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下發《關于土地增值稅清算有關問題的通知》,明確規定:土地增值稅清算時,已全額開具商品房銷售發票的,要按照發票金額來確認收入;未開具發票或未全額開具發票的,以銷售合同的售房金額及其他收益確認收入。若銷售合同所載商品房面積與有關部門實際測量面積不一致,在清算前已發生補、退房款的,應在計算土地增值稅時予以調整。
為縮小開發商的避稅空間,通知明確,開發企業財務費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夠按轉讓房地產項目計算分攤并提供金融機構證明的,允許據實扣除,但最高不能超過按商業銀行同類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金額;不能提供證明的,開發費用按“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與“房地產開發成本”金額之和的10%以內計算扣除。其他房地產開發費用,按照“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與“房地產開發成本”金額之和的5%以內計算扣除。
2005年到2009年土地增值稅流失嚴重。《通知》的出臺是對房地產開發企業更為嚴厲的管理,其中涉及的清算問題較以往更加具體、明確,加強稅收查處力度。《通知》中并非所有都是新的規定,但房地產開發企業在以往并沒有嚴格執行,這一次的文件則是把容易疏漏的問題做了進一步的明確。昆明若集中清算,將會有數百億現金被抽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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