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做好土地供應服務保障工作的實施意見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有關委辦局,各國家級、省級開發(度假)區管委會:

為認真貫徹落實中央和云南省關于穩增長、供給側結構性改革、新型城鎮化等一系列重要會議和重要文件精神,充分發揮土地供應的服務和保障作用,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意見。

一、促進房地產用地結構優化調整

(一)對尚未動工建設的房地產項目,在符合城鄉規劃的前提下,經政府批準,允許調整為國家支持的新興產業、養老產業、文化產業、教育產業、體育產業等項目。

(二)對已經建成的商業用房,經政府批準,允許改造為租賃住房,土地使用年限和容積率不變,土地用途調整為居住用地。

(三)已完成土地出讓的城中村改造項目,申報規劃設計方案時,在不突破規劃條件確定的綜合容積率指標且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的前提下,各地塊之間容積率指標允許調整一次。企業持調整后的規劃條件和市規劃部門的認定意見,一次性向市國土部門申報完善用地手續。多地塊地價調整的應單地塊核算,調整價款為正值的由企業按規定繳納,調整價款為負值的予以退還,總退款金額不得大于總補繳金額。僅單地塊調整的,調整價款為正值的由企業按規定繳納,調整價款為負值的不予退還。

(四)城中村以外的已出讓地塊,因重大基礎設施建設等原因,政府要求調整地塊容積率指標或規劃用途的,由市規劃部門出具相關認定意見,調整地價款為正值的由企業補繳,調整地價款為負值的予以退還,并分別簽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補充協議,辦理后續用地手續。

(五)鼓勵信譽好、有實力的房地產企業通過土地轉讓方式取得未動工項目土地使用權,企業承諾在取得土地轉讓審批文件之日起6個月內開工建設的,在辦理土地轉讓手續時,不再審查投資強度。企業應持土地轉讓審批文件在一個月內向市規劃、住建等部門申報開工手續,市規劃、住建等部門應憑土地轉讓審批文件在3個月內辦理相關開工手續。按期開工的,企業應持屬地政府(管委會)出具的開工證明材料到屬地國土部門辦理不動產權利證書。未按期開工建設的,土地轉讓審批文件自動作廢。

(六)主城區(五華區、盤龍區、官渡區、西山區、呈貢區)、高新區、經開區、度假區、陽宗海風景區、倘甸和轎子山兩區,需調整地價款的地塊由市財政部門委托評估并出具評審意見,其他縣(市)區由屬地財政部門委托評估。調整價款的補繳和退還,應當按批準時限完成,不得跨年度。

二、實行靈活多樣的工業用地政策

(七)鼓勵工業用地結合產業類型和生命周期實行彈性年期出讓,出讓年限在法定最高出讓年期內合理確定。首期出讓底價應根據最高出讓年限測算的底價科學確定,首期出讓價款與剩余年限的出讓價款之和不低于土地成本和國家工業用地出讓最低價。

(八)采用“先租后讓、租讓結合”方式供地的,以招標、拍賣、掛牌方式一次性確定租賃主體、租賃價格、出讓主體、出讓價格等事項。土地租賃及出讓方案由屬地政府(管委會)擬定,方案中應當明確地塊坐落、面積、用途、租賃期、租金金額及繳納方式、投資強度、土地移交及開竣工時間、辦理土地出讓手續時應當具備的條件、出讓價款及繳納方式、出讓年期等內容。土地租賃合同文本及出讓合同文本應當在交易時公開,土地成交后,企業與市國土部門簽訂成交確認書,與屬地政府(管委會)簽訂土地租賃合同,屬地國土部門辦理土地他項權利證書。具備辦理條件的企業應在租賃期滿前持屬地政府(管委會)出具的相關證明材料到國土部門簽訂出讓合同,繳清出讓價款后換發不動產權利證書。租賃期滿未達到約定出讓條件的無償收回土地。

租賃及出讓年限內土地總價款不得低于土地成本和國家工業用地出讓最低價,租賃價格按照租賃時點確定的出讓價格平均分攤至每年。土地租賃年限原則上不超過10年,出讓年限可按法定最高年限扣除租賃年限后合理確定。

