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強城鄉社區協商的實施意見(試行)

中共昆明市委辦公廳 昆明市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于加強城鄉社區協商的實施意見(試行)》的通知

各縣(市)區黨委和人民政府,各國家級、省級開發(度假)園區,市委和市級國家機關各部委辦局,各人民團體,市屬企事業單位,大專院校:

《關于加強城鄉社區協商的實施意見(試行)》已經市委、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中共昆明市委辦公廳

昆明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年7月18日

為認真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進一步發展壯大基層民主,暢通民主渠道,推進昆明城鄉社區協商制度化、規范化、程序化,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加強城鄉社區協商的意見〉的通知》(中辦發〔2015〕41號)和《中共云南省委辦公廳、云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于加強城鄉社區協商的實施意見〉的通知》(云辦發〔2016〕10號)精神,結合實際,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重要意義

城鄉社區協商是基層群眾自治的生動實踐,是社會主義協商民主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和有效實現形式。當前,隨著新型工業化、信息化、城鎮化、農業現代化的深入推進,我市經濟社會發生深刻變化,加強城鄉社區協商、密切黨和政府與人民群眾的血肉聯系、暢通基層民主渠道、擴大基層群眾有序政治參與,是處理好日益多元的主體關系和多變的利益訴求的有效途徑,有利于讓不同的利益主體就城鄉社區治理、基層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中具體事務達成共識,形成共同意志,依法實現自我管理、自我服務、自我教育、自我監督;有利于解決基層群眾的實際困難和問題,找到群眾意愿和要求的最大公約數,提高基層決策的科學化、民主化水平;有利于維護社會的和諧穩定,保持民族團結的良好局面,為我市加快建設立足西南、面向全國、輻射南亞東南亞的區域性國際中心城市,當好云南經濟社會發展的排頭兵和火車頭,在全省率先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做出應有的貢獻。

二、總體思路

(一)指導思想

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和考察云南重要講話精神,堅持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依法治國有機統一,充分發揮社會主義制度的優越性,按照協商于民、協商為民的要求,以維護好廣大基層群眾的根本利益為出發點和落腳點,以健全基層黨組織領導的充滿活力的基層群眾自治機制為目標,以擴大有序參與、推進信息公開、加強議事協商、強化權力監督為重點,拓寬協商范圍和渠道,豐富協商內容和形式,保障人民群眾享有更多更切實的民主權利。

(二)基本原則

堅持黨的領導,充分發揮村(社區)黨組織在基層協商中的領導核心作用,由基層黨組織統一部署、協調和實施本區域內的協商民主工作,把黨的領導貫穿于城鄉社區協商的各個環節,確保城鄉社區協商的正確發展方向。堅持和完善基層群眾自治制度,尊重城鄉居民在協商中的主體地位,引導城鄉居民廣泛參與協商、自由表達真實意見,充分保障人民群眾的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監督權。堅持依法協商,在法律法規許可的范圍內組織城鄉居民開展協商活動,保證協商成果合法有效。堅持民主集中制,既依靠群眾、發揚民主,廣泛聽取意見,又堅持教育和引導群眾,防止議而不決、決而不行,實現發揚民主和提高效率相統一。堅持協商于決策之前和決策實施之中,堅持先協商后決策,決策后再反饋。把協商成果作為作出決策和修正決策的重要依據,增強決策的科學性和實效性。堅持因地制宜,尊重群眾的首創精神,鼓勵探索創新,針對不同利益訴求探索開展形式多樣的城鄉社區協商實踐。堅持將協商結果作為村(社區)決策的重要依據。

(三)目標要求

全市各縣(市)區、開發(度假)園區要結合實際,2016年底前出臺轄區范圍內關于加強城鄉社區協商的政策文件;到2018年底,城市社區民主協商率達到80%,農村社區民主協商率達到50%,并探索出一批具有各自特色的民主協商社區;到2020年,全市基本形成協商主體廣泛、內容豐富、形式多樣、程序科學、制度健全、成效顯著的城鄉社區協商新局面,確保到2020年實現城鄉社區協商覆蓋率達100%。

三、主要任務

(一)劃分協商責任

1.涉及行政村(社區)公共事務和居民切身利益的事項,由村(社區)黨組織、村(居)民委員會牽頭組織協商,村(社區)通過協商無法解決或存在較大爭議的問題或事項,應當提交村(居)民會議或村(居)民代表會議決定。

