,委托充電設施建設公司代建充電設施,為用戶提供自用或專用充電服務。或者由用戶委托特許經營公司出資建設充電設施,為用戶提供自用或專用充電服務,并按規定向用戶收取電費和服務費的建設模式。
自建自用方式是由新能源汽車用戶出資建設,為自身提供充電服務的充電設施建設模式。
四、技術標準
充電基礎設施是指在全市范圍內,為新能源汽車提供快充或慢充服務的充電電源、移動式充電電源等,含充電站、充電樁體、換電站及與之配套的電力進線設施、電氣模塊、計量模塊等。
配套電力進線設施是指充電基礎設施產權單位與供電部門出線分界點之間部分的電力線路部分。
(一)充電設施須符合國家充電設施標準和設計規范。主要技術標準有:
1.充電設施標準目錄(表格附本文后)
2.充電樁建設容量及電壓等級參考要求(表格附本文后)
(二)昆明市規范要求
1.在我市轄區建設的充電設施必須具備省或國家級資質的第三方出具的檢驗報告方可安裝使用。
2.按照國家工信部公布的新能源汽車充電相關標準,做到充電的通用性、兼容性,滿足不同車型充電需求。
3.所建設的充電樁(不含自用充電設施)需滿足GB/T20234.2—2011標準規范的功能要求,實現充電連接狀態的監測,與車載BMS進行通信,支持相關充電信息的數據采集。
4.根據新能源汽車技術性能與運營模式要求,參照服務半徑5公里(平均10分鐘車程)的原則,充電站與分散式充電樁建設相結合。
5.新建公建類項目、住宅小區和社會公共停車場內車用充電樁的設計、安裝,必須滿足國家通用性、規范性要求。
6.由投資主體負責或委托相關企業對自身投資建設的車用充電設施進行日常維護和管理。
7.充電設施必須具備數據采集功能,充電設施及其關鍵零部件的相關通信協議需與《昆明市新能源汽車遠程監測數據采集通信協議》實現有效通信,并向“監測中心”無償開放,確保新能源汽車充電設施運營符合昆明市數據采集及運行監測規范要求。
五、目標任務
按照我市2014—2015年新能源汽車推廣計劃數與充電樁數量1:1.1的比例,到2015年底我市新能源汽車充電樁的建設數量為3700個,要按照“滿足需要、節約資源、適度超前”的原則建設充電樁,具體數量根據實際購置的新能源汽車數量、車型、電池容量參數及充電方式最終確定。
(一)在現有黨政機關及企事業單位停車場,原則上按照不低于5%的比例配建充電設施。
(二)規模達到100個以上(含100個)車位的永久商業性停車場,原則上按照不低于5%的比例配建充電設施。
(三)自本方案印發執行之日起,新建小區和公用大型停車場按照10%的比例規劃和建設充電設施。
(四)新能源汽車銷售4S店,按照銷售新能源汽車數量為用戶配建充電樁。
六、責任分解
充電設施規劃建設關系新能源汽車的推廣應用以及新能源汽車產業的培育、發展,市政府將按照“統一規劃、統一標準、優化布局、安全可靠”的原則,以市場化運作的方式,由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任務牽頭單位聯合所在縣區政府,在時限內根據新能源汽車分配使用情況,提出充電設施建設準確數量、技術要求、具體建設位置等,提供建設場地,由特許經營公司統一進行建設,并負責后續的運行維護管理。具體責任分解如下:
(一)制定并組織實施充電設施建設方案,對項目建設立項、規劃等行政審批實施“綠色通道”,對于投資建設充電設施和開展充電、電池租賃及回收服務的企業、單位,由市財政統籌資金給予適當補助,具體補助標準及辦法待中央財政補貼明確后另行研究制定。
牽頭部門:市工業和信息化委。
責任部門:各縣區政府、開發(度假)園區管委會,市發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公安局、市財政局、市國土資源局、市交通運輸局、市環境保護局、市規劃局、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市城管綜合執法局、市商務局、市安全監管局、市國資委、市質監局、市機關事務局、昆明供電局。
