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記者陳力報道 近日,云南省教育廳、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省財政廳、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中國人民銀行昆明中心支行6部門聯合印發《云南省民辦學校財務管理及辦學資金監管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該《辦法》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
云南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視民辦教育的發展,依法支持和規范社會力量舉辦民辦教育,全省民辦教育不斷發展壯大,滿足了多樣化的教育需求。但云南省部分民辦學校財務管理制度不規范,導致民辦學校辦學行為不規范,辦學風險大,最根本原因是民辦學校財務管理制度不規范,辦學資金缺乏依法有效監管。
《辦法》中,規范了民辦學校的會計機構和人員、財務預算、財務會計報告、捐贈收入、學生獎助資金和發展基金、財務清算等內容。《辦法》要求學校嚴格執行教育收費公示制度,建立退費制度,完善退費流程。
《辦法》加強了全流程管理。對舉辦者出資、財務預算、收退費、財務報告和財務分析、資產和負債、財務清算等民辦學校財務管理制度中重要環節,進行了全方位全流程的明確,強調了各個環節具體實施的機構、人員、標準等。
在健全財務管理制度方面,《辦法》要求建立健全黨組織負責人參與重大財務決策和監督機制,建立完善年度預算制度、大額支出預算報備制度、資產管理制度、負債管理制度、監管賬戶制度、最低運轉保障金制度,規范收費、退費制度,建立規范的財務管理制度,依法依規管理財務工作。
在民辦學校資金監管方面,實行監管賬戶制度,學校與托管銀行簽訂監管協議,由托管銀行對監管賬戶進行監管,并向教育主管部門報備;實行最低運轉保障金制度,民辦高校監管賬戶內除財政資金以外,余額應當不低于當學年收取學費資金總額的15%。民辦中小學(含中職學校)、幼兒園最低運轉保障金余額比例,按審批管理權限由教育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實際情況確定,不得低于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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