2.涉及兩個以上行政村(社區)的重要事項,單靠某一村(社區)無法開展協商時,由鄉鎮(街道)黨(工)委牽頭組織開展協商。

3.人口較多的自然村、村民小組,在村黨組織領導下組織居民進行協商。

4.涉及村(居)民小組、小區、院壩、樓棟內的協商議題,由村(居)民小組、小區、院壩、樓棟長或其黨組織提出,由村(社區)黨組織、村(居)民委員會牽頭組織協商。

(二)明確協商內容

村(社區)黨組織、村(居)民委員會要根據本地經濟社會發展實際,堅持廣泛協商,針對不同渠道、不同層次、不同地域特點,合理確定并細化協商內容,制定村(社區)協商目錄。協商內容主要包括:黨和政府的方針政策、重點工作部署在村(社區)落實的具體措施;村(居)民委員會的設立、撤銷、范圍調整,村(居)民小組的劃分;村(社區)辦公用房選址及活動場所基礎設施建設;村(社區)長期建設規劃、年度工作計劃等;村(居)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居民公約)、服務群眾制度等的制定和修改;村(居)民委員會換屆選舉方案的制定,民主選舉的相關事宜;財務預算決算、資金安排使用;集體收益分配、集體資產處置、公益事業興辦、房屋拆遷改造、工程項目招投標等重大事項;困難群體救助、特殊群體幫扶等民生保障;治安防護、環境衛生清理、道路交通整治等公共治理;與村(居)民日常生活密切相關的供水、供電、供氣等行業性服務;當地村(居)民反映強烈、迫切要求解決的實際困難、問題和矛盾糾紛;法律法規和政策明確要求協商的事項;其它涉及本村(社區)或多數村(居)民利益及各類協商主體提出協商需求的事項;村(社區)黨組織認為需要進行協商的重大事項,以及各類協商主體提出協商需求的事項等。

(三)確定協商主體

協商主體主要包括:鄉鎮(街道)、村(社區)黨組織、村(居)民委員會、村(居)務監督委員會、村(居)民小組、駐村(社區)單位、社區社會組織、業主委員會、物業公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合作組織、物業服務企業和當地戶籍居民、非戶籍居民代表、相關專家學者、專業技術人員、第三方機構,威望高、辦事公道的老黨員、老干部、群眾代表,黨代表、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統戰代表人士、基層群團組織負責人、社會工作者以及其他利益相關方。

(四)拓展協商形式

堅持和完善村(居)民會議、村(居)民代表會議制度,規范議事規程。充分利用村(居)民議事會、村(居)民理事會、小區協商、業主協商、村(居)民決策聽證、民主評議等形式,以民情懇談日、社區(駐村)警務室開放日、黨員之家、青年婦女之家、“兩代表一委員”活動室等平臺開展靈活多樣的協商活動。在建立民情懇談會、事務協商會、事務聽證會、成效評議會等協商制度的同時加快村(社區)信息化建設,充分運用互聯網絡、QQ、微信等有效載體,結合“三社聯動”開展內容豐富、形式多樣、方法靈活的民主協商活動。

(五)規范協商程序

村(社區)需要協商的事項在不違反相關法律法規的前提下,可根據實際靈活實施。協商一般按照“提出議題、事先告知、民主協商、組織實施、過程監督、成果反饋”六個環節進行。一般程序如下:

1.提出議題。根據形勢發展需要和村(社區)協商目錄中規定的事項等協商內容,村(社區)黨組織、村(居)民委員會在充分征集協商議題的基礎上,研究確定協商議題和參與協商的各類主體。

2.事先告知。協商議題確定后,由村(社區)黨組織制定協商方案,通過多種方式向參與協商的各類主體提前通報協商內容和相關信息,提供相關議題資料,支持他們就協商內容開展調查研究,在所聯系的群體內開展意見征求,為協商做好準備。

3.民主協商。根據確定的協商方案,由村(社區)黨組織牽頭召集各類協商主體,進行民主協商、平等議事,在解決決策事項矛盾爭議的前提下,求同存異,達成一致的協商意見,最后形成書面材料提交村(社區)黨組織。

4.組織實施。需要村(社區)落實的事項,村(社區)黨組織、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及時組織實施,并接受村(居)務監督委員會的監督。

