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云南省博物館 紀念館免費開放補助資金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施行,通過規范資金申請和使用,提高云南博物館、紀念館免費開放補助資金使用效益。
《管理辦法》明確,補助資金是指由省級財政統籌安排,用于補助列入中央宣傳部、財政部、文化和旅游部、國家文物局確定的免費開放名單的博物館、紀念館、全國愛國主義教育示范基地(以下簡稱“列入中央免費開放名單館”),實行免費開放后正常運轉、提升公共服務能力等支出。基本運轉補助測算標準為省級館每館每年500萬元,州(市)級館每館每年200萬元,縣(市、區)級館每館每年50萬元。省財政廳、省委宣傳部、省文化和旅游廳(省文物局)可在財政部對標準進行調整后,按分擔比例進行相應調整。
省文化和旅游廳(省文物局)將根據列入中央免費開放名單館、基本運轉補助測算標準等情況,對運轉經費補助因素進行測算。根據預算管理有關規定,省財政廳、省文化和旅游廳(省文物局)將確定補助資金預算金額。待年度部門預算批復后,省財政廳、省文化和旅游廳(省文物局)將補助資金下達縣級以上財政部門。縣級以上財政部門收到省級財政下達的補助資金后,結合本級財政預算安排,在30日內分配下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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