撫仙湖究竟能不能游泳?官方聽證會公告:已刪除禁泳條款

‍2018年10月9日,玉溪市撫仙湖管理局發布《關于在撫仙湖水域禁止游泳的通告》,自2018年10月20日24時起,撫仙湖水域,即撫仙湖最高蓄水位1723.35米(1985國家高程基準)以下區域禁止游泳。

時隔近4年,關于撫仙湖游泳的問題又有了新消息。

7月19日,玉溪市撫仙湖管理局發布關于《云南省撫仙湖保護條例(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條例(草案)》)聽證會報告的公告(第3號)。

撫仙湖究竟能不能游泳?官方開了個聽證會

玉溪市人民政府網站截圖

據《公告》內容,7月6日,23位聽證代表圍繞《條例(草案)》中的熱點問題進行了充分發言,提出53條意見和建議。

其中,有代表提出,關于撫仙湖禁泳事項,沒有明確的上位法依據,建議刪除或者劃定區域允許游泳。

《公告》中,聽證意見和建議的采納情況顯示,對刪除禁泳事項的建議予以采納。已刪除《條例(草案)》中禁止游泳的條款。

聽證會報告全文

關于《云南省撫仙湖保護條例(修訂草案)》

(征求意見稿)

聽證會報告的公告(第3號)

為充分保障公眾參與立法的權力,提高立法質量,遵循發揚民主、反映民意、集中民智、增加工作透明度和公眾參與度的原則,根據《云南省人民政府立法工作規定》的要求,對《云南省撫仙湖保護條例(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條例(草案)》)進行聽證,現將《條例(草案)》的聽證會報告公告如下。

一、聽證會舉行的時間、地點、參加人

(一)聽證時間和地點

時間:2022年7月6日(星期三)14:30

地點:澄江市行政中心2樓會議室(澄江市鳳翔路北26號)

(二)聽證主持人

宋成杰   玉溪市撫仙湖管理局局長

(三)決策發言人

馬  虎   玉溪市撫仙湖管理局副局長

趙宏高   澄江市人大常委會副主任

曾敬濤   澄江市撫仙湖管理局副局長

業永春   玉溪市撫仙湖管理局撫仙湖管理處處長

楊  飛   玉溪市撫仙湖管理局四級調研員

(四)聽證監察人

王  靜   玉溪市司法局依法行政與立法科科長

吳春明   澄江市政府辦政策法規股股長

(五)聽證代表

李樹周   徐志雄   袁  鵬   譚開鵬   郭  斌   

管宏保   李瀏貴   李成陽   趙江梅   李衍琪

楊洪波   李鳳鳴   張  盈   王貴友   施從厚  

劉  燦   許照明   馬  彬   周峻丞   張文金

汪澤亮   袁潤生   饒  珊

(六)聽證記錄人

李  攀   玉溪市撫仙湖管理局綜合處執法監督科科長

王  燕   玉溪市撫仙湖管理局四級主任科員

陳姿秀   澄江市撫仙湖管理局政策法規股股長

二、聽證代表的主要意見及理由

聽證會上,23位聽證代表圍繞熱點問題進行了充分發言,提出了53條意見和建議,經歸納總結主要為以下幾個方面: 

(一)關于撫仙湖保護范圍表述的建議。正在測量的撫仙湖流域面積與目前政府對外公布的面積674.69平方千米可能不一致,建議刪除“674.69平方千米”的面積表述。

(二)關于“兩線”定義的建議。建議用規范性表述對該條進行完善,明確“兩線”劃定具體范圍、公布主體等問題。

(三)關于職責設置和行政執法的建議。1.建議明確省市縣級政府職責和玉溪市、澄江市湖泊管理機構職責,集中力量開展撫仙湖保護工作。2.建議撫仙湖統一集中執法,合理設置各級湖泊管理機構的職能職責。3.加大處罰力度,完善處罰條款,建議處罰條款與上位法一致。

(四)關于生態補償的建議。因澄江市人民政府財政資金有限,建議省、市級人民政府加大資金投入力度,對澄江老百姓因土地流轉、生態移民搬遷等為生態保護而做出的犧牲進行生態補償。

(五)關于撫仙湖保護范圍內畜禽養殖的建議。建議生態保護核心區禁止畜禽養殖,但生態保護緩沖區、綠色發展區允許零星養殖,禁止規;B殖。允許保留生產所需的畜禽養殖數量,同時明確家庭內畜禽養殖的具體數量。

(六)關于取水及解決群眾飲用水問題的建議。禁止向撫仙湖取水的規定難以推展,甸垛龍潭調水并未惠及所有沿湖群眾,目前還未解決部分群眾飲用水難的問題。

(七)對生態保護核心區、生態保護緩沖區、綠色發展區內建設項目審批及程序規定的建議。建議盡快出臺撫仙湖流域國土空間保護和科學利用專項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和相關政策,進一步明確“三區”項目審批流程。對于生態保護核心區的已建成的建(構)筑物,結合實際,充分考慮建筑功能及品牌影響,在做好排污治理、生態修復的基礎上,予以適當保留,制定相應的優化調整方案或退出方案。

