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落實中央,省,市供給側結構性改革房地產去庫存的要求,加快推進棚戶區改造貨幣化安置,2016年9月1日,昆明市人民政府發布了《關于印發昆明市棚戶區改造政府購買服務實施辦法的通知》,《通知》對于昆明市棚改貨幣化安置的購買主體及承接主體、購買范圍及購買內容、購買程序及購買方式提出了要求,其中對于棚改政府購買服務范圍條件一欄要求:不屬于政府職責范圍的服務項目,包括棚改項目中配套建設的商品房以及經營性基礎設施,不得向社會力量購買。
具體政策原文公示如下: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國家級、省級開發(度假)區管委會,各直屬機構:
《昆明市棚戶區改造政府購買服務實施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昆明市人民政府
2016年9月1日
昆明市棚戶區改造政府購買服務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快推進棚戶區改造(以下簡稱棚改),進一步拓寬棚改資金籌集渠道,推動棚改工作取得更好的實效,根據《云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云南省棚戶區改造政府購買服務實施辦法的通知》(云政辦發〔2016〕58號)和《昆明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推進政府購買服務的實施意見(暫行)》(昆政辦〔2016〕34號)精神,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棚改政府購買服務是指通過發揮市場機制作用,將政府應當承擔的棚改征地拆遷服務或籌集安置住房、貨幣化安置、配套基礎設施建設等方面工作,按照規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備條件的社會力量承辦,并由政府根據合同約定向其支付費用的工作模式。
第三條 棚改政府購買服務應當堅持量力而行、規范運作、公開透明、競爭擇優、注重實效、積極穩妥的原則。
第四條 棚改政府購買服務應建立政府主導,多種承接主體廣泛參與的工作機制。各縣(市)區、開發區要根據城市發展水平和居民改善住房條件需求,明確本地區未來3—5年棚改的規模總量,以及分年度建設的行動計劃。
第五條 各縣(市)區、開發區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完善棚改政府購買服務的各項程序規定。及時、充分地向社會公開購買服務的項目內容、承接主體條件、績效評價標準等信息,確保社會力量公平參與競爭,擇優選定承接主體。
第六條 各級發展改革部門負責做好項目立項審批工作;棚改主管部門依法依規組織實施棚改工作;財政部門負責加強預算管理,加強購買服務預算審核,做好核準工作。
第二章 購買主體及承接主體
第七條 各縣(市)區、開發區是棚改政府購買服務的主體(以下簡稱購買主體),可授權住房保障等單位作為購買主體,由其依法開展棚改政府購買服務活動。
第八條 棚改政府購買服務的承接主體(以下簡稱承接主體)為符合國家、省和市關于政府購買服務相關要求的棚改項目服務供應商,包括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行業主管部門登記成立的企業、機構,依法在民政部門登記或經國務院批準免予登記的社會組織,以及符合條件的事業單位和融資平臺等社會力量。鼓勵多種所有制企業作為承接主體承接棚改任務。
第九條 承接主體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依法設立,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治理結構健全,內部管理、監督制度和信息公開制度完善;
(二)具備獨立、健全的財務管理、會計核算和資產管理制度;
(三)具備履行棚改服務合同所必需的人員、設施、設備和專業技術能力;
(四)有依法繳納稅收和社會保障資金的良好記錄;
(五)在參與棚改政府購買服務競爭前三年內無重大違法違紀行為,通過年檢(報)、資質審查合格,社會信譽良好,獲得3A級及以上評估等級的社會組織同等條件下可優先獲得棚改政府購買服務資格;
(六)法律、法規規定以及政府購買服務項目要求的其他條件。具體承接棚改政府購買服務的條件由當地住房保障部門會同財政部門根據棚改政府購買服務項目的性質和質量要求確定。
第十條 承擔有公共服務職能的公益二類事業單位和按事業單位分類改革正在轉企的事業單位在符合前述條件、不新增財政供養人員編制的情況下可以成為承接主體,并與具備條件的社會力量公開、平等參與競爭。
第十一條 各級政府融資平臺公司通過市場化改制,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實現市場化運營,承擔的地方債務已納入財政預算、得到妥善處置,并通過合法程序明確公告不再承擔地方政府舉債融資職能的,可按規定作為棚改承接主體。
