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先生問:我準備購買朋友的一套福利房,但這套房子還在建設中,沒有交房。現在我已經將房款交給我朋友了,但他們單位規定不能將這套房子更名,我現在應該怎么辦?
陳平律師回復:建議楊先生退回房款,放棄購買該房,如楊先生執意買下該房卻又不能持有名字為自己的產權證,則該房隨時可能發生糾紛,因商品房的使用期是70年,可能涉及到幾代人的利益。
關于過戶他有權拒絕過戶嗎?
謝先生問:1999年9月,我向同事購買了一套位于教場西路的房改房,并簽了購房協議,當時她產權證上的名字跟身份證上的名字不一樣(簽的合同是以產權證上的名字簽的),因此就沒辦成過戶。現在她把產權證上的名字改為身份證上的名字了,但卻不跟我去過戶,原因是現在房價上漲了,她要讓我補償她一萬元錢。請問這樣的要求合理嗎?
陳平律師回復:這樣的要求是不合理也不會得到法律支持的。賣房人有義務在雙方達成協議以后按照購房合同的約定為買房人辦理過戶手續,不能另收手續費。購房款也應按照合同中的約定收取,不能因為房價上漲而另外多收。如因賣房人不按照購房合同的約定履行應盡的義務而造成交易失敗的,則賣房人應承擔違約責任,對購房人進行賠償。
關于居住權我兒子享有居住權嗎?
李先生問:我和前妻于2002年離婚,房子的產權證上的名字已經變更為兒子的,但是這套房子由我前妻占有,不肯騰出來給兒子,也不拿鑰匙給兒子,我只好向法院起訴。法院一審判決讓前妻讓出房子,二審判決又不主張她讓出房子,說要等兒子18歲以后自己去解決。我現在該怎么辦?如何才能讓兒子享有這套房子的居住權?
陳平律師回復:二審法院判決是合法也合理的,在你的兒子滿18歲以前,你的前妻作為監護人依法有權替你的兒子保管財物。但你兒子目前只享有該套房屋的居住權,滿18歲后則享有對該房的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權。
關于產權證購房合同丟失如何辦產權證?
盧女士問:1992年我購買了菊花小區的房子,購房合同被小偷偷走了,后來開發商通知我拿產權證的時候,我拿不出購房合同,所以沒拿到房產證。現在都十幾年了,我該怎么辦理產權證?
陳平律師回復:盧女士可和開發商協商另外補簽一份購房合同,在補簽的合同中要注明補簽的原因,并寫明在補簽合同生效的同時前一份購房合同不再具有法律效力,同時要對原購房合同登報作廢,登報半年后原購房合同失效,盧女士就應該拿到房產證。
關于購房購房合同被加上前夫名字怎么辦?
揭女士問:我和前夫離婚已經很多年了,最近我購買了一套商品房,并簽定了購房合同,擬在產權證上寫我和女兒的名字,但是我前夫卻在我不知情的情況下,找到女兒,要求把他的名字加上去。現在產權證還沒有辦下來,請問我要怎樣才能把前夫的名字去掉?
陳平律師回復:如揭女士和開發商訂立的購房合同購買方一欄中沒有前夫的簽字,也沒有進行過合同鑒證,則辦理的產權證中不可能有前夫的名字。如揭女士的購房合同中有前夫的簽字并通過了合同鑒證,則只有辦理了房產證后再尋找解決問題的途徑。
關于購房少了4平米是否可以退房?
劉小姐問:我購買了一套商品房,在交房時開發商告知少了4平米,這種情況是否可以申請無條件退房?但是我又很喜歡這套房子,如果我不想退房,是否可以要求開發商退還多交的房款以及利息?
陳平律師回復:如合同中對房屋面積出現誤差時有約定處理方式的,則根據合同約定處理。
如沒有約定,則應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四條的規定處理,即面積誤差比絕對值在3%以內(含3%),按照合同約定的價格據實結算,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面積誤差比絕對值超出3%,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的,應予支持。買受人同意繼續履行合同,房屋實際面積大于合同約定面積的,面積誤差比在3%以內(含3%)部分的房價款由買受人按照約定的價格補足,面積誤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價款由出賣人承擔,所有權歸買受人;房屋實際面積小于合同約定面積的,面積誤差比在3%以內(含3%)部分的房價款及利息由出賣人返還買受人,面積誤差比超過3%部分的房價款由出賣人雙倍返還買受人。
劉小姐可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依據上述規定的處理方法要求開發商進行補償。
關于購房危房可以購買嗎?
常女士問:我們是學府路某廠的職工,由于工廠破產,職工被迫購買單位的危房,如果不買就沒地方住,但是如果購買又全是危房。請問我們該怎么辦?
陳平律師回復:如果經有關部門鑒定確認該房真是危房,則該房是不允許任何人居住使用的,更不要說進行買賣了。因此如果是危房就不能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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