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現在開始,全省近千家房地產經紀機構、5000余從業人員在從事房地產交易時對自身行為的要求必須更加嚴格甚至苛刻了。因為云南省建設廳第15次廳務會議通過的《云南省房地產經紀機構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自2006年4月15日起開始正式實施。新頒布的《管理辦法》對昆明房地產中介機構的準入條件提出了嚴格的限制,對購房者權益也有了更有效的保障。
據相關負責人介紹,房地產經紀機構作為房地產中介的重要組成部分,隨著住房二級市場的發展日趨活躍,目前全省已有近千家房地產經紀機構,從業人員達5000余人。房地產經紀活動為方便群眾的房地產交易、活躍房地產市場發揮了重要的作用。但伴隨著中介機構在房地產交易中愈加重要的作用,此次出臺《云南省房地產經紀機構管理辦法》也成為了非常必要和迫切的工作任務
這們負責人表示,此次出臺的《管理辦法》包括對房地產經紀機構的管理權限、房地產經紀從業人員資格管理、經紀機構管理、分支機構管理、房地產經紀業務管理等方面的內容。特別是對房地產交易中的機構和個人行為做出了具體、明確的規定。如索取、收受經紀合同以外的酬金或其他財物,或者利用工作之便,牟取其他不正當利益的,收回證書或者公告證書作廢,可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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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房產經紀機構有新“門檻”《管理辦法》規定,申請房地產經紀機構從業批準書的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固定的經營場所,且面積不少于20平方米
(二)注冊資金15萬元以上
(三)以房地產經紀為主營業務
(四)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下列人員
持有房地產經紀人資格證書并經注冊有效的人員不少于2名;
持有房地產經紀人資格證并經注冊有效的人員不少于1名,持有房地產經紀人協理資格證并經注冊有效的人員不少于3人;
持有房地產經紀人協理資格證并經注冊有效的人員不少于5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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