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保護和利用麗江古城,促成古城的可持續發展,經省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的《麗江古城保護條例》今日起將正式施行。按照條例規定,古城內將嚴格限制拆建和修繕行為,禁止安裝太陽能、遮光篷等古城建筑風格不協調的設施。同時,為保證古城的風俗,麗江市將對居住在古城內的原住居民進行補助。
古城原住居民將獲補助
據麗江古城保護管理局局長木崇根介紹,麗江古城是指位于麗江市古城區、玉龍納西族自治縣行政區域內,列入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世界遺產名錄》的大研古城(含黑龍潭)、白沙居民建筑群、共三片區域。為保護原住居民的民風民俗,《條例》鼓勵原住居民在麗江古城居住,對居住在麗江古城內的原住居民戶,將由麗江古城保護管理機構按有關規定給予補助。
麗江古城的居民根據其保護價值由麗江古城保護管理機構劃分為重點保護民居、保護民居和一般民居,并采取相應保護措施,對其保護、修復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給予所有權人補助。對影響麗江古城市容市貌和行人安全的殘墻斷壁、危險建筑物,麗江古城保護管理機構應當組織堅定并按照鑒定結果要求所有權人予以整修,所有權人整修確有困難的,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補助
拆建修繕活動實行限制
麗江古城的修建活動應當按照保護規劃進行,保持原有的總體布局、形式、風格、風貌。保護區內的歷史建筑禁止拆除,進行房屋、設施整修和功能配置調整時,外觀必須保持原狀;不得建設風貌與古城功能、性質、無直接關系的設施,確需改建、新建的建筑物,其性質、體量、高度、色彩及形式應該與相鄰部位的風貌相一致;環境協調區內不得進行與古城環境不協調的建設。未經麗江古城保護管理機構批準,麗江古城內的建(構)筑物不得擅自修繕、改造。禁止麗江古城安裝太陽能、遮光篷、遮雨篷等影響麗江古城風貌的設施
重點發展無污染產業
利用古城資源從事經營、旅游或者其他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繳納麗江古城維護費。麗江市人民政府應當對麗江古城的經營活動進行指導和監督,適時發布鼓勵或禁止經營的項目目錄,保護麗江古城的傳統文化特色;重點發展具有當地民族特色的無污染、無公害的產業。
麗江古城應當采用清潔燃料、能源,不得直接燃燒原煤。所有排煙裝置應當采取消煙除塵設施。麗江古城的所有單位、居民和商業店鋪應當做好消防工作,并按照消防要求配備相應的消防器材,發現問題及時整改。違反條例規定的,由公安消防部門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處罰。
《條例》也控制古城噪音
麗江古城的室外噪音白天控制在55分貝以內,夜間控制在45分貝以內。需要在室外開展的公益性活動、群眾性民族文化活動、社區活動,組織者應當向麗江古城保護管理機構報告。禁止在麗江古城內使用高音喇叭或高聲招攬生意。麗江古城的生活垃圾實行袋裝收集。禁止將廢棄物傾倒入排水管道。麗江古城內應當建設與廁所相應的化糞設施,糞便未經處理不得排入管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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