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4日,云南城投置業股份有限公司發布關于收到云南證監局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的公告。
據觀點新媒體了解,云南城投于7月13日收到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云南監管局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關于對云南城投置業股份有限公司及相關責任人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經查,云南城投存在重大訴訟信息披露不及時的情形。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82號)第三條、第二十二條的相關規定。
云南城投時任董事長李家龍、總經理孔薇然、董事會秘書李映紅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82號)第四條的規定忠實、勤勉地履行職責,對公司違規行為負有主要責任。
根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82號)第五十二條的規定,現決定對云南城投及相關責任人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督管理措施,并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云南城投及相關責任人應充分吸取教訓,加強證券法律法規學習,提高規范運作意識,依法履行信息披露義務,確保信息披露真實、準確、完整、及時。云南城投及相關人員應當在收到本決定書30日內向云南證監局提交書面整改報告。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云南城投表示,收到《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后,公司董事會、監事會、經營層及相關人員高度重視。公司感謝云南證監局在本次檢查中對公司工作的指正,公司將嚴格按照云南證監局的相關要求,在規定時間內報送整改報告。公司將吸取教訓,以此為鑒,加強對上市公司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的學習,強化規范運作意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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