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房管局):
今年以來,全省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按照《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開展房地產中介專項整治工作的通知》要求,認真組織開展房地產中介專項整治工作,嚴肅查處了一批房地產中介機構和中介人員的違法違規行為,對規范房地產市場秩序,提高中介服務水平,提升從業人員職業操守,促進房地產中介行業健康有序發展起到了一定的促進作用。根據11月25日全國規范房地產中介行為持續整頓市場秩序電視電話會議精神,為進一步規范全省房地產中介行為,持續整頓房地產中介市場秩序,省住房城鄉建設廳制定了《云南省進一步深入開展房地產中介專項整治工作方案》,現印發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云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16年12月9日
附件:云南省進一步深入開展房地產中介專項整治工作方案
根據11月25日全國規范房地產中介行為持續整頓市場秩序電視電話會議精神,為進一步規范全省房地產中介行為,持續整頓房地產中介市場秩序,切實維護群眾合法權益,促進行業健康發展,結合云南實際,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標
通過進一步深入開展房地產中介專項整治工作,嚴肅查處違法違規中介行為,持續規范市場秩序,提升服務水平和職業道德,保障交易安全,保護群眾合法權益,促進行業健康發展。
二、整治重點
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重點查處房地產中介機構和從業人員的下列行為:
(一)編造、散步謠言,哄抬房價;
(二)發布虛假房源、不實價格信息招攬業務,誘騙消費者;
(三)對交易當事人隱瞞真實交易信息,賺取房源差價;
(四)侵占或挪用交易資金;
(五)違規開展金融業務;
(六)違規代理銷售;
(七)未取得營業執照或取得營業執照后未按規定備案開展中介業務。
三、工作措施
(一)重點解決七類突出問題
1.針對編造、散步謠言問題。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要加強輿論監控。對造謠、散步謠言的房地產中介機構和從業人員要立即查處,并向社會公開查處結果。
2.針對發布虛假房源信息問題。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要推行房屋信息公開,落實房源核驗的制度。只有經業主委托,并通過房源核驗的信息,才能公開發布,成交后的房源要及時從發布渠道上撤除。
3.針對賺取房源差價問題。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要落實書面簽訂委托合同制度,在業主委托時,就要標明欲出售的價格。中介機構要對價格進行甄別,發現異常的,不得代理,并有向主管部門報告的義務。
4.針對挪用交易資金問題。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要將交易資金納入監管賬戶實施監管,中介機構及從業人員不得通過監管賬戶以外的賬戶代收、代付交易資金。已建立存量房交易資金監管制度的市、縣(市、區),要對制度執行情況進行評估,不斷優化監管方式;尚未建立存量房交易資金監管制度的,要在2016年12月31日前出臺監管辦法,明確監管制度并組織實施。
5.針對違規開展金融業務問題。一律嚴禁中介機構開展“首付貸”信貸的業務,取得相關資質的房地產中介機構,也不得違規開展業務。
6.針對違規代理銷售問題。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要依法查處中介機構代理未取得預售許可的新建商品房、以及為不符合交易的房屋提供中介服務等違法違規行為;對委托出售的房地產開發企業,要依法查處,沒收非法所得,并處罰款;對公租房轉租的,要對公租房的原承租人處罰。
7.針對未取得營業執照或取得營業執照后未按規定備案開展中介業務問題。各地要定期公示備案機構的名單,引導群眾選擇經過備案誠信規范的中介機構,并發布風險提示;建立舉報機制,對無證無照的“黑中介”,發現一個,打擊一個,取締一個。
(二)抓緊建設中介監管服務平臺
各縣(市、區)要將中介機構服務平臺建設納入工作日程,抓緊推進。
1.落實中介機構備案、人員實名登記服務制度,通過服務平臺將備案信息、登記信息向社會公開。
2.發布中介行業信用檔案,建立中介行業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的機制,機構和人員信用檔案要向社會公開。
3.受理舉報投訴,建立受理、調查、處理、反饋一體化的快速反應機制。
(三)整頓市場秩序常態化
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要將整治工作作為一項長期工作,按照深化“放管服”改革的工作要求,堅持標本兼治,常抓不懈。
1.完善檢查和查處工作機制。要認真落實“雙隨機制度”,強化監督檢查,對違法違規行為要發現一起,查處一起,絕不姑息,要充分發揮輿論督導的作用,及時向社會曝光違法違規的中介機構。
2.全面落實中介監管制度。要嚴格落實房屋信息的核驗、明碼標價、合同網簽、交易資金監管等制度,確保房源信息真實可交易,交易價格公開透明,交易資金安全有保障。要加強執法隊伍建設,人手不足的要及時補充,不斷強化行業監管能力和手段。
3.強化政府服務意識。對備案且信用良好的中介機構要在辦理購房資格查詢、房源信息核驗、合同網簽等業務的時候提供便利服務,在選擇中介機構運營管理政府的投資公租房時優先考慮誠信的中介機構。
(四)建立省、州(市)、縣(市、區)聯動的監管機制
