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發商自持商業物業的風險

文/建緯(昆明)律師事務所鄧璐瑤

2010年,商業地產成為了備受關注的焦點。4月份國務院出臺一系列政策調控住宅地產,政策在對房地產住宅項目的買賣上作了明確且嚴格的規定,然而對于商業地產項目卻沒有諸多的條條框框,使得我們在住宅政策被大力收緊的同時看見了商業地產的曙光。

根據每個企業的戰略和發展階段的不同,它在開發運作商業地產時,選擇的模式也會不一樣,商業地產的開發大致分為三種模式:一是純銷售模式。在早期,開發商為了快速套現,通常采取這種模式。二是租售并舉模式。開發商對一部分物業采取出租模式,對另一部分物業采取銷售模式,并且通過產權出售和租金收益來雙重獲得利潤;三是自持物業模式(純物業經營)。開發商通過合理的商業運作,可以獲取穩定收益,這是目前許多開發商看好的運作模式。

從銷售到自持

在純銷售模式下,房產項目開發銷售完畢,開發商即向物業管理公司辦移交,之后輕松離場,移師別處做新項目。開發商與業主、與這塊土地及所建項目,就不再有直接的、深度的利益關系。因此業界有句戲語:“開發商就是豆腐老板,做一板,賣一板,清一板。”其實,開發商認真負責地把事情做到順利交付,自然是盡了法定的義務,順利售罄隨即被當成是功德圓滿。其中涉及的法律問題即為商品房買賣的法律問題,因篇幅所限,本文對此不展開討論。

而在租售并舉模式下,對于出售的部分,開發商應當選擇有實力且自用的公司,選擇購買對象其實就是為自己選擇合作伙伴。

商業自持物業模式又分為兩種,一是“初始自持”,就是開發商一開始就規劃自己持有物業產權。它不是政府規劃建設的配套項目,也不是因銷售不暢而被自持的物業產品。自持物業與獲取土地越來越難、所付代價越來越高有著密不可分的關系;與房地產融資難度增大、規避金融風險有著密不可分的關系。

“初始自持”,是一種有意識的主動持有行為。這種自持,有望給開發商帶來長遠穩定的收益,有望提升區域的價值。這種模式在開發商資金雄厚的背景下,可以順利運行并得到長遠而穩定的利益,因此受到越來越多開發商的青睞。但自持物業的管理與運營,有著明顯區別于開發建設的特性,這對于開發商而言也是一個全新的挑戰。其中涉及的法律問題主要為物業服務和經營的法律問題,因篇幅所限,本文對此亦按下不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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