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房字[2000]270號
關于批轉《昆明市房屋產權代辦服務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縣(市)、區房產管理局(處、所)、高新開發區房管分局:
《昆明房屋產權代辦服務管理辦法》已經昆明市房產管理局同意,現予批轉執行。
凡是在本行政區域范圍內從事城鎮房屋產權代辦服務的中介機構、房地產開發企業、房屋拆遷單位(不論其企業性質和行政隸屬關系),都必須執行本辦法。
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及時向昆明市房產管理局產權監理處反映。
附:①、《昆明市房屋產權代辦服務管理辦法》。
②、《房屋產權代辦合同》。
二000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昆明市房屋產權代辦服務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進一步加強我市城鎮房屋產權產籍管理,規范房屋權屬登記行為,保障房屋權利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及省、市城鎮房屋產權產籍的有關規定,結合昆明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房屋產權代辦服務活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頌房屋產權代辦服務指房地產中介機構、房地產開發企業、房屋拆遷單位居間代理申辦房屋權屬登記的活動。
第四條房屋產權代辦應遵守自愿、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五條昆明市房產管理局是本市行政區域房地產中介服務的行政主管部門,所秘史的昆明市房管局產權監理處具體負責五華、盤龍、西山、官渡四區范圍內中介居間代辦房屋產權的管理工作。
各縣(市)區房屋產權代辦服務的管理工作由當地縣(市)區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業務上接受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
第六條房屋產權代辦服務機構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遵守有關的法律、法規和政策;
(二)按照業務范圍從事經營活動;
(三)按價格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標準收取費用;
(四)依法繳納稅費;
(五)接受房產行業主管部門及其有關部門的指導、監督和檢查。
第七條房屋產權代辦應當按產權管理部門規定的時間交件;若需查問產權檔案,按規定交納查檔費用。
第八條房屋產權代辦的機構,除交驗《昆明房產權屬登記管理規定》要求的登記要件外,還必須提交委托人經司法公證的《代辦房屋權屬登記委托書》,提交委托人,代辦人有效身份證件及規定的書面合同。
第九條代辦房屋產權的服務人員承辦業務時,應當由期所在機構統一受理,并與委托人簽訂書面《房屋產權代辦服務合同》,不行以個人名義從事代辦業務。
第十條制作《房屋產權代辦服務合同》應當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稱、住所;
(二)代辦產權項目的名稱、內容、要求和標準;
(三)合同履行期限;
(四)代理人姓名、聯系電話;
(五)違約責任和糾紛解決方式;
(六)《昆明市房屋權屬登記管理規定》的登記條件;
(七)產權部門辦理產權登記的收費項目、收費標準;
(八)產權部門對外承諾辦理產權登記的期限;
(九)繳納規費、契稅及領取《房屋所有權證》的方式;
(十)委托人約定的其它內容。
第十一條房屋產權代辦服務機構在代辦產權登記期間,應當協助房屋產權管理部門完成以下工作:
(一)聯系當事人或提供有關資料和文件;
(二)審查房屋所有權人的房屋座落、產權來源、房產變更情況;
(三)錄入房屋基本狀況及調查情況,初算房屋產權登記就交契稅、規范;
(四)房屋產權管理部門要求協助完成的其它工作;
(五)房屋產權代辦服務機構協助完成的房屋產權登記案卷,必須由代辦機構及經辦人并簽名。
第十二條有下列行為之一,但未獲得不正當利益的人,由產權產籍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取消代辦機構和代辦人員資料,收回所代辦的權屬證,并處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罰款:
(一)故意、惡意損害房管、產權部門的聲譽;
(二)代辦不符合有關規定的房屋產權登記手續;
(三)不配合房管、產權部門辦理產權工作,不按要求提供有關文件、資料,或者提供虛假文件、材料;
(四)不按合同規定到房屬管產管理權部門領取《房屋所有權證的》;
(五)法律、法規及其它管理規定禁止的行為。
有以上情形之一,并獲得不正當利益的,由產權產籍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取消代辦機構代辦資料證書,收回所代辦的權屬證,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三條違反本規定第六條、第七條、第九條、第十一條規定的產權部門將不受理該機構的產權登記業務。
第十四條房屋產權代辦服務機構和代辦工作人員,有下例行為之一的,視情節輕重由代辦機構承擔過錯責任;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應賠償經濟損失;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應登記辦證卻拒絕代辦或不予答復,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
(二)徇私舞弊,索賄受賄,侵犯他人合法權益;
(三)玩忽職守,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
(四)偽造、損毀、丟失或者擅自涂改,銷毀房屋產籍檔案的。
第十五條本辦法由昆明市房管局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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