1.省住房城鄉建設廳對大型的跨州(市)經營房地產中介機構將進行重點監管,各州(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要將其違法違規行為及時上報省住房城鄉建設廳。
2、各州(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要將跨縣(市、區)經營的房地產中介機構納入重點監管對象。
3.加強工作的組織領導。各州(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要建立問責考核機制,對整治力度不夠,市場秩序混亂,群眾反映強烈的縣(市、區)要實行約談和問責。
(五)建立部門聯動工作機制
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要與相關部門加強溝通合作,建立信息共享、情況互通、聯動查處、齊抓共管的工作機制。一是要積極與工商部門溝通,及時掌握中介機構工商登記的信息,對有營業執照但未到房地產部門備案的,要督促備案;對既沒有營業執照又沒有到房地產部門備案的“黑中介”,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要聯合工商行政主管部門進行打擊。二是要與價格部門協調進行配合,認真落實發改委、住建部聯合印發的《關于開展商品房銷售明碼標價專項檢查工作的通知》,對房地產中介機構門店明碼標價情況進行聯合檢查。三是積極配合金融部門做好互聯網金融風險專項整治工作。四是要與通信主管部門合作,強化對互聯網房地產中介機構經營行為的監管。五是要與稅務部門合作、依法查處中介機構為交易當事人規避稅費提供服務的行為。
(六)充分發揮行業協會的作用
各地充分認識加強行業自律管理的重要性,各級住建部門要積極支持行業協會組織的發展,尚未建立行業協會的地方要創建條件積極組建;各級房地產中介行業協會要組織會員和從業人員自覺規范經營行為,建立良好的中介行業秩序。
四、時間安排
(一)第一階段(2016年12月15—2017年1月31日)。各州(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要嚴格按照要求組織轄區內各房地產中介機構對上述7類整治重點進行自查,對存在問題的中介機構,要督促其整改,并要求中介機構作出限時整改承諾,機構自查書面材料報送本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備案。
(二)第二階段(2017年2月1日—3月31日)。各縣(市、區)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要組織開展對轄區內房地產中介機構的全面檢查。對機構整改不到位的,要采取書面警示、約談機構的主要負責人、公開通報機構和從業人員違法違規行為、列入嚴重失信房地產中介機構和從業人員名單并向社會公示,依法清出中介市場等措施。
(三)第三階段(2017年4月1日—4月30日)。各州(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要組織開展對所轄縣(市、區)專項整治重點抽查工作,并對本地區專項整治工作開展情況進行全面總結。
(四)第四階段(2017年5月1日—5月31日)。省住房城鄉建設廳根據各州(市)上報的工作開展情況,組織各州(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工作人員進行交叉檢查。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要充分認識繼續開展房地產中介專項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各州(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要對縣(市、區)工作進行部署、指導、監督和檢查,對群眾反饋強烈、問題突出的典型案例要掛牌督辦。縣(市、區)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要制定整治方案,落實責任,明確具體整治措施,確保整治工作取得實效。
(二)建立部門聯合查處機制。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要主動向當地人民政府匯報整治要求和工作方案,并在當地人民政府統一領導下,加強與工商、價格、金融、稅務、通信等部門的協作配合,建立信息共享、聯合查處機制。
(三)加大違法違規典型案例曝光力度。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對整治工作中查處的違法違規中介機構和從業人員,要向社會通報,及時曝光典型案例。查處、曝光的典型案要及時上報省住房城鄉建設廳。
各州(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要對本地區繼續開展專項整治工作情況進行全面總結,研究提出加強房地產中介管理的意見和建議,形成專項整治工作報告,并于2017年4月底前將整治工作報告上報省住房城鄉建設廳房地產市場監管處。省住房城鄉建設廳將視各州(市)工作開展情況,對專項整治工作開展得力、成效明顯的,在系統內部予以表揚;對于中介市場秩序混亂、專項整治工作組織不力、整治效果不明顯的,將進行專項督查,約談、會商主要負責人,并在廳門戶網站予以警告或通報批評。
抄送:云南省房地產業協會。
云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辦公室 2016年12月9日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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