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訓機構炒作“上線率”或被列入黑名單

都市時報全媒體記者 龐繼光

12月26日,云南省教育廳、云南省科學技術廳等四部門公布的《云南省校外培訓黑白名單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提出,自2023年12月15日起,以任何形式宣傳炒作“考試狀元”“高分考生”“考試喜報”“上線率”等考試成績及排名有關事項等44類行為,經有關部門查核屬實后,責令限期整改,在規定整改期限內未完成整改的,列入“黑名單”。

列入“黑名單”的機構或個人,其有關信息納入信用管理,按有關規定實施聯合懲戒。相關行政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等法律法規,對被列入“黑名單”的機構或個人予以查處;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列入“白名單”的4個條件

  1.持有辦學許可證(或設立審核表)和營業執照(或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

  2.上一年度年檢結論為合格并經縣(市、區)教育體育、科技、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門公示;

  3.無違法違規培訓行為或有違法違規培訓行為但已按期整改到位;

  4.納入全國校外教育培訓監管與服務綜合平臺監管。

存在下列44類情形之一將進“黑名單”

  存在下列44類情形之一的機構或個人,經有關部門查核屬實后,責令限期整改,在規定整改期限內未完成整改的,列入“黑名單”:

  1.個人通過即時通訊、網絡會議、直播平臺等方式有償開展學科類培訓的;

  2.個人利用居民樓、酒店、咖啡廳等場所有償組織開展“一對一”“一對多”等學科類培訓的;

  3.個人以咨詢、文化傳播、素質拓展、競賽、思維訓練、家政服務、家庭教育指導、住家教師、眾籌私教、游學、研學、冬夏令營、托管等名義有償開展學科類培訓的;

  4.社會組織或個人利用國家財政性經費,面向社會舉辦培訓機構的;

  5.線下培訓機構開展線上校外培訓,或線上培訓機構開展線下校外培訓的;

  6.非學科類培訓機構開展學科類校外培訓,或學科類培訓機構開展非學科類校外培訓的;

  7.出現《中小學生校外培訓材料管理辦法(試行)》第八條所列12項情形的;

  8.選用未經審核通過的正式出版物或培訓材料的;

  9.提供境外教育課程和違規選用境外教材的;

  10.以學前班、幼小銜接班等名義面向學齡前兒童超前超標開展學科類培訓的;

  11.學科類培訓出現“超綱教學”“提前教學”“強化應試”等不良行為的;

  12.學科類培訓以課前預習、課后鞏固、作業練習、微信群打卡等形式布置作業,增加學生課業負擔的;

  13.占用國家法定節假日、休息日、寒暑假期組織學科類培訓的;

  14.和當地中小學校教學時間相沖突,線下培訓結束時間晚于20:30、線上培訓結束時間晚于21:00的;

  15.在主流媒體、新媒體、網絡平臺、公共場所、居民區等線上線下空間刊登、播發校外培訓廣告的;

  16.發布虛假招生簡章或廣告的;

  17.借用“名校”“名師”等概念進行招生宣傳的;

  18.以任何形式宣傳炒作“考試狀元”“高分考生”“考試喜報”“上線率”等考試成績及排名有關事項的;

  19.利用中小學和幼兒園的教材、教輔材料、練習冊、文具、教具、校服、校車等發布或變相發布廣告,在中小學校、幼兒園內開展商業廣告活動的;

  20.炒作考試押題、猜題話題,引導、誤導、質疑考試內容、難度、命題范圍等的;

  21.與在職中小學教師合作招生、有償招生的;

  22.以暴力、威脅、誘導等手段強迫學生接受培訓的;

  23.通過電話、短信、微信等方式對家長和學生進行營銷宣傳的;

  24.泄露家長和學生信息的;

  25.聘用中小學在職教師或高薪挖搶學校教師的;

  26.聘用不具備相應資質的人員違規開展培訓的;

  27.違反國家有關規定聘用外籍人員開展培訓活動的;

  28.聘用納入“校外培訓機構從業人員黑名單”或具有性侵害、虐待、拐賣、暴力傷害等違法犯罪記錄的從業人員的;

  29.出現《校外培訓機構從業人員管理辦法(試行)》第十一條所列11項情形的;

  30.授課教師的基本信息及資格證明未在培訓機構顯著位置公示的;

  31.不按規定簽訂聘用合同、勞動合同或勞務協議,不按時足額發放教職工工資和購買社會保險的;

  32.一次性收取或變相收取時間跨度超過3個月或60課時的費用,學科類培訓機構超過政府指導價收費、非學科類培訓機構一次性收費超過5000元的;

  33.在公示的收費項目和標準外收取其他費用的;

  34.以任何名義向培訓對象攤派費用、強行集資,誘導中小學生家長使用培訓貸方式繳納培訓費用的;

  35.以虛構原價、虛假折扣、虛假宣傳等方式進行不正當競爭的;

  36.風險保證金最低額度低于培訓機構收取的所有學員單個收費周期(3個月)的費用總金額的;

  37.使用本培訓機構培訓收費專用賬戶以外的其他賬戶或非本培訓機構賬戶收取預收費,預收費未全額納入本培訓機構培訓收費專用賬戶的;

  38.不與培訓對象或其監護人簽訂《中小學生校外培訓服務合同(示范文本)》,不按照合同約定及相關法律規定辦理退費事宜的;

  39.在培訓服務合同中設置排除或限制消費者權利、減輕或免除經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等不公平格式條款的;

  40.開具虛假發票或不開發票的;

  41.使用消防、建筑、環保、衛生等存在安全隱患的辦學場所的;

  42.舉辦中小學生學科類等級考試、競賽及進行排名,培訓結果與中小學校招生入學掛鉤的;

  43.上年度年檢基本合格、不合格的;

  44.違反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

  列入“白名單”的培訓機構,存在以上違法違規行為的,實時移出“白名單”并責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間暫不列入“黑名單”;整改期滿完成整改的重新列入“白名單”,整改期滿未完成整改的列入“黑名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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