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報批程序
(一)項目備案管理
1.充電設施建設項目實行項目備案管理制度。建設單位按照《云南省企業投資建設項目備案辦法(試行)》向項目所在地工信部門辦理備案手續;
2.居民個人自用充電設施建設可直接向供電部門申請報裝;
3.現有停車場(站)改建、加裝充電設施的,不再辦理規劃、用地手續;
4.市級各有關部門要積極配合,按照各自職責,開辟綠色通道,簡化程序,在承諾辦理期限內完成相關手續。
(二)充電樁建設數量變更管理
1.由于購進新能源汽車電池容量和充電技術存在差異,導致充電設施建設數量變更的,由充電設施建設責任單位及時向市充電設施建設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市工業和信息化委)上報數量變更申請;
2.按照“滿足需要、節約資源”的原則,由辦公室組織專家組對變更事項進行論證,報市充電設施建設工作領導小組同意后,按照批復進行充電設施建設和考核。
(三)用電報裝
1.居民在住宅小區內自有固定車位加裝充電設施用電,由居民向供電部門申請用電,小區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應協助業主進行加裝建設,不得收取加裝費用;
2.非居民充電設施用電,由產權單位向供電部門申請用電;
3.供電部門要給予電網接入支持,簡化辦事程序,開辟電力擴容等審批服務的綠色通道,利用公司營業窗口和供電服務熱線等途徑,做好服務、宣傳工作。
(四)項目驗收
1.消防、環保、住建、供電等部門根據各自職能職責,依法對充電設施項目建成投入使用前進行相關專項驗收;
2.按照誰審批誰驗收的原則,對完成相關專項驗收的充電設施,由工信部門組織綜合性驗收。
八、政策支持
(一)土地方面
1.充電設施建設用地執行電網建設項目用地政策;
2.市級有關部門要按照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數量,在充電基礎設施布點、配套道路建設及供電線路通道用地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基礎上,在用地指標、土地供應等方面給予保障;
3.對公交場站建設充電設施提供必要的土地供應保障,滿足公交車充電設施建設及新能源汽車安全停放需要。
(二)財政方面
市級財政統籌資金,對于投資建設充電設施和開展充電、電池租賃及回收服務的企業、單位,給予適當補貼,具體補助標準及辦法待中央財政補貼明確后另行研究制定。
(三)用電方面
1.充電設施產權分界點至電網的配套接網工程,由電網公司負責建設和運行維護,不得收取接網費用,相應成本納入電網輸配電成本統一核算;
2.供電部門要按照重點基礎設施項目相關要求,積極支持充電站設施建設工作,及時辦理新裝、增容、接入等手續,優先保證供電;
3.執行國家和省對新能源汽車充電電價優惠政策。
(四)審批方面
1.各部門要對充電設施建設給予積極支持和配合,對涉及的行政審批事項開通綠色通道,工信部門給予優先備案支持;國土部門對土地預審、用地報批給予及時辦結;規劃、城管、建設、交運、環保、消防等部門對職責范圍內的行政審批手續給予按時辦結;
2.供電部門負責在供電方案審查階段進行同步審查,并與小區配套電力設施同步驗收;
3.對新建的居住小區和公用大型停車場未按照比例規劃和建設充電設施的,規劃部門不得發放規劃許可證,住建部門不得通過施工圖審查和發放建設許可證,交運部門不得給新建公用大型停車場進行備案和辦理相關手續;
4.永久商業性停車場未按照比例配建充電設施的,交運部門不得給予相關年檢。
(五)其他方面
1.鼓勵在其他非營業性停車場、私家車位(庫)建設自用充電設施;
2.鼓勵供電企業在售電窗口、車企在4S店建設充電設施;鼓勵在公交公司站場、在高速路服務區、P+R停車場、橋下空間等公共場所布局建設充電設施;
3.鼓勵在長水機場、昆明火車站等交通樞紐、公園、商超等條件允許的停車場和新建加油(氣)站布局建設充電設施。
九、保障措施
(一)明確職責,抓好落實
各市級相關部門及各縣區、開發區要高度重視,充分認識充電設施建設的重要性和緊迫性,按照分工要求,抓緊制定出臺各自承擔任務的具體政策和工作實施方案,并于6月30日前報市充電設施建設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市工業和信息化委)備案。
(二)落實資金,提供保障
市級財政部門在中央財政相關補助政策明確后,研究制定市級財政補貼辦法,并落實市級財政補貼資金和專項工作經費,市級相關部門要積極爭取上級資金支持,并組織推進新能源汽車配套基礎設施建設。
(三)加強督查,嚴格考核
各牽頭單位要按照職責分工,強化大局意識和責任意識,各司其職、協調配合,并按上述分工和工作要求抓好落實工作。各牽頭部門每月5日前向市充電設施建設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市工業和信息化委)報送上一月的工作進展情況、工作中存在的困難、需領導小組協調解決的問題及工作建議等情況,領導小組定期召開會議,研究解決重大問題,領導小組辦公室對該項工作進行每月督查和年底考核,確保順利完成目標任務。
附件:2015年新能源汽車充電設施建設目標任務分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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