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積金提取、轉移業務須知


住房公積金,是指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公司、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以下統稱單位)及其在職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金。職工個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和職工所在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屬職工個人所有。

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或地方政府規定的比例提取并向指定委托辦理業務銀行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免征個人所得稅和存款利息個人所得稅。

住房公積金的提取、轉移業務

根據國務院頒布的《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及《昆明市職工個人提取轉移住房公積金暫行規定》、《貫徹落實<關于住房公積金管理若干具體問題的指導意見>的通知》(昆公〔2005〕52號文件),為加強住房公積金提取、轉移的管理力度,維護住房公積金所有者的合法權益,杜絕非法提取,保證資金的專款專用,切實發揮住房公積金的作用,住房公積金的提取、轉移業務按以下原則辦理:

1.職工申請辦理住房公積金的提取、轉移時,須由本人持身份證,按要求帶齊相關證明及資料(所有資料須驗證原件)到管理中心辦理提取、轉移手續;

2.本人不能親自來辦理,委托他人辦理的,受委托人應是委托人的配偶或直系親屬或同戶成員。受委托人須持委托人簽署的委托授權書,同時攜帶委托授權人和受委托人的身份證原件及婚姻證明、直系親屬、同戶成員的證明材料到管理中心辦理提取、轉移手續;
委托人需委托授權以上三類以外人員辦理提取、轉移手續的,須提供經公證或委托人單位簽章確認的委托授權書辦理提取、轉移手續;

3.經批準同意提取、轉移住房公積金的職工,憑管理中心當日簽署的憑證(支票),當日到受托銀行辦理提取、轉移手續,逾期須重新到管理中心辦理手續;

4.購、建房提取的金額不得超過購、建房實際發生的房價支出;

5.用于償還貸款本息的,每年提取一次,提取的住房公積金額度不得超過12個月的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總額或購房貸款終結年度的還貸余額;申請一次性提前償還貸款本息的,額度不得超過購房貸款的余額;用于償還貸款本息的住房公積金,原則按轉賬辦理;

6.用于支付自住住房房租的,提取住房公積金金額不得超過房租總額;管理中心一年受理一次,提取的住房公積金額度不得超過12個月的房租總額或租房到期年度內的應付房租總額;

7.破產企業職工的住房公積金,原則上實行集中封存管理。企業宣告破產清算時,將繳存職工的住房公積金基本情況送管理中心備案。

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住房公積金提取

職工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使用住房公積金,應在一年內(以購房合同、首付款發票或最近一次付款發票時間為準)到管理中心辦理用款手續,過后不再辦理。其中: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可辦理提取現金或轉賬手續;購買自住住房、合作建房的,辦理轉賬手續。辦理手續時,根據不同的情況由申請人向管理中心提供以下資料:

1.購買單位公有住房(含直管公房)

(1)填寫住房公積金申請表(辦理業務時,由管理中心提供);

(2)職工所在單位出具的提取證明;

(3)“房改辦”或房管部門的有關批準文件(昆明市個人購買直管公有住房售房協議、收款發票)、本人身份證復印件各1份(驗證原件)。

2.購買單位自建經濟適用房、集資建房的,單位需提供土地使用證、項目批準文件、建筑許可相關手續和集資人員名單報管理中心備案后,個人提供以下材料予以辦理

(1)填寫住房公積金申請表(辦理業務時,由管理中心提供);

(2)職工所在單位出具的提取證明;

(3)單位集資建房協議、單位集資建房售房合同、本人身份證、首付款收據復印件各1份(驗證原件)。

3.購買商品房、經濟適用房(需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請按第四條:償還貸款本息的要求提供資料)

(1)填寫住房公積金申請表(辦理業務時,由管理中心提供);

(2)職工所在單位出具的提取證明;

(3)經鑒證的購房合同、本人身份證、首付款收據復印件各1份(驗證原件);如系分期付款的,需同時提供最近一次的付款收據復印件(驗證原件)。

4.購二手房

填寫住房公積金申請表(辦理業務時,由管理中心提供);

職工所在單位出具的提取證明;

經公證的購房合同、完稅憑證(契稅發票)、本人身份證復印件(驗證原件)。

5.配偶方購房

(1)填寫住房公積金申請表(辦理業務時,由管理中心提供);

(2)職工所在單位出具的提取證明;

(3)經鑒證的購房合同、婚姻關系證明、戶口冊、本人及配偶身份證、首付款收據復印件各1份(驗證原件);如系分期付款的,需同時提供最近一次的付款收據復印件(驗證原件)。

6.建蓋私房、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1)填寫住房公積金申請表(辦理業務時,由管理中心提供);

(2)職工所在單位出具的提取證明;

(3)屬城、鎮的,需提供《土地使用證》、《建筑規劃許可證》、《建筑施工合同》和《工程預算報告》、本人身份證等復印件各1份(驗證原件);

