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發布新版房屋租賃管理辦法:住房租賃企業不得誘導租金貸

南京市人民政府日前發布了《南京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2004年舊版《辦法》同時廢止。

觀點新媒體從中獲悉,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一)無房屋權屬證書或者其他房屋權屬材料的;(二)共有房屋未依法取得其他共有人同意的;(三)依法被查封的;(四)經鑒定屬于危險房屋不能繼續使用的;(五)改變房屋用途,依法須經批準而未批準的;(六)法律、法規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住房租賃企業出租住房時應當實行明碼標價,收費前出具收費清單,列明全部服務項目、收費標準、收費金額、收費方式等內容。不得拖欠租金、擅自提高承租人租金,或者變相收取額外租賃費用。租賃合同期限屆滿或者解除時,除沖抵合同約定的費用外,住房租賃企業應當及時退還承租人剩余租金、押金等。

另外,住房租賃企業不得以欺詐、脅迫等方式要求承租人使用住房租金貸款,不得以租金優惠、分期付款等名義誘導承租人使用住房租金貸款。從事轉租經營的住房租賃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商業銀行設立住房租賃資金監管賬戶。

房地產經紀機構及其從業人員不得(一)發布虛假房源信息;(二)隱瞞影響房屋租賃的重要信息;(三)違規提供金融產品和服務;(四)為依法不得出租的房屋提供經紀服務;(五)強制代辦住房公積金提取等服務并額外收取費用;(六)未經當事人同意,以當事人名義簽訂房屋租賃合同;(七)賺取租金差價;(八)泄露或者不當使用客戶信息;(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行為。

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房屋租賃當事人、住房租賃企業或者房地產經紀機構提交虛假住房租賃登記備案材料的,由房產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對個人處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對于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一、二款規定,從事轉租經營的住房租賃企業未設立住房租賃資金監管賬戶,或者未按照規定歸集、使用監管賬戶資金的,由房產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房產部門予以通報批評,可處以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款。

本站轉載文章和圖片出于傳播信息之目的,如有版權異議,請在3個月內與本站聯系刪除或協商處理。凡署名"云南房網"的文章未經本站授權,不得轉載。爆料、授權:news@ynhouse.com。

相關資訊

猜您喜歡

參與討論

登錄 注冊

熱門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