(八)關于生態保護核心區、生態保護緩沖區、綠色發展區內管控措施的建議。1.關于撫仙湖禁泳事項,沒有明確的上位法依據,建議刪除或者劃定區域允許游泳。2.生態保護緩沖區“禁止建設商品住宅”屬于“一刀切”政策,與在生態保護緩沖區內“鼓勵田園綜合體、鄉村振興示范村建設,適度發展文旅農融合項目,按照城鎮規劃開展特色小鎮建設”內容矛盾,建議按特色小鎮建設標準允許30%房地產開發的要求進行修改。3.熔斷機制等階段性、臨時性政策措施不能寫入法律條文。4.建議生態保護核心區內允許建設公廁等民生設施。5.建議生態保護核心區內劃定范圍設置擺攤經營點。6.建議允許生態保護緩沖區內建設公益性陵園墓地。7.建議在生態保護緩沖區內適度發展康養產業、合理建設生態移民安置配套公建設施、商業設施。

(九)關于船舶管理的建議。1.全面禁止燃油機動船,目前執法救援用船還是采用燃油機動船,建議推廣采用清潔能源船只。2.建議嚴厲打擊漁船載客行為,保障游客人身安全。

(十)關于撫仙湖保護各方面具體工作的建議。1.建議統一游娛船只經營管理,定期審核,統一配置救援物品、救援設施設備及救援人員。2.加強對漁業資源的保護,禁止垂釣,禁止入水、搭臺垂釣,禁止“大膽”“大漂”入湖垂釣和捕撈。3.建議增加開湖捕撈銀魚次數,加強對土著魚的保護,增加增殖放流次數。4.漁船登記證和入湖許可證兩證銜接,并制定相應的非機動船入湖管理辦法。5.建議擴大監督、舉報違法行為方式渠道,增加網絡監督舉報。6.建議補充水資源費征收目錄、類別、收費標準等內容。7.每年來撫仙湖旅游人數眾多,當地生態環境因旅游會造成一定影響,建議征收撫仙湖資源保護費來對當地生態資源進行補償。8.村莊截污治污后續管護運營不到位,出現“有人建無人管”的現象,建議加強“兩污”設施設備建設管護工作,加大資金投入,由政府及相關部門牽頭加強截污治污管理建設,加強村落污水管網、一體化設施的管理和監管。9.建議加強沿湖死角地帶保潔、監管,設置專門堆放處置青苔水草雜物的區域或設施,所有區域做到日產日清。10.建議在撫仙湖生態保護核心區內設置相應的標識標牌,適當規劃和建設一些符合環保和安全條件的房車營地,通過有償的方式提供房車露營。

(十一)關于對具體條文文字和表述的修改建議。

部分聽證代表對《條例(草案)》的稿本文字及表述方面提出了一些具體修改意見。

決策發言人對聽證代表提出的部分問題進行了解釋說明:此次《條例(草案)》修改主要以撫仙湖“兩線”“三區”劃定方案及管控措施為參考,從起草至今已修改十幾稿,現在還在不斷完善!稐l例(草案)》作為地方性法規,不可能“包羅萬象”,只能作概括性、方向性表述!稐l例(草案)》需要結合當前實際及可以預見的長遠目標來制定,參照相對成熟的政策法規,一些階段性、臨時性的政策措施無法寫入條例。同時,根據省編辦“屬地管理、執法下沉”的指導方向明確體制機制,在嚴格保護的基礎上充分體現“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對于聽證代表提出的寶貴意見,《條例(草案)》起草組會認真研究,作進一步補充和完善,按程序上報。

三、聽證意見和建議的采納情況

(一)對聽證代表關于撫仙湖保護范圍表述的建議予以采納。將第二條第二款關于保護范圍的表述修改為“本條例所稱的撫仙湖流域,是指以撫仙湖水體為主的整個集水區域(不含星云湖子流域),主要涉及澄江市(含江川區、華寧縣托管區域)”。

(二)對聽證代表關于“兩線”定義的建議不予采納。“兩線”“三區”具體范圍由玉溪市人民政府劃定,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對外公布會有具體范圍,《條例(草案)》中僅作概括性說明。