屬鄉、村的,需提供縣(市)區土地管理部門批準的《宅基地用地批準書》或《宅基地土地使用證》,尚未取得上述證件的,需提供《宗地出讓收據》或《耕地占用稅完稅收據》,如有自建住房證明(建設行政部門出具)或《農村四鄰協議》的需同時提供、本人身份證等復印件各1份(驗證原件)。

(4)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需提供縣(市)區以上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或房產管理部門出具的批準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證明材料、危房鑒定證明材料和房屋權屬證明;

(5)受理運作說明:提供的證明材料,以批準文件日期為準,須在一年內申請辦理住房公積金的提取、轉移手續,逾期的,管理中心不予受理。

二、離、退休、死亡、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并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戶口遷出所在的市、縣或出境定居的職工,提取、轉移住房公積金,分別按以下不同的情況提供資料

1.離、退休、死亡職工

(1)由本人或代理人填寫住房公積金申請表(辦理業務時,由管理中心提供);

(2)職工所在單位出具的提取證明;

(3)離、退休證及本人的身份證復印件1份(驗證原件);

(4)職工死亡的提供職工死亡證明、遺囑或遺贈撫養協議及公證書、財產繼承人的身份證復印件各1份(驗證原件);無遺囑或遺贈撫養協議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規定的繼承順序繼承,須提供法定繼承人的證明材料;對繼承或遺贈權發生爭執的,需提供司法部門出具的判決或裁定或調解書證。

2.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并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職工

(1)由本人或代理人填寫住房公積金申請表(辦理業務時,由管理中心提供);

(2)職工所在單位出具的提取證明;

(3)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及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復印件、本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證復印件各1份(驗證原件);

(4)職工與單位解除勞動(聘用)合同的,其住房公積金按《條例》的規定做封存處理;

封存期間職工重新就業的,按辦理轉移手續的要求,將封存的住房公積金轉入其新的工作單位;封存期滿半年,未重新就業的,憑失業和待業的證明材料,可以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

3.戶口遷出所在的市、縣或出境定居的職工

(1)由本人或代理人填寫住房公積金申請表(辦理業務時,由管理中心提供);

(2)職工所在單位出具的提取證明;

(3)工作調動的職工,提供工作調動的調令、本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證復印件各1份(驗證原件);

(4)出境定居的職工,提供出境定居的遷移證明(如移民簽證)、本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證復印件各1份(驗證原件);

(5)應征入伍的職工,提供入伍通知書、本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證復印件各1份(驗證原件);

(6)其他情況的,提供相應的證明材料。

三、在本市范圍內工作調動的應辦理轉移手續,提供以下資料

1.由本人填寫住房公積金轉移申請表(辦理業務時,由管理中心提供);

2.職工原所在單位出具的轉移證明;

3.調入單位的住房公積金賬戶及職工個人賬戶;

4.職工個人調動工作的證明材料、個人身份證復印件各1份(驗證原件)。

四、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職工、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比例25%的職工、家庭人均收入在城市居民基本生活保障線以下的困難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分別按以下不同的情況提供資料

1.償還購房貸款本息(按轉賬辦理)

(1)由本人填寫住房公積金申請表(辦理業務時,由管理中心提供);

(2)職工所在單位出具的提取證明;

(3)經鑒證的購房合同、經公證的借款合同、銀行當月出具、簽章確認的貸款余額證明(貸款余額表)、本人身份證復印件各1份(驗證原件);

(4)受理運作說明:職工用住房公積金賬戶上的余額歸還銀行購房貸款或住房公積金貸款的,每年申請使用一次轉入職工的還款賬戶還貸,其額度不超過12個月的還貸本息總額或購房貸款終結年度的還貸余額;申請提前償還貸款的,需提供銀行出具的同意提前還款的證明材料,其額度不得超過銀行同意提前還款的額度或購房貸款的余額。

2.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比例25%的職工的:

(1)由本人填寫住房公積金申請表(辦理業務時,由管理中心提供);

(2)職工所在單位出具的提取證明;

(3)工資收入證明、規范的房屋租賃合同(協議)、房屋租賃許可證及出租房地段居委會的租住證明、本人身份證復印件等各1份(驗證原件);

(4)受理運作說明:管理中心一年受理一次,提取的住房公積金額度不得超過12個月的房租總額或租房到期年度內的應付房租總額;

3.家庭人均收入在政府基本生活保障線以下困難職工的:

(1)由本人填寫住房公積金申請表(辦理業務時,由管理中心提供);

(2)職工所在單位出具的提取證明;

(3)縣(市)區以上民政部門出具的享受政府基本生活保障的證明材料、本人身份證復印件各1份(驗證原件)。

本須知由昆明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負責解釋。

昆明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二00六年三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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