5.過程監督。村(居)務監督委員會在該議題協商的整個過程中對村(居)民委員會組織實施協商的流程和操作規范重點監督,根據實際情況可引入第三方機構進行監督,對協商不合理的操作方法及時提出意見建議,對協商結果的實施也跟蹤監督。

6.成果反饋。協商成果的落實情況要在規定期限內通過村(居)務公開欄、社區刊物、村(社區)網絡論壇等渠道公開,接受群眾監督。在實施中若發現協商決策有誤應及時糾正。受政府或有關部門委托的協商事項,協商結果要及時向鄉鎮(街道)報告,鄉鎮(街道)會同有關部門要認真研究吸納,并以適當方式反饋。對協商過程中持不同意見的群眾,協商組織者要及時做好解釋說明工作。協商結果違反法律法規的,鄉鎮(街道)應當依法糾正,并做好法治宣傳教育工作。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

村(社區)黨組織要加強對協商工作的組織領導,注意研究解決協商中的困難和問題,及時向鄉鎮(街道)黨(工)委和政府提出工作建議。積極探索擴大黨內基層民主的實現形式,全面推進村(社區)黨務公開,建立健全黨代表聯系群眾制度,以黨內民主帶動和促進村(社區)協商發展。加強基層黨組織和黨員隊伍建設,鼓勵和支持黨員干部積極參與協商活動,建立基層黨員(含無職黨員)聯系服務群眾的網格化管理服務機制,切實發揮好基層黨組織戰斗堡壘作用和黨員先鋒模范作用,引領城鄉居民和各方力量廣泛參與協商實踐。

(二)健全工作機制

各級黨委、政府要把城鄉社區協商工作納入重要議事日程,加強分類指導,針對人口密集、人數較多、外來務工人員較多的村(社區),留守人員較多或地廣人稀、居住分散、交通不便的農村地區以及民族地區的特點,設計協商方案,提高協商的針對性、有效性,結合實際研究制定具體辦法。有條件的地區要根據各地實際,探索建立鄉鎮(街道)協商、社區協商、村(居)民小組協商、樓棟協商的分層次聯動機制。要健全完善黨代表、人大代表、政協委員聯系村(社區)制度。要加強鄉鎮服務型政府建設,明確自身公共服務和社會管理職責,加強社區工作準入制度建設,完善“費隨事轉”機制。積極探索擴大黨內基層民主的實現形式,全面推進村(社區)黨務公開,建立健全黨代表聯系群眾制度,以黨內民主帶動和促進村(社區)協商發展。

(三)整合協商平臺

各級黨委、政府要根據實際情況,進一步整合“四級聯動”“兩代表一委員”“五級治理”“三社聯動”等村(社區)相關平臺,理順協商職能相似的各種機構和組織之間的關系,搭建統一的協商平臺。有條件的社區,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在社區黨組織領導下,由社區居委會牽頭設立社區工作協商委員會作為社區黨組織和居委會領導下的協商機構。加強社區服務網絡平臺等社區協商載體建設,把各個部門的資源和職能放入社區公共平臺建設中。各級民政部門要會同紀委、組織部、政法委、統戰部等部門加強對協商工作的指導,鄉鎮(街道)具體指導村(社區)黨組織和村(居)民委員會對現有會議形式按協商目的進行合理整合,逐步形成高效實用的協商形式。

(四)營造良好氛圍

提升城鄉居民參與協商的能力,倡導協商精神、培育協商文化,引導群眾依法表達意見,積極參與協商。各縣(市)區、開發(度假)園區要積極開展基層干部和行政村、社區工作者專題培訓,提高組織開展協商工作的能力和水平。廣泛開展政策宣傳,普及法律知識,幫助城鄉居民掌握并有效運用協商的方法和程序,營造全社會關心、支持、參與城鄉社區協商的良好氛圍。

(五)強化督促考核

各地要根據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實際,研究制定加強城鄉社區協商的具體實施方案,把任務和責任分解落實到鄉鎮(街道)及相關部門,并納入年度目督考核。各級目標管理督查部門要提高重點工作的考核分值權重,加大對任務完成情況的督查督辦,會同民政部門對有關責任單位開展工作的情況進行經常性檢查和定期考核,推動城鄉社區協商工作的各項措施落到實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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