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個體工商戶、自由職業者、非全日制從業人員等無固定用工單位人員繳存提取和使用公積金管理實施辦法 (試行)(審議稿)

為進一步擴大住房公積金制度覆蓋面,解決個體工商戶及其雇員、自由職業者的住房問題,根據國務院《住房公積金條例》、《住房公積金歸集業務標準》、《昆明市住房公積金管理規定》、《昆明市住房公積金繳存管理實施細則》以及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推動1億非戶籍人口在城市落戶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16〕72號)、云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云南省商品房去庫存實施方案的通知》(云政辦發〔2016〕78號)關于加強住房公積金“擴面工作”,把穩定收入的自由職業者和個體工商戶及其雇員全部納入住房公積金制度,與城鎮職工享受同等政策待遇,充分發揮住房公積金制度對個體工商戶、自由職業者、非全日制從業人員等無固定用工單位人員的住房保障作用,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一條 本辦法適用于以靈活形式就業的人員,如個體工商戶、自由職業者、非全日制從業人員等無固定用工單位人員,符合以下條件的,可按照本辦法自愿繳存住房公積金: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年滿18周歲且男性未滿60周歲,女性未滿55周歲;

(二)具有本市戶籍或取得本市居住證;

(三)在本市正常繳納城鎮基本養老保險滿一年或以上(含一年)。

第二條 昆明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市公積金中心)各管理部具體負責本市個體工商戶、自由職業者、非全日制從業人員等無固定用工單位人員的繳存、提取和使用等工作(提取和使用參照現行規定執行)。

第三條 個體工商戶、自由職業者、非全日制從業人員等無固定用工單位人員(以下簡稱自愿繳存者)申請繳存住房公積金,應向市公積金中心就近管理部提供以下材料辦理繳存登記和開戶手續:

(一)本人身份證;

(二)戶口簿或居住證;

(三)近一年城鎮基本養老金繳費證明;

(四)就業情況相關證明材料(屬于個體工商戶的,提供營業執照;屬于個體工商戶雇員的,提供勞動手冊;屬于其他自愿繳存人員的,提供個人從業情況聲明)。已有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的自愿繳存者,沿用已有的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

第四條 自愿繳存者的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繳存比例及月繳存額的規定。

(一)自愿繳存者的繳存基數為其上一年月平均收入,繳存基數由個人申報,且下限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資標準,上限不高于本市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倍,繳存基數按規定每年可調整一次;

(二)自愿繳存者的繳存比例統一為10%;

(三)自愿繳存者月繳存額=[繳存基數*10%](四舍五入保留到元)。所有費用由自愿繳存者個人承擔。  

第五條 自愿繳存者資料審核通過后,應與市住房公積金中心簽訂協議,約定月繳存額、繳存方式、雙方權利和義務等內容,填列好以下資料后方可辦理個人開戶:

(一)《昆明市自愿繳存者住房公積金賬戶開戶申請表》;(二)《昆明市自愿繳存者住房公積金繳存使用協議》;

(三)《昆明市自愿繳存者住房公積金委托扣款協議》;

(四)《昆明市自愿繳存者住房公積金從業情況聲明》。

第六條 自愿繳存者應準備一張本市內指定銀行的本人儲蓄賬戶I類卡,按約定存入足額款項,由市公積金中心按《昆明市自愿繳存者住房公積金委托扣款協議》約定扣款日扣劃后統一分配到職工公積金賬戶。

第七條 自愿繳存者的住房公積金自存入住房公積金賬戶之日起,按照國家規定利率計息,并由市公積金中心向自愿繳存者出具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憑證。

第八條 自愿繳存者連續少繳、欠繳住房公積金3個月及以上的,市公積金中心視其停繳,賬戶自動封存。停繳后再繳的,自愿繳存者應向市公積金中心申請啟封,并補繳欠繳的住房公積金。

第九條 自愿繳存者有下列情形的,應及時到市公積金中心辦理繳存變更手續:

(一)個人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個人手機號碼、銀行賬戶等繳存信息發生變動的;

(二)自愿繳存者到單位重新就業的,應辦理個人公積金賬戶的封存及轉移手續。

第十條 自愿繳存者按照《昆明市住房公積金繳存管理實施細則》及現行歸集業務流程,可辦理個人賬戶的封存、轉移、啟封、基數調整等業務。

第十一條 自愿繳存者符合本市住房公積金提取政策規定的,可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金額。

自愿繳存者繳存滿12個月,且無未結清的公積金貸款可以辦理銷戶提取(按現行提取政策執行),辦理銷戶提取的自銷戶之日起滿24個月后方能再次申請自愿繳存。

第十二條 自愿繳存者購買自住住房時,符合本市住房公積金貸款條件的,可以向市公積金中心申請個人住房貸款。住房公積金貸款發放后,自愿繳存者應當繼續履行繳存義務,且住房公積金賬戶的留存余額不得低于3個月的住房公積金貸款還款額。

第十三條 已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業務且貸款未結清的自愿繳存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公積金中心有權提前終止借款合同,收回貸款本息。

(一)連續3個月或累計6個月不按時足額繳存公積金的;

(二)虛假轉為單位繳存的;

(三)違反其他貸后管理要求的。

第十四條 本實施辦法未盡事宜,按現行住房公積金管理政策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昆明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負責實施和解釋。

第十六條 本實施辦法自20XX年X月X日起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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