副作用的凸顯
去年關于項目規劃的“二十不”新規的出臺,對商業形態的限定無形中加緊了約束。而一些影響商業規劃部分的副作用也凸顯出來。
“臨街小商業是不允許做了,裙樓也不允許了,只能做集中式的商業。而偏偏這種大體量的商業是比較難生存的。包括對建筑的面寬、體量都有比較明確的限定,所以現在的城中村改造千篇一律,看到的只能是大的幾塊是商業,里面全部是火柴桿形式的建筑拔起來,基本上不可能再有其他形式了。”廖東勝表示,大而全、小而全對城市建設應該是有益的,主要是現實中這種形式出現太多會遇到生存困境,這對后期經營、商業存活是很大的考驗。
屈明杰也提出,規劃方面的限定是導致城中村商業同質化的一個原因。“包括我們說的建筑形態的單一,建筑形態單一以后產品就不會豐富多元,白天商業氛圍形成不了,到了晚間整個城市的燈光效果凸顯不出來。”
而對于規劃要求在規范與限制改造項目時間接導致的商業放量與同質化,云南省城鄉規劃設計研究院總規劃師助理劉志安對規劃上的惰性進行了反思。“這實際上就是規劃師思維方式轉換的問題,客觀的說,我們做規劃也存在這個問題,就是規劃師的惰性,對一塊地不能夠很深入的去研究它的特殊性。比如對于城中村改造容積率的規定、建筑密度的規定、用地性質的規定,我覺得就不能夠完全套用一般城市用地項目的要求來制定指標,而應該創新性的引入一些新的要求,這就涉及到了控規的創新性。控規一直以來還是一系列的強制性指標、引導性指標,大家也習慣了這些東西,但實際上在實施的過程中已經出現問題了,你要讓它太剛性也不好,但是如果不要求剛性又會出現程序的混亂,這個還需要我們探索。當然,最好還是能夠盡其所能的改變這種惰性,針對一定項目的特殊性來制定相對剛性的指標,這樣才有利于城市的發展。”
一位長期接觸具體項目規劃的設計師告訴記者,不少城中村項目的設計思維還是過于簡單。它們和普通商住聯合體相比看不出太多的區別,沒有真正研究城中村的特殊性,即沒有綜合的研究城中村城市化進程方面的內容。“改造項目因為有一部分涉及回遷安置,更多的就被看作是一種安置性質的,而沒有做讓項目融入城市的其他努力。它們無論從商還是住的角度都與普通地產項目一樣,而缺乏破舊立新的內涵。”
劉志安表示,城中村問題的解決不是單純的物質形態的解決,如果僅是在物質形態上解決問題,實際上是一種城市化的假象,或者叫景觀城市化。真正的城市化在根本上是要實現生活方式、生產方式、以及思想觀念的轉變。應當說是從根本上改變歷史形成的城鄉二元體制的格局,這才是改造的根的所在。城中村商業的規劃也不能脫離這個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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