(三)對聽證代表關于體制機制的建議予以采納。1.修改第十二條、十三條、十四條,對省政府及省級主管部門、玉溪市、澄江市政府職責作了具體明確。2.按照省編辦意見,對玉溪市、澄江市兩家湖泊管理機構的職能職責以“屬地管理、執法下沉”的原則進行修改,待理順體制機制后再作完善。3.對加大處罰力度、完善處罰條款的建議予以采納。上位法已有的,由相關部門參照上位法予以處罰;無上位法的條款,在現行條例處罰基礎上,適當調整了處罰金額,加大處罰力度,如“在水域清洗車輛、寵物、畜禽、農產品、生產生活用具等可能污染水體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四)對聽證代表關于生態補償的建議予以采納。因澄江市人民政府財政資金有限,建議省、市級人民政府加大資金投入力度,對澄江老百姓因土地流轉、生態移民搬遷等為生態保護而做出的犧牲進行生態補償。生態保護補償內容修改完善為“省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撫仙湖生態保護補償機制,科學制定補償標準和范圍,完善生態保護成效與資金分配掛鉤的激勵約束機制,逐步實行多元化生態保護補償”,并在生態保護核心區管控措施中明確“對遷出的項目或者原住民,應當按照公平合理、妥善安置的原則,依法給予補償”。

(五)對聽證代表關于撫仙湖保護范圍內畜禽養殖的建議予以采納。在現行條例基礎上,結合撫仙湖保護實際,將畜禽養殖污染防治內容修改為“撫仙湖生態保護核心區禁止畜禽養殖和放牧;生態保護緩沖區、綠色發展區禁止畜禽規模養殖,并逐步削減畜禽散養數量。畜禽規模養殖的標準由玉溪市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布”。

(六)對聽證代表關于取水及解決群眾飲用水問題的建議予以部分采納。《條例(草案)》中已有相關內容,但《條例》只能作概括性、方向性表述,具體措施需要在相關工作的方案、辦法中來體現。

(七)對聽證代表關于生態保護核心區、生態保護緩沖區、綠色發展區內建設項目審批及程序規定的建議不予采納。理由是:《條例(草案)》以撫仙湖保護為主,第三章部分內容已對“三區”允許和禁止的建設活動作了規定,建設項目按照規定的審批流程進行,對項目審批流程、工作措施不應作具體明確。

(八)對聽證代表關于生態保護核心區、生態保護緩沖區、綠色發展區內管控措施的建議。1.對刪除禁泳事項的建議予以采納。已刪除《條例(草案)》中禁止游泳的條款。2.對生態保護緩沖區內“禁止建設商品住宅”不宜“一刀切”的建議予以采納。結合澄江生態移民搬遷實際情況,修改為“新建、改建、擴建工業項目、商品住宅(原住民生態移民搬遷安置房除外)”。3.對刪除熔斷機制等階段性、臨時性政策措施的建議予以采納,刪除熔斷機制相關內容。4.對生態保護核心區內允許建設公廁等民生設施的建議予以采納!敖乖谏鷳B保護核心區內開展與撫仙湖保護無關的建設活動。在符合法律法規前提下,可以開展污染治理、生態修復、執法監管、科學研究、地質災害防治、防汛供水、碼頭(含進入碼頭的必要道路)和道路 (步道、廊道、綠道)等公共設施建設,以及必須且無法避讓、符合國土空間規劃的線性基礎設施建設。玉溪市相關部門應當對上述允許建設項目進行審查,并征求玉溪市湖泊管理機構意見后報玉溪市人民政府批準!币寻隧梼热。5.對生態保護核心區內劃定范圍設置擺攤經營點的建議予以采納。修改為“禁止新增住宿、餐飲等經營服務活動或者在劃定區域外搭棚、擺攤、設點經營等”。6.對生態保護緩沖區內允許建設公益性陵園墓地的建議予以采納。修改為“禁止新建、擴建商業性陵園墓地”。7.對生態保護緩沖區內適度發展康養產業、合理建設生態移民安置配套公建設施、配套商業的建議不予采納。理由是:不符合《云南省人民政府關于九大高原湖泊“三區”管控的指導意見》(云政發〔2022〕25號)中生態保護緩沖區的功能定位及管控要求。

(九)對聽證代表關于船舶管理的建議。1.對禁止執法救援使用燃油船只的建議不予采納。理由是:目前撫仙湖還未推廣清潔能源船只,需要經過充分論證且由玉溪市人民政府批準后方可投入使用。2.對嚴厲打擊漁船載客行為的建議予以采納。本條例已對該行為進行規定,并設置處罰條款為“漁業船舶進行水上交通運輸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十)對聽證代表關于撫仙湖保護各方面具體工作的建議。對此條撫仙湖保護各方面具體工作的建議均不予采納。理由是:作為地方性法規,《條例(草案)》只能作概括性規定,而實際問題卻是具體的、千姿百態和不斷變化的!稐l例(草案)》的制定需要有所側重,突出“生態優先、綠色發展”,在解決當前問題的基礎上兼顧長遠目標,階段性、臨時性、具體性措施不宜寫入條例,可以通過相關政策性文件來進行調控、規范。

(十一)對具體條文文字和表述的修改建議。部分聽證代表對《條例(修訂)》的稿本文字及表述方面提出的具體修改意見,我們會在條例修改過程中認真研究,合理部分予以采納,進一步修改完善,力求做到結構嚴謹、通俗易懂、簡潔明了、表述準確規范。

《云南省撫仙湖保護條例》

文稿起草工作專班

2022年7月19日

來源:玉溪市人民政府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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