(二)2015年6月19日前,各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任務牽頭單位按照各自承擔新能源汽車推廣計劃數的1.1倍,提出分布在各縣區的新能源汽車充電樁的具體位置圖;2015年6月30日前,提供充電樁建設場地給建設公司開展建設;協調解決建設中出現的電力通道問題及其他問題。
牽頭部門:市發展改革委、市交通運輸局、市城管綜合執法局、市商務局、市國資委、市機關事務局。
責任部門:各縣區政府、開發(度假)園區管委會,市國土資源局、市規劃局、昆明公交集團、昆明供電局、特許經營公司。
(三)黨政機關及企事業單位現有停車場、規模達100個車位以上的永久商業性停車場,在供電條件允許的情況下,原則上按照不低于停車位5%的比例,提出分布在各縣區的新能源汽車充電樁的具體位置圖;2015年6月30日前,提供充電樁建設場地給建設公司開展建設;協調解決建設中出現的電力通道問題及其他問題。
牽頭部門:市機關事務局、市交通運輸局、市國資委。
責任部門:各縣區政府、開發(度假)園區管委會,市規劃局、市國土資源局、昆明供電局、辦公地點在市級行政中心外的市級各黨政機關、特許經營公司。
(四)對新建的小區和公用大型停車場按照10%的比例規劃建設新能源汽車充電樁,并按具體建設時序提出新能源汽車充電樁的具體位置圖,提供充電樁建設場地給建設公司開展建設,協調解決建設中出現的電力通道等問題。
牽頭部門: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市交通運輸局、市國資委。
責任部門:各縣區政府、開發(度假)園區管委會,市國土資源局、昆明供電局、市規劃局、特許經營公司。
(五)新能源汽車銷售4S店,按照銷售新能源汽車數量為用戶配建充電樁。
牽頭部門:市商務局。
責任部門:昆明供電局、新能源汽車銷售4S店。
(六)根據《昆明市特許經營權管理辦法》、《昆明市特許經營權注入管理實施細則》和《昆明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將部分特許經營權注入昆明發展投資集團有限公司和昆明軌道交通有限公司實施方案的通知》(昆政辦〔2011〕66號)的規定,制定和完善特許經營權的實施細則和充電設施運營管理等相關工作機制,監督和管理獲得新能源充電特許經營權注入承接單位做好特許經營權的經營或出讓工作,盡快確定承建主體單位。
牽頭部門:市工業和信息化委、五個主城區以外的縣區政府和開發(度假)園區管委會。
責任部門:市發展改革委、市科技局、特許經營公司。
(七)根據《云南省物價局轉發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新能源汽車用電價格政策有關問題文件的通知》(云價價格〔2014〕129號)和《昆明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昆明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及產業發展實施方案的通知》(昆政發〔2014〕46號)的相關要求,由充電設施經營企業向市發展改革委報送充換電設施運營成本的相關材料,市發展改革委依據運營成本、經濟與社會發展要求以及社會承受能力,嚴格履行政府指導價制定行為規程,制定昆明市新能源汽車充換電服務費標準。
牽頭部門:市發展改革委。
責任部門:特許經營公司。
(八)到2015年底,完成我市新能源汽車充電樁的當前建設任務。昆明發展投資集團和昆明軌道公司原則上各完成50%充電設施建設任務。
牽頭部門:昆明發展投資集團、昆明軌道公司。
責任部門:各縣區政府、園區管委會,市發展改革委、市工業和信息化委、市科技局、市公安局、市財政局、市國土資源局、市交通運輸局、市環境保護局、市規劃局、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市城管綜合執法局、市商務局、市安全監管局、市國資委、市質監局、市機關事務局、昆明供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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