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部公布《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設防管理規定》。此規定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其中明確指出,擅自變動或者破壞房屋建筑抗震構件、隔震裝置、減震部件或者地震反應觀測系統等抗震設施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對個人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不得擅自破壞抗震設施該規定要求,新建、擴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抗震設防。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降低抗震設防標準。產權人和使用人不得擅自變動或者破壞房屋建筑抗震構件、隔震裝置、減震部件或者地震反應觀測系統等抗震設施。
太陽星城主管工程的宋副總經理告訴記者,一般來說,房屋的抗震設施集中在混凝土結構剪力墻、梁和樓板。消費者在
人為損壞產權人掏錢修
該規定還明確,已按工程建設標準進行抗震設計或抗震加固的房屋建筑工程在合理使用年限內,因各種人為因素使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能力受損的,或者因改變原設計使用性質,導致荷載增加或需提高抗震設防類別的,產權人應當委托有相應資質的單位進行抗震驗算、修復或加固。需要進行工程檢測的,應由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進行檢測。并且,房屋建筑工程的抗震鑒定、抗震加固費用,由產權人承擔。
宋副總經理透露,普通住宅的抗震設計為8度,合理使用年限為50年。通常,能提供竣工備案表的房屋,都應該是符合國家抗震設計要求。
破壞抗震最高罰3萬元
同時,該規定指出,擅自變動或者破壞房屋建筑抗震構件、隔震裝置、減震部件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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