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保障住房公積金制度的有序運行,積極推進昆明市誠信制度化建設,倡導個人誠實守信,懲戒失信行為,打造良好的住房公積金使用環境,促進住房公積金事業健康有序發展,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管理條例》、《昆明市住房公積金管理規定》、《昆明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昆明市信用“紅黑名單”發布和獎懲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等文件的有關規定,結合昆明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實際,制定本辦法。現按照《云南省行政規范性文件制定和備案法》(省政府令第212號)決定面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征求意見的主要內容
1、制定依據的合法性;
2、制定程序的合法性;
3、制定內容的合法性;
4、其它意見和建議。
二、征求意見方式
1、網絡征求意見,下載《意見反饋表》,填寫后,通過電子郵箱反饋我中心。電子郵箱:mask0349@126.com。
2、電話反饋意見,請將意見和建議通過電話:0871-63181100反饋我中心。
三、征求意見時限
1、公告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以電子郵箱或電話方式反饋我中心。
特此公告。
以下為昆明市住房公積金失信行為名單管理辦法(審議稿)內容:
昆明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積金失信行為名單管理辦法(審議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障住房公積金制度的有序運行,積極推進昆明市誠信制度化建設,倡導個人誠實守信,懲戒失信行為,打造良好的住房公積金使用環境,促進住房公積金事業健康有序發展,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昆明市住房公積金管理規定》、《昆明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昆明市信用“紅黑名單”發布和獎懲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等文件的有關規定,結合昆明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住房公積金單位和個人失信行為,是指昆明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市公積金中心)依據職責和權限,在依法實施住房公積金管理過程中,發現和處理的各種違反《住房公積金管理管理條例》及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等擾亂住房公積金管理秩序的行為。
第三條
市公積金中心負責建立全市統一的住房公積金失信行為名單管理系統,市公積金中心各相關處室負責失信行為管理工作的監督與指導;市公積金中心所屬分中心、管理部具體負責所轄行政區域內失信行為的管理。
第四條
公積金失信行為名單的管理應當遵循依法合規、全面覆蓋、客觀公正、信息公開的原則。
第二章 失信行為名單分類
第五條
市公積金中心應當記錄在履行職責、提供服務過程中產生或者獲取的反映單位和個人住房公積金失信行為的信息。
第六條
個人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應當納入個人一般失信行為名單:
(一)住房公積金貸款逾期連續3個月(含)或者累計6個月(含)經催收仍未還款的;
(二)以提供虛假證明材料等手段騙取套取本人住房公積金的;
(三)市公積金中心認定的其他個人一般失信行為。
第七條
個人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應當納入個人嚴重失信行為名單:
(一)住房公積金貸款逾期連續6個月(含)或者累計12個月(含)經催收仍未還款的;
(二)以提供虛假證明材料等手段騙取套取本人住房公積金,經中心批評教育后,兩個月內未全額退回的,或拒不承認錯誤,不退回的;
(三)以欺騙等不正當手段違法獲得住房公積金貸款的;
(四)以欺騙等不正當手段手段違法提取他人住房公積金的;
(五)協助他人以虛假證明材料等手段違法違規辦理住房公積金提取、貸款等業務的人員;
(六)以購房行為提取住房公積金后又辦理退房手續的;
(七)市公積金中心認定的其他個人嚴重失信行為。
第八條
單位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應當納入單位一般失信行為名單:
(一)經市公積金中心督促后,仍不按規定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或者不按規定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的;
(二)累計不繳或者少繳住房公積金3個月(含),經市公積金中心督促后,未辦理相關手續且未按規定繳存的;
(三)單位未按月足額繳存本單位住房公積金的;
(四)單位未按與本單位簽訂正式勞動合同的職工人數繳存住房公積金的;
(五)市公積金中心認定的其他單位一般失信行為。
第九條
單位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應當納入單位嚴重失信行為名單:
(一)單位管理不善,發生多名職工以虛假資料等手段違法違規辦理住房公積金提取、貸款等業務的;
(二)累計不繳或者少繳住房公積金6個月以上經市中心督促后,未辦理相關手續且未按規定繳存的;
(三)違反規定,不按時辦理職工住房公積金轉移、封存、啟封、緩繳等業務,侵犯職工住房公積金權益的;
(四)拒絕配合市公積金中心調查、詢問及監督檢查的;
(五)市公積金中心認定的其他單位嚴重失信。
第三章 失信懲戒措施
第十條
對被納入一般失信行為名單的個人,可以采取以下懲戒措施:
(一)列為業務受理重點核查對象,加強資格、材料方面的審核;
(二)一次失信予以警告,第二次失信時以書面形式通知其所在單位,第三次失信時列為嚴重失信。
第十一條
對被納入嚴重失信行為名單的個人,除采取第十條規定的懲戒措施外,應當采取以下懲戒措施:
