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盛世豪庭小區4期的60名業主早在2009年就已入住,豈料開發商——昆明財興盛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財興盛地產)在合同約定時間的兩年多后,仍沒有給他們辦理房產證。
開發商稱延期辦證是因為小區綠化沒有通過主管部門驗收。業主認為開發商違約,將開發商告到法院,請求法院判決開發商繼續履行合同為業主辦理房產證,并且支付延遲交房產證的違約金。9月26日,昆明市五華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了此案。
業主:交房兩年多還沒拿到房產證
“在盛世豪庭小區買的房雖然離市區有點遠,但這是第一次擁有屬于自己的房子。很快,我就按規定交齊了各類費用,連房產證的辦證費等也一并交完,就等著拿房產證了。沒想到,這一等,就是兩年,而且至今沒有看到‘曙光’。”業主林先生在接受采訪時說。
業主唐女士說,盛世豪庭小區的開發商財興盛地產于2009年4月29日交付房屋。“按照合同規定,開發商應在2009年8月1日前為我們辦好房產證。”唐女士告訴記者,盛世豪庭小區共有4期,有200余戶業主,所有業主現在都還沒有拿到房產證,此次狀告開發商的是其中的60名業主。
律師:開發商明顯違約
盛世豪庭小區業主的代理律師認為,根據原告和被告簽訂的《商品房購銷合同》的約定,被告保證銷售的商品房產權清晰,房屋竣工驗收合格且原告在履行完合同約定義務后由被告在90個工作日內向產權登記機關代理申辦產權證。
另外,根據《商品房購銷管理辦法》第三十四條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在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60日內,將需要由其提供的辦理房屋權屬登記的資料報送房屋所在地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另外,根據《昆明市城市房地產交易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房地產項目竣工后,應當經規劃行政主管部門驗收合格,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并完善相關手續,方可交付使用。房地產開發企業向購房人交付商品住宅時,應當提供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按住宅質量保證書承擔保修責任,并負責辦理房屋所有權證和國有土地使用權證。”
盛世豪庭小區業主的代理律師提出,原告已經根據合同的約定全面履行了買受人的義務。根據以上規定,被告作為開發商應該按照法律及行政法規的規定及時為被告代理申辦房產證。現在財興盛地產還沒有幫業主辦理房產證的行為已經構成違約,根據《合同法》的相關規定,被告應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并應該繼續履行合同為原告辦理房屋所有權證。對于致使原告不能完全行使所購房屋的收益、處分的權利,給原告造成的經濟損失,要求被告按照銀行逾期貸款利息向原告支付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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