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友提問:收房時開發商要求簽訂明顯不合理的附加協議,否則不交鑰匙,交房日期為本周日。如,買受人已知道并同意將房屋交開發商做抵押;收房后所產生遮光、噪音、交通問題均由買受人自行解決等。明顯的霸王條款,可不簽他不給鑰匙,我該怎么辦?
而且,我先前已自行辦理了公積金貨款,開發商這種行為是否屬于二次抵押?如果我很想要這套房子,有沒有其他解決辦法?那簽下這個協議是否屬于無效條款呢?
專家回復:如果您因為辦理公積金貸款把房屋抵押給公積金管理中心,開發商在您之后的抵押行為是無效的,您與開發商簽訂的附加條款中關于抵押部分也是無效的,但您可能因此承擔導致抵押無效的過錯責任,同時附加條款中其他方面的約定對您也是不公平的。如果您很想要這套房,可以訴至法院要求開發商交付房屋并承擔違約責任或賠償因其違約給您造成的損失。


范德薩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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