(一)符合本辦法第七條第二項、第四項、第六項規定情形的,公積金業務辦理部門除負責追繳該職工違規提取公積金外,書面通報繳存單位,取消該職工五年內提取住房公積金資格,對涉嫌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二)符合本辦法第七條第三項規定情形的,取消該職工工資五年內申請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資格,涉嫌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三)符合本辦法第七條第四項規定情形的,對被納入嚴重失信行為名單的個人,還可以采取以下懲戒措施:
1.按照相關規定將嚴重失信個人名單向昆明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務平臺、昆明市法人信息共享與應用系統、中國人民銀行個人征信系統或者其他政府部門、行業的信用信息平臺更新報送;
2.進入法院強制執行程序后仍不履行執法文書的,申請納入人民法院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四)國家或者本市規定的其他失信懲戒措施。
第十二條
對被納入一般失信行為名單的單位,可以采取以下懲戒措施:
(一)列為日常監督檢查或抽查的重點對象;
(二)國家或者本市規定的其他失信懲戒措施。
第十三條
對被納入嚴重失信行為名單的單位,除采取第十二條規定的懲戒措施外,應當采取以下懲戒措施:
(一)符合本辦法第九條規定情形的,向社會公開失信信息;
(二)將失信信息按規定提供昆明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務平臺。
(三)向單位上級主管部門或者監管機構通報;
第四章 失信行為名單管理和共享
第十四條
市公積金中心應當建立失信行為名單管理系統,采取必要的技術措施,加強對失信信息的管理和維護,保證信息安全,定期備份數據庫文件、日志文件,防止虛構、擅自修改、違規刪除失信信息。
第十五條
市公積金中心應當建立內部信息安全管理制度規范,確定負責信息審核、運行維護、應用管理等業務的機構和崗位職責,明確工作人員的查詢權限和查詢程序,建立查詢記錄檔案,保障失信行為名單管理系統的正常運行。
第十六條
實施失信行為名單管理的基本程序為:
(一)信息采集。市公積金中心對符合納入失信行為名單情形的單位和個人行為及信息進行核實、取證,記錄基礎信息和納入理由,留存相關材料。
(二)風險提示。對擬納入嚴重失信行為名單的個人或者單位應當履行事先書面告知義務,進行風險提示。
(三)納入審批。市公積金中心應當建立納入失信行為名單的審批程序。
(四)錄入系統。對決定納入失信行為名單的,市公積金中心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將有關信息錄入或者批量導入失信行為名單管理系統。個人失信行為名單應當包括姓名、身份證件號碼、住房公積金賬號、失信類型及具體行為、失信信息提交部門、納入理由及納入時間等要素。單位失信行為名單應當包括單位名稱、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姓名、失信類型及具體行為、失信信息提交部門、納入理由及納入時間等要素。
第十七條
市公積金中心按規定與昆明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務平臺、昆明市法人信息共享與應用系統、中國人民銀行個人征信系統或者其他政府部門、行業的信用信息平臺互聯互通,按規定進行信息更新報送,實現聯合懲戒失信行為。
第五章 權益保護
第十八條
被納入失信行為名單的個人或者單位可以向市公積金中心查詢本人或者本單位的失信信息。失信行為名單的一次失信管理期限為5年,自失信行為或者事件終止之日起計算,國家或者本市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九條
被納入失信行為名單的個人或者單位對失信行為認定有異議的,可以向市公積金中心書面提出異議申請并提供有關證據,要求予以更正。市公積金中心應當在收到異議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進行核查。經核查后,作出予以更正或者不予更正的決定。予以更正的,應當同時通知其他征信平臺采取更正措施。
第二十條
被納入失信行為名單的個人或者單位在其失信信息管理有效期內,應主動糾正失信行為,并提供有關證據證明確已糾正的,在失信管理五年期屆滿后,市公積金中心應當在信用信息系統中予以注明后將其失信信息從管理系統中刪除,同時通知其他征信平臺移出。如失信行為在五年期滿后仍然不糾正的個人和單位,失信信息繼續有效,直至失信行為糾正為止。
第二十一條
市公積金中心各相關部門及工作人員應嚴格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實施,對獲取的涉及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信息應當保密,不得違反規定對外公開、提供。市公積金中心及其工作人員在失信行為名單管理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應當依法予以追責。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經明昆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審議通過,適用于昆明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鐵路分中心、各管理部及云南省省級職工住房資金管理中心。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市公積金中心負責實施,市公積金中心可以依據本辦法制定相關操作細則。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2018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本站轉載文章和圖片出于傳播信息之目的,如有版權異議,請在3個月內與本站聯系刪除或協商處理。凡署名"云南房網"的文章未經本站授權,不得轉載。爆料、授權:news@ynhouse.com。








熱門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