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服務型公寓的配套用房不得銷售,不享受義務教育配套

6月8日消息,南昌市人民政府官網披露了關于印發《南昌市服務型公寓建設管理規定(試行)》的通知。

觀點新媒體獲悉,該規定的制定是為了加強和完善南昌市服務型公寓的建設管理,適用于南昌市城市中心城區。而服務型公寓是指在商業服務業用地、商業用地、旅館用地或可兼容以上三類用地性質的用地內建設的具有居住功能,但不同于一般住宅平面和功能的旅館建筑,其產權年限為40年,不動產登記的土地用途為旅館用地,房屋用途為商業。

根據該規定,服務型公寓宜全裝修,其配套用房不得銷售;不享受幼兒園、中小學等義務教育配套,若教育配套富余可按照教育部門相關政策執行;供水、供電、供氣價格按商業標準收費。

另外,服務型公寓建筑標準層層高不大于5.0米,其建筑立面應做公建設計,不得設置各式外挑空間,如設置空調室外機,應做隱蔽處理;服務型公寓的日照標準及建筑間距按非居住建筑標準執行;服務型公寓應設置、會議室、物業管理等配套用房,其面積不少于本棟計容總建筑面積的百分之二(且不少于120平方米)等。

據悉,以上規定自2023年6月27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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