第三章 購買范圍及購買內容
第十二條 棚改政府購買服務的范圍應滿足以下條件:
(一)列入棚改計劃和配套基礎設施建設計劃的項目;
(二)限定在政府應當承擔的棚改征地和房屋征收服務,以及安置住房籌集、貨幣化安置、配套基礎設施建設等;
(三)不屬于政府職責范圍的服務項目,包括棚改項目中配套建設的商品房以及經營性基礎設施,不得向社會力量購買;
(四)根據國家和省規定不得向社會力量購買的其他項目。
第十三條 棚改政府購買服務的內容主要包括:
(一)居民棚改意愿入戶調查;
(二)棚改項目涉及的各項前期工作;
(三)棚改項目的可行性論證及評審;
(四)棚改項目的征地拆遷服務;
(五)棚改安置住房的籌集(包括新建、購買、租賃、改擴建、貨幣化安置等方式);
(六)棚改片區公益性配套基礎設施建設,主要包括安置住房小區“紅線內”的道路、供水、供氣、排水、通訊、照明、綠化、土地平整等配套基礎設施;與棚改項目直接相關,直接服務于安置小區居民的“紅線外”城市基礎設施等。
第四章 購買程序及購買方式
第十四條 制定目錄。市級財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將棚改服務項目納入政府購買服務指導性目錄。各縣(市)區制定本地區政府購買服務指導性目錄。
第十五條 制定規劃計劃。購買主體應根據同級黨委、政府部署及上級主管部門要求,結合當地棚改實際,統籌考慮經濟社會發展水平以及棚改政府購買服務的必要性、可行性和科學性等因素,牽頭編制未來3—5年購買服務規劃及年度實施計劃,會同同級發改、財政等部門明確棚改政府購買服務的項目、內容、期限、目標、實施方式和績效指標等內容,科學評估棚改政府購買服務經費需求并編制預算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核。
第十六條 財政部門審核。同級財政部門根據預算管理相關規定,對購買主體報送的年度棚改政府購買服務經費預算進行審核。
第十七條 公開信息。購買主體應根據棚改政府購買服務計劃,并報同級購買服務監管部門備案后,及時在市人民政府或住房保障部門網站公開政府購買服務的預算資金、主要內容、承接標準和目標要求等信息。
第十八條 選擇承接。符合競爭性條件的購買事項,由購買主體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等有關規定,遵循政府采購管理的程序和方式組織實施,統一納入采購程序,通過公開招標、邀請招標、競爭性談判、競爭性磋商、單一來源采購等方式確定承接主體。
第十九條 簽訂合同。購買主體和承接主體應當按照合同管理要求在規定時間內簽訂政府購買服務合同:
(一)棚改政府購買服務合同應當明確購買服務的內容、期限、數量、價格、工程質量等要求,資金結算方式,以及雙方權利義務事項和違約責任等內容,嚴禁轉包行為。合同報同級財政部門備案。其中,保障性安居工程相關配套設施項目同時報同級發改部門備案。
(二)購買主體應當在中標通知書或成交通知書發出之日起30日內,與承接主體依法簽訂棚改政府購買服務合同;
(三)合同自簽訂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購買主體或者其委托的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將合同在省政府采購網等公告,并將合同副本報同級財政部門和有關部門備案。
第二十條 履約管理:
(一)購買主體應嚴格按照合同規定履行本部門職責范圍內的業務工作,根據實際需求和合同規定積極幫助承接主體做好與相關政府部門、服務對象的溝通、協調,督促承接主體嚴格履行合同,及時了解掌握購買服務項目實施進度和資金運作方式,
(二)承接主體應當按合同要求,認真組織實施服務項目,按時完成服務項目任務,確保服務數量、質量和效果,主動接受有關部門、服務對象及社會監督。
第二十一條 資金支付。承接主體在實施合同約定的服務事項后,購買主體應及時組織對合同履約情況進行檢查驗收,并按照合同約定支付資金。
第二十二條 各縣(市)區、開發區要健全行政審批快速通道,簡化程序,提高效率,對符合相關規定的項目,加快完成立項、規劃許可、土地使用、施工許可等審批手續,支持棚改政府購買服務項目實施。
第二十三條 購買主體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國家棚改特點,科學確定購買服務的方式:
(一)公開招標應當作為棚改政府購買服務的主要方式;
(二)因實際需要且符合政府采購法規定情形的,可依法采取邀請招標、競爭性談判、競爭性磋商、單一來源采購方式進行購買;
(三)對于達到公開招標數額以上而采用公開招標以外采購方式的,需經省級財政部門批準。
第二十四條 對具有特殊性、不符合競爭性條件(承接主體發育程度低)的購買事項,按照《昆明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推進政府購買服務的實施意見(暫行)》相關規定執行。
第五章 資金管理及融資支持
