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政府
2021年森林草原防火命令
為有效預防和控制森林草原火災發生,確保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和國土生態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森林防火條例》《草原防火條例》《云南省森林防火條例》等有關規定,特發布如下命令:
一、全省森林草原防火期為每年12月1日—次年6月15日,其中森林草原高火險期為3月1日—4月30日。州市、縣級人民政府可結合實際,按照規定調整森林草原防火期、森林草原高火險期,并按照程序備案和向社會公布。
二、森林草原防火區、森林草原高火險區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確定,根據實際情況實行封山管理并向社會公布。
三、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森林草原火災,應立即撥打森林草原火警電話12119報警。
四、森林草原防火期內,必須嚴格遵守以下規定:
(一)森林草原高火險期內,森林草原防火區禁止一切野外用火。
(二)在森林草原防火區內禁止吸煙、燒紙、燒香點燭、燒蜂、燒山狩獵、烤火、野炊、使用火把照明、燃放煙花爆竹和孔明燈、焚燒垃圾等非生產性用火。
(三)在森林草原防火區燒灰積肥,燒地(田)埂、甘蔗地、秸稈、牧草地,燒荒燒炭、爆破、電焊作業等野外生產用火,需落實防火措施,按照規定申請批準。未經批準,不得在森林草原防火區內擅自野外用火。
(四)實行森林草原防火區設卡管理,在出入口設立檢查站點和防火警示牌,禁止火源火種、易燃易爆物品等進入森林草原防火區,進出車輛和人員應當掃“防火碼”進行實名登記,依法接受防火安全檢查,遵守防火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礙、拒絕檢查。
凡違反以上規定的,縣級林草行政主管部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給予處罰,并公開通報曝光;涉及公職人員違規違紀的問題線索,要依規依紀及時移送紀檢監察機關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五、嚴格落實防火工作責任制,強化屬地領導責任、部門行業監管責任和生產經營單位主體責任,落實巡山護林員和網格化管理制度。森林草原防火期內,各級森林草原防滅火指揮機構和責任單位執行24小時值班和領導帶班制度,各類撲救隊伍做好科學撲救準備。
省長 王予波
2021年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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