(九)工業用地用途變更和由政府收回重新供應的,須取得環境保護部門出具的場地環境調查和風險評估認可意見,方可辦理后續用地手續。

(十)因公共利益、基礎設施建設及城市更新改造等需出讓和收回的工業用地,在符合規劃和產業政策前提下,可按協議方式重新為原土地使用權人安排工業用地。

三、積極盤活存量用地

(十一)在符合規劃的前提下,經政府批準,國有土地使用權人可通過自主、聯合、轉讓等多種方式對其使用的國有建設用地進行改造開發,鼓勵國有土地使用權人收購相鄰多宗國有土地地塊進行成片改造開發。涉及土地用途或規劃指標變更的,國有土地使用權人可持新的規劃條件向市國土部門申報,以協議方式辦理用地手續。納入土地一級開發范圍的用地可參照執行,但需經土地儲備部門及土地一級開發主體同意。

(十二)城市更新改造項目土地出讓底價,主要由土地一級開發成本、政府收益、按規定需提取的各項基金等組成,土地一級開發成本核算按照《昆明市土地儲備支出核算管理辦法》執行。

(十三)城市更新改造項目中,經屬地政府出具文件認定,屬于規劃條件要求配建的公共服務設施,根據供地和建設方式不同,可不納入土地組價;屬于規劃條件要求配建的公共綠地、市政道路、河道湖泊整治等基礎和公建配套設施,可不納入土地一級開發成本和土地組價。

(十四)因城市規劃依法修改造成的閑置土地,如出讓價款已繳清、項目資金已落實,可以置換方式處置。市土地儲備機構按 “價值相當、用途相同”原則,編制置換方案報政府批準后,按協議出讓方式為原土地使用權人辦理用地手續。

(十五)劃撥用地及出讓的工業、倉儲用地,經政府批準提高規劃容積率的,不再補繳土地價款,直接將新規劃條件納入土地出讓合同或劃撥決定書。

(十六)企業利用存量用地發展先進制造業、生產服務業、創新創業平臺、“互聯網+”等,在5年內可保持原用途、用地方式不變。可不辦理土地變更手續。

四、簡化審批和資產處置程序

(十七)主城區、高新區、經開區、度假區、陽宗海風景區、倘甸和轎子山兩區范圍內的具體建設項目供地由市政府審批。已納入儲備范圍的土地由市土地儲備機構編制土地儲備和委托交易方案,未納入儲備范圍的土地由屬地政府(管委會)編制土地儲備和委托交易方案。因規劃條件變更、劃撥補辦出讓涉及重新調整地價款的均由市政府審批。

(十八)主城區、高新區、經開區、度假區、陽宗海風景區、倘甸和轎子山兩區范圍以外,其它縣(市)區的具體建設項目供地,凈用地超過6畝(含6畝)的由屬地政府審查后報市政府審批;凈用地面積在6畝以下(不含6畝)的由屬地政府審批。因規劃條件變更、劃撥補辦出讓涉及重新調整出讓價款的均由屬地政府審批。

(十九)主城區、高新區、經開區、度假區、陽宗海風景區、倘甸和轎子山兩區范圍內6畝以下(不含6畝)的土地使用權轉讓由屬地政府(管委會)審批,6畝以上(含6畝)土地使用權轉讓由市政府審批。其余縣(市)區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轉讓均由屬地政府審批。

(二十)劃撥用地不改變土地用途等規劃條件補辦出讓手續的,由市規劃部門按現狀出具規劃意見后,經政府批準,可采取協議方式辦理用地手續。

(二十一)央企、省屬企業改制可持省國土資源廳出具的土地資產處置批復文件辦理用地手續。納入企業改制范圍的劃撥用地應當按原證載用途辦理出讓手續,并由市規劃部門按現狀出具規劃意見。納入改制范圍的出讓用地可持改制文件直接辦理變更登記。改制企業資產處置中劃撥土地補辦出讓手續,應當按評估價補繳土地價款。

(二十二)持有《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或《不動產權利證書》的已建成項目可持房屋產權證或房屋建設相關證明材料辦理土地使用權轉讓手續。同一地塊因房屋(含個人已購住房、寫字樓等商業項目、標準廠房等工業項目)銷售導致的土地使用權轉移,可按照分攤的土地面積辦理不動產登記手續。宗地及地上建(構)物整體轉讓或銷售的,應當按照完整宗地辦理轉讓手續。