第二十五條 棚改政府購買服務當年所需資金,應當列入本級財政年度預算。
第二十六條 棚改政府購買服務計劃所需資金,應當列入本級財政中期財政規劃,并確定分年度財政安排規模。
第二十七條 對年初預算安排有缺口確需舉借政府債務彌補的。可在省級財政核定的本地區債務限額內通過報請省人民政府代發地方政府債券方式予以支持,并優先用于棚改。
第二十八條 實施棚改政府購買服務的各縣(市)區、開發區可依據《財政部關于〈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貸款貼息辦法〉》(財綜〔2014〕76號)有關規定對符合條件的項目給予一定比例和期限的利息補貼。
第二十九條 購買主體及承接主體要嚴格按照會計核算制度和要求,定期對所發生的費用等支出進行會計核算,并報送同級財政部門備案。
第三十條 承接棚改任務的項目承接主體,可依據政府購買服務協議等合同進行市場化融資。承接主體憑政府購買服務合同,向金融機構申請棚改貸款,實施棚改工程。購買主體應當主動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幫助,特別是支持承接主體爭取開發性金融機構提供利率優惠、償還期限長的貸款。
第三十一條 各級政府融資平臺公司開展棚改舉借債務應實行市場化運作,不納入政府債務,政府在出資范圍內依法履行出資人職責,不提供任何形式的擔保。
第六章 績效與評價監督管理
第三十二條 各級各部門應當按照《財政部關于〈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財政資金績效評價暫行辦法〉》(財綜〔2015〕6號),將棚改政府購買服務工作納入績效管理體系,加強績效管理。
第三十三條 購買主體應當及時了解掌握購買服務項目實施進度和資金運作方式,并組織對項目建設進行跟蹤評審。
第三十四條 各縣(市)區、開發區應當探索建立由購買主體、服務對象及第三方組成的綜合性評審機制,及時對已完成的棚改服務計劃進行結項驗收。
第三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棚改政府購買服務績效評估與監督管理制度,形成完善的資料檔案。
第三十六條 評估結果與后續政府購買服務掛鉤,對評估合格者,繼續支持開展購買服務合作;對評估不合格者,提出整改意見,并取消一定時期內承接政府購買服務資格;情節嚴重者,依法依約追究有關責任。
第三十七條 棚改主管部門、財政部門根據綜合性績效評估結果,不斷改進和完善棚改政府購買服務工作機制。
第三十八條 承接主體在實施棚改中,要遵守土地、建設、規劃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嚴格按照經批準的棚改項目實施方案進行改造,違反相關規定的,依法予以處理。
第三十九條 財政部門和購買主體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政府采購信息公開管理辦法》以及預算公開的相關規定,公開財政預算及部門和單位的政府購買服務相關信息,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信息除外。
第四十條 健全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機制。工商管理、民政及承接主體行業主管等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將承接主體承接政府購買服務行為信用記錄納入年檢(報)、評估、執法等監管體系。
第四十一條 財政部門要建立政府購買服務退出機制,對弄虛作假、冒領財政資金以及有其他違法行為的承接主體,依法給予行政處罰,三年之內不得參與政府購買服務。
第四十二條 棚改政府購買服務合同雙方當事人應當嚴格遵守合同事項,不得擅自變更或終止合同。購買主體應當督促承接主體嚴格履行合同,及時了解掌握購買項目實施進度,提請財政部門依法依規支付款項。承接主體應當嚴格履行合同,認真組織實施棚改項目,按時完成任務,保證數量和工程質量,主動接受有關部門及社會監督,嚴禁轉包行為。
第四十三條 各級監督部門和購買主體應當加強對棚改政府購買服務的監督、審計,確保資金規范管理和合理使用。對截留、挪用和滯留資金以及其他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追究法律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四條 各縣(市)區,各國家級、省級開發(度假)園區可參照本辦法規定,結合本地實際,制定本級棚改政府購買服務辦法,并抓好貫徹落實。
第四十五條 本辦法由市財政局、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六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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