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車致車輛受損 保險公司起訴立體車庫管理方

本報訊 記者辛亞潔 通訊員羅婭瓊報道 近日,五華區人民法院公布了一起因立體車庫停車引發的典型糾紛案例:一名車主將汽車停進自動升降立體車庫,取車時卻發現車輛后備箱被擠爆。這到底是車主停車不小心,還是立體車庫有隱患?

據了解,車主楊某將其車輛停放在某公園旁的立體車庫內,該停車場由乙公司收費管理。楊某取車時,發現車輛后備箱被擠爆,后備箱蓋、后擋風玻璃、車頂等多處受損。事故發生后,車主對車輛進行評估定損并維修,共花費39928元。楊某向甲保險公司申請理賠,甲保險公司向楊某支付了全部賠款后,要求乙公司就該損失進行全額賠償。

乙公司認為,楊某停車導致車輛受損是因其操作失誤或車輛故障導致,停車設備不存在質量問題,也不存在管理錯誤,故拒絕向甲保險公司賠償。甲保險公司遂將乙公司起訴至五華法院,要求賠償其損失。

五華法院受理該案后,調取了事故發生時的監控視頻。監控視頻顯示,楊某停車、鎖車并離開停車設備后,車輛后備箱蓋自動打開。在案證據不能證明案涉車輛鎖車后,乙公司對車輛進行過操控,故案涉車輛后備箱蓋打開并非乙公司原因所致。

車輛后備箱蓋打開與乙公司無關,乙公司就能免責嗎?

該案承辦法官楊婷介紹,楊某的車輛是在保險期間內發生損害,因此構成保險事故,而事故發生的原因是車輛后備箱蓋打開高度超過乙公司停車設備停車架上限高度,“乙公司作為經營立體車庫的主體,并非證明停車設備無質量問題就無過錯,其工作人員操作立體停車設備及立體停車設備運行過程中,作為設備提供方應盡到審慎義務。”

楊婷還表示,根據乙公司提交的監控視頻及雙方當事人的陳述,乙公司可以對立體停車設備運行過程及車輛狀況進行監控,而乙公司疏于監控,未及時注意到案涉車輛在停車設備運行過程中發生后備箱自動打開的異常情況,存在主觀疏忽大意。

結合車輛損害原因、乙公司過錯程度,五華法院最終判決乙公司對楊某的車輛損失承擔50%的賠償責任,即19964元。目前,該判決已生效。

“近年來,作為節省停車空間、改善市容環境的一項重要舉措,自動升降立體車庫使用廣泛,但在提供便利的同時,也容易引發糾紛。”楊婷提醒,廣大車主在享受立體車庫停車便利的同時,也應在停車后注意檢查車門、后備箱是否鎖好,勿在停車設備附近逗留,存、取車前觀察四周人員、車輛情況,避免發生意外。停車場管理人員應在立體停車設備醒目位置懸掛注意事項提示牌,對停車設備運行過程進行監控,盡到審慎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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