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違法違規用地快速反應機制和行政處罰罰沒財物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國家級、省級開發(度假)園區管委會,各直屬機構: 

《昆明市國土資源違法違規用地快速反應機制》和《昆明市國土資源行政處罰罰沒財物管理暫行辦法》已經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請認真遵照執行。

昆明市人民政府

2017年12月13日

昆明市違法違規用地快速反應機制

第一條  為認真貫徹落實《昆明市土地執法共同責任制度》,進一步加強我市土地執法監管,及時發現、制止和查處違法違規用地行為,提高土地執法效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嚴格執行有關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和《云南省違法建筑處置規定》等有關法律和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我市行政轄區內違法違規用地行為的發現、制止、報告和查處等工作。

第三條  本辦法所指的快速反應機制是指通過執法關口前移,快速反應、及時處置,實現第一時間發現、第一時間制止、第一時間報告和第一時間查處,降低執法成本,提高執法效率,消除違法狀態的土地執法監管防控制度。

第四條  本辦法遵循“防范在前、發現及時、制止有效、查處到位”的原則。

第五條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開發(度假)園區管委會是本行政轄區內國土資源執法監管的責任主體,主要領導是第一責任人,分管領導是直接責任人;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是發現、制止、報告的直接責任主體,所屬部門和所轄社區居委會(村民委員會)具體承擔第一時間發現、第一時間制止和第一時間報告的職責;發改、規劃、住建、城管、交運、水務、農業、林業、工商、電力等部門是國土資源執法監管共同責任單位,應當按照《昆明市土地執法共同責任制度》的規定,承擔共同監管職責。

第六條  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全面履行對違法違規用地的監管職責,具體負責實施國土資源執法監察動態巡查工作,監督檢查違法違規用地行為發現、制止和報告制度執行情況,落實監管措施。

第七條  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在巡查發現、接到舉報或者報告發現違法違規用地行為后,應當及時對違法違規用地行為當場予以制止,并立即下發《責令停止國土資源違法行為通知書》。同時,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在發現之日起2日內報告屬地政府(管委會),并抄送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和相關職能部門。

第八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對發現的國土資源違法違規用地行為,應當于2日內采取以下措施予以制止:(1)進行現場制止;(2)對制止無效的在2日內啟動聯動機制采取強制措施依法予以制止;(3)開展土地復耕或恢復土地原狀,消除違法狀態,并派專人予以跟蹤監管。

第九條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開發(度假)園區管委會在接到違法違規用地報告后3日內,應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的相關規定,按照《昆明市土地執法共同責任制度》的工作要求,組織相關部門對違法建筑依法進行拆除,并指導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開展土地復耕或恢復土地原狀,消除違法狀態。

第十條  有以下違法違規用地情形之一的,應當第一時間發現、第一時間制止、第一時間報告和第一時間查處:

(一)將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違法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于非農業建設的;

(二)以轉讓房屋(包括其他建筑物、構筑物),或者以土地與他人聯建房屋分配實物、利潤,或者以土地出資入股、聯營與他人共同進行經營活動,或者以置換土地等形式,違法轉讓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用于非農業建設的;

(三)未經批準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違法占用土地的;

(四)農村村民未經批準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違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

(五)不按照批準的用途使用土地或者不按照批準的用地位置和范圍占用土地的;

(六)在臨時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構筑物的;

(七)違法占用耕地(基本農田)建窯、建房、建墳、挖砂、采石、采礦、取土、堆放固體廢棄物或者從事其他活動破壞基本農田,毀壞種植條件的;

(八)無權批準征收、使用土地的單位或者個人違法批準占用土地的;

(九)擅自批準出讓或者擅自出讓土地使用權的;

(十)法律規定的其他土地違法行為。

第十一條  村民集體經濟組織負有對本地區違法違規用地行為及時發現、報告和制止的責任和義務。

第十二條  紀檢監察部門負責對各級黨委、政府、相關職能部門和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履行職責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并依法依紀追究相關責任人黨紀政紀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村民集體經濟組織擅自將村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于非農業建設,或騙取批準、違法將農用地改變為建設用地的,按有關規定追究該村集體經濟組織負責人及相關責任人的黨紀政紀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昆明市國土資源行政處罰罰沒財物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對違法占用土地上新建建筑物和其他設施的沒收、移交和管理工作,防止國家財產損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有關法律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我市行政轄區內國土資源行政處罰罰沒財物的管理。

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罰沒財物是指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及其依據法律、法規和規章委托的組織(以下簡稱執法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有關規定沒收的在違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

第四條  罰沒財物管理實行屬地管理原則,由屬地政府(管委會)負責對罰沒財物的接收和管理。

第五條  執法機關應當建立健全罰沒財物登記造冊制度和罰沒財物交接制度。

第六條  執法機關依法沒收違法財物應當按照規定出具合法憑據,不按照規定出具的,被罰沒財物的單位或個人有權拒絕。

執法機關不得向被罰沒財物的單位或個人收取或者變相收取任何費用。

第七條  執法機關依法作出沒收財物的行政處罰并對財物查對核實后,應當向當事人開具罰沒財物清單,并由當事人和執法機關分別簽字或者蓋章。罰沒財物清單應當注明罰沒財物的原屬單位或個人、建筑物和其他設施的具體位置、數量、建筑面積、占地面積、建筑物結構、移交時間等,并附上建筑物和其他設施現場勘測圖、現場照片。 

第八條  執法機關應當在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訴訟時效期滿后90日內向屬地政府(管委會)移交罰沒財物;行政處罰決定經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的,應當在維持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復議決定或者法院的裁定、判決法律文書生效后90日內向屬地政府(管委會)移交罰沒財物,由屬地政府(管委會)負責對罰沒財物進行依法處置,所得收益一律繳入同級財政。情況復雜,不能在規定期限內進行移交的,經同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可以適當延長,但是延長期限最多不超過30日。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在向屬地政府(管委會)移交罰沒財物時,應當將《非法財物移交書》《行政處罰決定書》和罰沒財物清單一并移交(經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的,還應附具行政復議文書或者行政訴訟文書)。罰沒財物清單由移交單位和接收單位組織現場驗核后,雙方簽字蓋章確認。

第九條  當事人拒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書》,致使沒收和移交無法正常進行的,由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十條  單位或個人阻礙執法機關人員進行現場查驗、沒收、移交非法財物的,視情節輕重,由公安機關對相關責任人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一條  罰沒財物需辦理入戶、過戶、登記手續的,由執法機關出具相關法律文書,相關登記管理部門應當依法辦理。

第十二條  罰沒財物管理應當接受社會監督,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檢舉、揭發罰沒財物管理活動中的違法違紀行為。

第十三條  擅自占有、使用、破壞或者擅自改建、擴建、重建罰沒財物或造成國有資產流失的,應當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四條  執法機關工作人員不得越權處置罰沒財物,不得隱瞞、占有、截留、挪用、調換、私分和變相私分、擅自處置或者自行拍賣罰沒財物。違反本規定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并追索給國家造成的經濟損失;造成重大影響或造成重大經濟損失、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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