五、規范供地方式和用地標準

(二十三)工業、商業、旅游、娛樂等經營性用地和城中村改造項目中的商品住宅用地,以及符合協議出讓條件且有兩個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宗地,可采用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出讓。除城中村改造項目以外的商品住宅項目,應當采用拍賣方式出讓,不限定競拍人數。以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出讓的土地,競買保證金按不低于起始價的20%確定。具體供應方式及競買保證金由土地委托交易方在《土地儲備方案》和《委托交易方案》中明確。

(二十四)取得發改和住建部門年度計劃指標的保障性住房項目可采用劃撥、協議或掛牌出讓方式供地,具體方式由屬地政府確定。

(二十五)主城區、高新區、經開區、度假區、陽宗海風景區、倘甸和轎子山兩區范圍內以招拍掛方式出讓用地,應當在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實施交易。棚戶區改造、“三舊”改造、保障性住房建設、公共基礎設施及重大招商引資項目用地報經市政府同意后,可在市土地和礦產交易中心實施交易并報省國土資源廳備案。

(二十六)符合權屬清晰并已依法注銷原土地使用權證、安置補償落實到位、無法律和經濟糾紛、地塊位置和規劃條件明確、具備動工開發所必須的其他條件的凈地,方可實施土地供應。是否達到凈地標準由土地委托交易方認定。

(二十七)主城區、高新區、經開區、度假區范圍內的商品住宅項目單宗土地出讓面積不得超過300畝(含300畝);其余各縣(市)區、陽宗海風景區、倘甸和轎子山兩區商品住宅項目單宗地土地出讓面積不得超過105畝(含105畝);住宅項目規劃容積率指標應當大于1.0。

(二十八)工業項目用地范圍內配建的辦公及服務設施用地面積不得超過總用地面積的7%,其配建設施的地上建筑面積不得超過地上總建筑面積的15%。進入園區的工業項目投資強度按國家級園區不得低于300萬元/畝,省級及省級以下園區不得低于200萬元/畝。工業項目用地規劃容積率原則上不得低于1.0,屬于特殊行業要求的,應當由市工信部門出具意見。工業項目凈用地面積超過100畝(含100畝),在辦理供地手續時,屬地政府(管委會)應當提供節約集約用地評價意見。其余控制指標按照國家頒布的《工業項目建設用地控制指標》執行。市規劃部門明確的倉儲用地可不參照工業用地標準執行。

(二十九)主城區、高新區、經開區、度假區范圍內城市主干道用地紅線寬度(包括綠化帶)原則不得超過70米,城市游憩集會廣場項目用地原則上不得超過70畝;其他縣(市)區主干道用地紅線寬度(包括綠化帶)原則上不得超過40米,城市游憩集會廣場項目用地原則上不得超過15畝。

六、嚴格土地出讓合同及劃撥決定書管理

(三十)按照土地出讓合同及劃撥決定書相關條款要求,對需要約定的事項應當完整準確錄入。

(三十一)屬于新建的各類項目,開工時間自土地移交之日起一年內開工,三年內竣工。有特殊要求的在交易條件中明確。超過約定的開工時限未滿一年的,土地使用權人可申請辦理項目開、竣工延期手續,延期時限不得超過一年。取消繳納開竣工履約保證金制度,已繳納了開竣工履約保證金的項目,不含利息全額退還。

(三十二)土地出讓價款分期支付的,除首期外應按合同約定收取同期貸款利息。土地競得人未按約定時間繳納土地出讓價款的按逾期金額每天1‰支付違約金,違約期間不再收取利息。

(三十三)劃撥價款由用地方提前支付的,由屬地政府(管委會)出具劃撥價款繳納情況說明后,在供地環節可不再重復繳納。

(三十四)屬于協議方式(含補辦出讓及規劃條件變更)出讓的土地,必須在公示期滿之后的10個工作日內簽訂出讓合同。受讓方逾期不簽訂土地出讓合同的,出讓方可取消其受讓資格。

七、附則

(三十五)屬于清理完善用地手續中取得土地使用權的不適用本意見。

(三十六)市政府其他相關政策文件與本意見不一致的以本意見為準。

(三十七)本意見自下發之日起執行,有效期三年。

昆明市人民政府      

2016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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