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國家機關辦公用房不得擅自出租轉借


昨日,省政府頒發了《云南省省級國家機關辦公用房管理辦法》。該辦法規定,各部門、單位不得自行改變辦公用房用途,擅自將辦公用房出租、轉讓、轉借或改變用途及長期閑置的,省政府機關事務管理局可收回重新調配使用,確需改變辦公用房用途,將辦公用房租、借或調整給下屬單位或其他單位使用的,須報經管理局批準。

《辦法》指出,省級國家機關辦公用房是指省直各委、辦、廳、局,省政府各直屬事業單位,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占有、使用并在法律上確認屬于省級國家機關資產的辦公用房及其相應土地,包括省政府沒收、接收、接管、劃撥、政府投資及其他渠道投資形成的屬國有資產的辦公用房及其相應土地。辦公用房房屋所有權及相應土地使用權均屬省政府所有,省政府機關事務管理局代表省政府負責統一管理。辦公用房實行所有權和使用權分離、權屬統一的管理方式。各部門、單位履行相關使用手續后享有辦公用房的使用權,分級負責管理辦公用房。

同時規定,辦公用房由管理局統一調配,已對外出租或被企事業單位占用的辦公用房,要納入統一調配范圍。各部門、單位新建、新購辦公用房的,必須在遷入新辦公用房后一個月內交出原辦公用房,不得繼續占用或自行處置原辦公用房,確需繼續使用的,須經管理局批準。各部門、單位因增設機構、調整職能或業務發展需要增加辦公用房的,應在現有辦公用房中調配解決,確有新建、擴建、翻建、改建需要的,應納入辦公用房建設整體規劃,統籌安排,分步實施,沒有列入規劃的項目不能建設。

本站轉載文章和圖片出于傳播信息之目的,如有版權異議,請在3個月內與本站聯系刪除或協商處理。凡署名"云南房網"的文章未經本站授權,不得轉載。爆料、授權:news@ynhouse.com。

相關資訊

猜您喜歡

參與討論

登錄 注冊

熱門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