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全省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切實保障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合法權益,近日,省財政廳、省民政廳、云南銀保監局、省公安廳、省農業農村廳、省衛生健康委聯合印發《云南省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實施細則》(下稱《實施細則》),《實施細則》將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以下簡稱“救助基金”)救助對象,擴大為機動車道路交通、農業機械事故造成人身傷亡的人員。在墊付情形上,除墊付搶救費用超過交強險責任限額、肇事機動車未參加交強險、機動車肇事后逃逸情形外,還增加其他應當需要救助的情形。《實施細則》自2022年12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為5年。
救助基金是指依法籌集用于墊付云南省行政區域內發生的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傷亡的喪葬費用、部分或者全部搶救費用的社會專項基金。救助基金一般墊付受害人自接受搶救之時起7日內的搶救費用,特殊情況下需墊付超過7日的搶救費用,由實施搶救的醫療機構(以下簡稱“醫療機構”)書面說明理由。根據《實施細則》,需要救助基金墊付部分或者全部搶救費用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處理道路交通事故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出具《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墊付通知書》,書面通知同級救助基金管理機構。受害人身份無法確認、機動車肇事后逃逸等不能提供相關材料的,由受理案件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供書面說明。
值得關注的是,《實施細則》要求,醫療機構在搶救受害人結束后,對尚未結算的搶救費用,可向管轄本道路交通事故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所對應的救助基金管理機構提出墊付申請,并提供需要墊付搶救費用的相關材料;受害人或其親屬對尚未支付的搶救費用,可以向救助基金管理機構提出墊付申請,醫療機構應當予以協助并提供需要墊付搶救費用的相關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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